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如何规避“被退房”的法律风险威海梁清华律师上传于2013-08-26|暂无评价|211人阅读|39次下载|文档简介|举报文档 在手机打开 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中,如何规避“被退房”的法律风险? 在商品房买卖中, 双方基于一定的事由, 尤其是购房者要求退房 的情况更多。 但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事关双方重大利益, 是否同意解 除合同以及如何处理相关法律事宜, 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是比较多 的。 对开发商而言, 主动要求与购房者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是比较少 的。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被购房者要求退房。那么,律师就以一则案 例为分析对象,从“被退房”角度进行分析,帮助开发商进行风险的 规避。 2010 年 7 月 1 日,威海某房产公司与孙女士签订了《商品房买 卖合同》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将经验收合 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孙女士,如果逾期超过 90 日,孙女士有权解除合 同。 2012 年 12 月 31 日,孙女士委托律师向开发商发送律师函要求 解除合同,开发商收到该函。 2013 年 1 月 7 日,孙女士向威海市某 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 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经查, 开发商虽然未能按时交房, 但是标的房屋已经具备交付的条件。 遇此情形,可能很多开发商都会认为,理应与孙女士解除合同, 因为确实出现了符合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但是, 实际情况并非如 此。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 2010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交房 90 日后,即 2011 年 3 月 31 日后,孙 女士有权解除合同。 因为合同的解除权为形成权, 解除权应当在合理 时间行使,并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合同解除。根据我国 务, 如果开发商在催告后 3 个月内仍未交房, 孙女士可以依法解除合 同。 在此,律师将上面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加以明确化: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 15 条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 94 条的规定, ,出卖人迟 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 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 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 《合同法》第 94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 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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