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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昵称13800233 2017-01-20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一)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控告检察:1. 处理来信来访;2.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3. 初核举报线索,办理有关控告案件,开展举报奖励工作;4. 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5. 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刑事申诉检察:1. 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依法作出维持或者纠正的决定;2. 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并出庭支持抗诉,监督纠正刑事审判中的违法行为;3. 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刑事赔偿决定、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决定、裁定进行监督;4. 对有关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5. 对办理的上述案件做好善后息诉工作。

    (二)反贪污贿赂部门
    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具体是:直接受理立案侦查1. 贪污案;2. 挪用公款案;3. 受贿案;4. 单位受贿案;5. 行贿案;6. 对单位行贿案;7. 介绍贿赂案;8. 单位行贿案;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 隐瞒境外存款案;11. 私分国有资产案;12. 私分罚没财物案;13. 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三)反渎职侵权部门
    承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四)侦查监督部门
    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具体是:1. 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2. 复议、复核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不予)逮捕的案件;3.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4. 批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备案监督;5. 监督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是否合法;6. 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活动;7. 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8. 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9. 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立案监督:1. 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 监督侦查机关对构成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3. 监督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的行为。
    侦查活动监督:1. 对久侦不决案件的监督;2. 对违法查扣、冻结款物的监督;3. 对侦查中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监督;4. 对侦查中使用暴力取证行为的监督;5. 对侦查中其他违法行为的监督。
    “两法衔接”工作: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

    (五)公诉部门
    1. 对侦查机关(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2. 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 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法庭,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和审判监督职责;4. 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5. 审查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6. 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监所检察部门
    1. 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 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 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实行监督;4. 对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5.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 对死刑执行是否合法实行临场监督;7. 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8. 对人良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9. 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0. 对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1. 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2. 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13. 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4. 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15. 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驻市看守所检察室

    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八)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执行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对未进入诉讼领域,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关机关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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