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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稽查:应实现对自然人涉税项目全覆盖

 江湖一飘168 2017-01-18
地税稽查:应实现对自然人涉税项目全覆盖
广东省地税局稽查局调研组

    面对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征管对象的变化,稽查部门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对自然人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稽查的对象要以高收入人群为重点,稽查的经济行为要以股权转让和资本交易为重点。

    营改增后,地税机关的征管对象从以企业纳税人为主转为以自然人纳税人为主,原来行之有效的以票控税征管方式失去功效,原有的稽查模式和手段难以适应对自然人纳税人稽查的要求。因此,稽查部门需要积极探索面对自然人纳税人的有效方法。

    自然人纳税人与企业纳税人相比,稽查难度更大:一是自然人纳税人的流动性大,导致取得收入者不易查。二是自然人纳税人的涉税收入渠道多、项目多,导致取得收入的来源不易查。三是自然人的涉税收入大多无账可查,收入凭据不全不实,导致取得收入的证据不易查。

    从当前各地稽查开展情况来看,围绕自然人税收征管、稽查主要着眼于个人所得税收入中的工资、薪金所得。但实际上,工资、薪金所得仅占了高收入人群收入的极小一部分,其收入主要来源于股权转让和不动产转让等其他所得,对这些收入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契税等,税务机关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征收方式难以有效监控。

    以广东省2015年的个人所得税为例,71%的个人所得税来自于工资、薪金所得,作为高收入人群收入主要来源的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股权转让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仅占个税收入的5%和4%。因此,营改增后,稽查部门要将检查重心从企业纳税人转向自然人纳税人,重点检查高收入人群相关税收,积极探索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等原来涉及较少的“稽查处女地”,实现稽查对自然人纳税人涉税项目的全覆盖。

    在现行制度下,一方面,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的执法权有限。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在对自然人纳税人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对个人银行账号进行查询。但是税务机关仅能针对纳税人在某个银行的账号进行查询,对其在多家银行开户的情况无法统一查询,只能在各个商业银行逐家查询,导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户信息难以全面掌握。另一方面,稽查部门应对自然人检查的能力还不足。针对自然人纳税意识相对较弱、配合程度较低的情况,税务机关直接打交道的经验还不多,获取电子凭证或通过第三方信息取得相关证据资料的能力还不足。

    面对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征管对象的变化,稽查部门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对自然人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稽查的对象要以高收入人群为重点,稽查的经济行为要以股权转让和资本交易为重点。

    在制度建设层面,要强化顶层设计,完善针对自然人纳税人税收管理的法规建设。针对当前税制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管理空白点,提请上级相关部门强化顶层设计,出台法律法规,赋予地税机关对自然人纳税人相应的执法权限和执法手段。

    一是以修订税收征管法为契机,增加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范围由“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扩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建立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增加税务稽查机关应具有的必要的侦查权和搜查权。同时出台适应对自然人实施检查的稽查工作规程,全面规范对自然纳税人的稽查工作。

    二是加强对现金资金流的管理,完善对自然人的财产监控。严格控制现金的使用范围,严格设定现金提取与交易限额。推行和鼓励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加强对自然人应税行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控。完善资金流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大额现金报告及备案制度,让税务机关能及时掌控纳税人的大额现金使用情况,避免现金交易导致的税款流失。

    在工作手段层面,要加强部门协作,搭建大数据平台,构建协税护税网络。

    一是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构建全国统一的自然人信息交换平台。建议由国家大数据运用主管部门牵头,构建全国统一的自然人信息交换平台,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相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整合财政、银行、海关和社保等职能部门的个人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包括自然人的户籍、收入、房产和土地等各方面的数据库,实现对自然人涉税信息的智能查询。

    二是充分整合自然人信息,建立自然人税收征管平台。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自然人信息交换平台基础上,以各省地税局为中心,建立适用于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所有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平台,台下设现金管理、 信用评级、 财产收入管理等子系统。税务机关可通过该平台查询自然人个人基本信息、银行账户基本信息及个人信贷信息、不动产评估申报及从其他部门采集的、可以反映其他资产状况的综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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