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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如何规避“被退房”的法律风险

 来二两爱情 2017-01-26

退

威海梁清华律师上传于2013-08-26|暂无评价|211人阅读|39次下载|文档简介|举报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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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中,如何规避“被退房”的法律风险?

 

在商品房买卖中,

双方基于一定的事由,

尤其是购房者要求退房

的情况更多。

但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事关双方重大利益,

是否同意解

除合同以及如何处理相关法律事宜,

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是比较多

的。

 

对开发商而言,

主动要求与购房者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是比较少

的。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被购房者要求退房。那么,律师就以一则案

例为分析对象,从“被退房”角度进行分析,帮助开发商进行风险的

规避。

 

2010

7

1

日,威海某房产公司与孙女士签订了《商品房买

卖合同》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

2010

12

31

日前,将经验收合

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孙女士,如果逾期超过

90

日,孙女士有权解除合

同。

2012

12

31

日,孙女士委托律师向开发商发送律师函要求

解除合同,开发商收到该函。

2013

1

7

日,孙女士向威海市某

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

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经查,

开发商虽然未能按时交房,

但是标的房屋已经具备交付的条件。

 

遇此情形,可能很多开发商都会认为,理应与孙女士解除合同,

因为确实出现了符合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但是,

实际情况并非如

此。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

2010

12

31

日,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交房

90

日后,即

2011

3

31

日后,孙

女士有权解除合同。

因为合同的解除权为形成权,

解除权应当在合理

时间行使,并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合同解除。根据我国

务,

如果开发商在催告后

3

个月内仍未交房,

孙女士可以依法解除合

同。

 

在此,律师将上面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加以明确化: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

15

条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

94

条的规定,

,出卖人迟

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

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

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

94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

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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