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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近现实(六)

 孤凤 2017-01-19

贴近现实(六)

20世纪90 年代后,中国进入工程师治国的时代,无论宏观、微观都以做项目、做工程的面貌出现,体育也如此。1993年,国家体委群体司一些老人提出要搞一项“活动”、“计划”、“工程”之类的活动项目,让群众体育摆脱在国家体委领导下不受重视的局面,而成为由国务院直接管理的一项全民工作。这项工作开始委托天津体院一位副院长和几位老师负责起草,后来由北京体院接手来做。

工作伊始,定名为“全民健身”,起草人员为这项工作的名称争吵不休,因为体育不仅有健身的功能,还要健心、健美、健群,而且健身也不是体育部门一家的事情,卫生、环保等许多部门应该参与,但又实在想不出替代全民健身的方法。后来伍绍祖力排众议:“不要讨论了,就叫‘全民健身计划’吧!”伍绍祖在开始阶段对这项工作是不以为然的,后来发现它的背后有重大政治作为,便立场大变,一定要在1996年奥运会前搞出一件东西来,即使在亚特兰大失利,也要在群众体育上撑住场面。

《全民健身计划》几易其稿,最多时达三、五万字,到1995年正式颁布缩减到3200字,因此只能更名为《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一般情况下中国的文件下达是由党中央颁布各种原则性的《纲要》,如农业发展纲要、工业发展纲要、教育发展纲要,然后再由国务院或政府部门颁布计划书。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直接由国务院颁定,不知是乱了套,还算是一个立法的特例。

在这份《纲要》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财政部来的一位司长要求删掉了由财政部直接为全民健身拨款的诉求,而要求体委自己拿出钱来办群众体育,理由是我们播的款中就有群众体育的,你们挪用了;教育部虽然同意将青少年儿童列为全民健身的重点,但明显采取不合作的态度,这也为中国学生体质持续30年下降种下了祸根。国务院在颁布时,还删掉了由国家主席兼任全国全民健身领导小组职务的条款。

在制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过程中,我负责修订第七稿。当时计算机还很不普及,第七稿是在我家的电脑上录入打印的。在草拟前言部分时,我悄悄塞进这样一句话:“维护和保障公民参与体育的权利”,但到正式公布,这句话被删除了,中国的法律再次回避了公民的体育权利问题,对此我很懊恼。

2007年在银川召开的全国群众体育工作会上,在讨论《全民健身条例(草案)》时,我发现《条例草案》中仍然没有关于体育权利的条款,便再次对回避这个关键问题提出质疑。我认为,体育权利是当今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过去的30余年里,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习惯势力和新兴体制、旧有的意识形态和新型的生产方式之间,以及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此起彼伏,一直忽视权利问题的表达。在制订法律法规时,也只考虑管理部门的方便,甚至为管理部门乱收费提供法律根据。中国《宪法》中缺少对公民体育权利的表述就是很大的遗憾,这次制定《全民健身条例》不能再延续这个缺憾。我在会上的发言再度遭到敷衍。

直到2009年,北京奥运会后正式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它首次将公民的一部分体育权利写进了中国的法律文本。这部《条例》在第四条中终于写下了“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这句话虽然很有局限性,但已经有了划时代的意义,说明了中国体育人的权利意识终于开始觉醒,民众的体育权利开始得到承认,而且这一权利赢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我以为《全民健身条例》是建国以来一部最好的体育法律文本。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制订过程中,国务院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纲要》中关于发展体育人口的数据根据何在?因为多少年来,我国只有金牌的数量是实实在在的,而群众体育的发展状况一直是“毛估估” 的(有一次《体育报》头版报眼位置上刊出上海市民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达到300万的消息,我很高兴,见到它们的群体处处长便询问这个数据是如何统计出来的,他说是“毛估估”得出来的)。国家从来没有对群众体育做过扎实的科学研究和社会调查,当国务院法制局质询体委主任伍绍祖时,伍很被动。他质问时任群体司司长的谢亚龙,谢也无以应答。群体司找学者们要材料时,学者们说体委从来没有将这个问题作为课题进行过研究。因此,对中国城乡居民群众体育的现状调查和研究,便迫不及待要开展起来了。国家体委立了一项课题,交给了北京体育大学,时任管理学院院长秦椿林任课题组组长。

