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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税月】营改增变化之混合销售 | 大力税手 | 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纷亭亢懿 2017-01-19

营改增变化之混合销售

刘金税月原创

一、原有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1.一般情况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特殊情况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种特殊情况与兼营业务的核算方式非常相似。

二、全面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

本次营改增主体文件财税36号附件2中指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三、几个实例

1.卖空调提供安装

这是老增值税混合销售里的销售货物。

2.定制服装

国家税务总局在政策指导时指出,这就是卖衣服,是混合销售。

3.餐饮企业提供餐食的同时售卖烟酒

这类行为稍有特殊。国家税务总局在政策指导时指出,这是混合销售的餐饮服务,烟酒和菜品一样可能都是单独计价的,但不能按照兼营单独征税,这些东西加上厨师和服务人员的劳动,共同形成了餐饮服务。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划分较之前的确复杂了很多,针对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总局后期可能还会有新的指导口径。

四、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不同点

营改增后将原来用于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加以沿用,是为了区别不同税目和税率。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项下存在不同的应税行为,兼营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

五、企业的应对策略

为防止如销售空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行为统一征收17%的增值税,使企业税负较营改增之前有较大幅度提升,相关企业可以把安装部门从整体企业中剥离出去,成立单独的安装公司,专门提供后续安装工作。这样,安装公司就可以与购买方独立签定合同,按11%缴纳税款,提供11%的专用发票,降低了增值税环节的税负。当然,此时还需要与企业所得税等一并考虑,做好统筹规划。

注:本文和上一篇关于兼营的微信博文都是仅涉及正常征税项目,不讨论免税或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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