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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案例】《河南教育》: 学生打闹,家长到校将一方打伤,责任如何划分?

 新用户9108xuRE 2020-08-11

【案例回放】

学生杜某,一天下午放学时,父亲到学校接他回家,见杜某情绪不好,一再追问,杜某说同班的一个男同学打他。于是杜某父亲带着杜某到班里找那位男同学,走到教室门口时,恰逢男同学王某出来,杜某指着王某对父亲说:“就是他打我。”杜某的父亲一把抓住王某的衣服说:“你凭什么打我的儿子?”王某极力挣脱,杜某的父亲抬手就打了王某一个耳光。这时,王某的班主任从教室走出,看到此情景,便对杜某的父亲说:“有什么事跟我说,怎么能打人呢?”杜某的父亲则说:“他打我儿子时你怎么不管?”班主任气愤地说道:“你打吧,一切后果你负责。”便转身回办公室了。

之后杜某父亲继续用手指着王某教训他,期间又打了王某几个耳光,并将王某推搡倒在地上。班主任在办公室坐了一会儿就去找校长,当校长听完班主任的反映后,就同班主任一起去出事地点,看到王某一边哭一边擦鼻血,杜某和其父亲不在现场。班主任让围观同学都散去,帮王某止住鼻血,嘱咐王某说“以后不要再惹事生非了”。这时,王某的家长到校接王某,听班主任说明情况后,赶忙带王某去医院检查,医院诊断:王某右耳膜穿孔,听力下降。王某的家长将杜某的父亲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五万元。

【事故分析】

首先,杜某的父亲是本案的侵权人。杜某的父亲在得知杜某被同学王某欺负后,应当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他采取直接打王某耳光,以暴制暴的方式来维护自己方的权益,显然具有明显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虽然王某有过错在先,但从现有证据看不出杜某受到的伤害,有可能是同学之间的互相嬉闹而已。对于王某受到的损害,杜某的父亲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的班主任发现本班学生的合法权益被他人侵犯时,虽出面制止,但方法不当,没能有效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班主任的行为又属执行职务不当的情形,因此学校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警示】

对于此类因家长参与出现的学生伤害事件,要引起家长和学校的高度重视,因为一旦家长参与,有可能会引发双方家长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会因为家长针对孩子,造成孩子的受伤害。

家长一定要理智对待孩子在校期间同学间的矛盾摩擦,学生在校于同学嬉戏交往产生冲突是很正常的事情,稍加调节很快就能化解,甚至有时候过后他们自己就能解决。要求家长要认真教育孩子,淡化矛盾,而不是推波助澜,更不能参与其中。学生是未成年人,家长是成年人,一旦发生家长打骂学生事件,家长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孩子的第一任教师是父母,为人父母者就要懂得有一颗宽容、慈爱之心,严谨地对待自己的行为,给孩子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进而培养孩子良好的与人相处的习惯的团结友爱、积极向上的道德品质。

学校要保证学生在校的安全,当学生间发生冲突时,学校要注意妥善处理,尤其是当家长出现在学校时,教师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学生免受伤害。作为学校应当对教师加强应急事件的处理培训,正确应对家长和媒体的介入,合理有效地处理矛盾,保障教学秩序正常进行,保护学生不受伤害。

学生要自律,团结友爱和不能欺负弱小同学。同学间应当学会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不能因小事起争执,更不能动手打架,尤其是不能欺负弱小同学,要在平时一点一滴中培养自己的良好品质,努力让自己成为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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