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字之差,却有很大区别,签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小心,不要签错。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双方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2、主体关系不同。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双方各自独立、地位平等,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劳动风险责任也自行承担。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是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报酬给劳动者,还要根据法律法规及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并承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 3、适用法律不同。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劳务合同发生争议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如果约定了仲裁条款,也可仲裁)。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先到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不服仲裁结果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到法院起诉。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是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 那么是否只要签的是劳务合同,就无法确立劳动关系,而仅仅是劳务关系呢?当然不是,如果能够证明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则劳动者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劳动者既要谨慎区分,同时也要学会根据具体情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仅从合同名称简单判断。 (图片来自网络,感谢网友供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