这是建国以来体育部门要完成的规模最宏大的一次普查,涉及到多部门、多单位的广泛合作,要按照社会学的调查方法一丝不苟的完成。为此社会调查工作聘请了两位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的专家担任顾问,做取样设计和问卷把关工作,我们合作得非常愉快。这项工作还约请了二十几位地方体育院校的老师参与,他们不仅按课题设计完成了全国8000户的入户调查,还分担了一项子课题的工作。因此,可以说这一课题的全面完成不仅为全民健身活动建立了一个可靠可信的科学基础,也培养了一批人才。

1995年开始,我参与了这项工作,我仅做了立项、课题设计、问卷设计、统计方案设计、主要章节撰写和验收子课题等项具体工作。在我完成的关于“体育人口”的报告中首次拿出了1996年符合体育人口标准的城乡居民比例达到31.4%(其中16岁以上的体育人口为15.46%715岁的在校学生为当然体育人口)等主要数据。

同等规模和工作方式的第二次的全国群众体育调查与研究工作在2001年启动。那时,我已经从北京调到了华南师范大学。我仍然承担了上述工作,得到的数据是2001年符合体育人口标准的城乡居民比例达到33.9%,比5年前增长2.4%。这个数据基本符合全民健身活动开展5年来取得的成就。

在召开新闻发布会的那天早晨,秦椿林来电话说因故不能出席了,大家都不知所措,最后总局党组书记李志坚让我出面代表课题组回答了记者们的提问。

在北京奥运会前的2007年,国家体育总局准备再做一次群众体育活动的现状调查,如果能得到满意的数据便可以为主办2008年奥运会的中国增添一些群众体育的光彩。

然而,事与愿违。

就在第二次全国群众体育普查后,我就意识到这一调查背后的政治性,因此这项工作必须严肃进行,而严肃进行的前提就是调查工作必须实行标准化。我的这一建议得到了群体司领导的支持,就让我立项做这一课题的工作。就在这一课题即将进入结题阶段,第三次调查工作开始了。

我作为顾问参加了第一次筹备会议,在会上我才知道,体育总局一位副局长未经过任何法定程序,就把这项工作批给国家体育总局科研所,而承担这一工作的几个人对这项工作的来龙去脉全然不知。当我提到标准化的问题时,它们嗤之以鼻。我只好退出了这项工作,并告知群体司社会调查标准化的工作已没有再必要进行下去了。

第三次普查向群体司汇报结果时,我当时在场,报告人的第一句话是:本研究与第一次、第二次的调查不可比较。我听后大为震惊,花了国家上千万的经费,做了一个不可比较的研究,图了个什么!?

因为他们做的调查结果是,2007年经常锻炼的人数比例仅为28. 2 %(含在校学生,其中16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中达到“经常锻炼”的人数,站全国16周岁及以上总人口的8.3%),比第二次减少了5.7%。这一下就把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十余年的工作全盘否定了。这是我最不愿看到的,但也是意料之中的。

更为可笑的是,为了遮丑,他们舍弃了“体育人口”的术语,改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然而这两个术语的鉴别标准都是“每周参加体育锻炼频度3次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持续时间30分钟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的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这种改头换面真把戏,真是自欺欺人。

以后又进行过两次类似的调查,都因取样、问卷不能统一,每次的数据都出现了不正常的跳动,从此这些群众体育的基本数据陷入一笔糊涂账的状态。

   2016年,群体司司长刘国永再次让我做全民健身活动社会调查标准化的研究。这次已不再是课题的形式,而是政府采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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