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 十一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2015年8月5日) 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为人滥用职权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构成滥用职权罪——赵焱滥用职权案 【罪 名】滥用职权罪 【判决日期】2014年12月09日 【公诉机关】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 赵焱 【争议焦点】 行为人系对食品质量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明知被监管人生产的食品质量不合格,仍滥用职权,对该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此时应否对行为人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赵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赵焱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行为人对食品质量安全负有监管职责,其在明知其监管对象生产的食品质量不合格时,多次未按照法律规定对监管对象进行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该行为人系对食品质量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其滥用职权行为将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对该损失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滥用职权行为与国家利益重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法理评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具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发生;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首先,滥用职权应为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其次,行为人或者系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系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未超越职权,亦属于滥用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将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对食品质量安全负有监管职责,其在明知监管对象生产的食品质量不合格而应处以相应处罚时,多次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由此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公诉机关以其犯有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因滥用职权罪需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严重后果。而该行为人系对食品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明知自己滥用职权行为将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仍持放任态度,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滥用职权行为与国家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时,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裁判文书原文】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万全县质监局对万全县燕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燕麦片进行了抽检,后经检验该公司2012年12月2日生产的燕麦片质量不合格(霉菌严重超标),此批次产品共生产1万公斤,货值金额共计40 000元,违法所得2 000元整。赵焱在其主持该案件审理期间,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万全县燕脉食品有限公司作出24 000元的罚款,给国家造成了176 000元的损失。 2013年10月25日万全县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中绿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554.5箱过期的火锅料进行重新包装和更改生产日期,货值金额至少为72 180元,至少应对该公司处以360 900元罚款。赵焱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中绿(河北)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作出199 620元的罚款,给国家造成了161 280元损失。 以上赵焱滥用职权的行为总共给国家造成337 280元的损失。同时,赵焱在担任万全县质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总计人民币11万元。 2014年5月23日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张家口市万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赵焱立案侦查,当日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月28日对其刑事拘留,6月13日经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执行逮捕。8月11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9月18日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向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被告人赵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相关链接: 食药法苑 食药企业及监管者的资讯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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