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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任监管对象违法行为发生后果严重的构成犯罪(最高检察院《公报》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新屏轩 2017-05-10

【审判规则】  

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其监管对象生产危害消费者安全的食品,仍对监管对象的行为视而不管,并在执法过程中为监管对象通风报信,接受监管对象“吃请送礼”,使得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造成人体严重中毒,影响恶劣。因该行为人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义务,对其监管对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持放任态度,侵犯了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玩忽职守,流入市场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体中毒的严重后果,故行为人的上述行为符合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论处。 

【关  词】

刑事 渎职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 监管职责 玩忽职守 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XX2009年起担任当阳动物卫生所河溶分所所长(当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溶分所所长)、河溶动物卫生所所长(河溶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等职务,期间,XX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明知其监管对象曹X等人在经营冻库期间长期并大量制售病死猪,而持放任态度,在执法检查中通风报信并接受曹X等人“吃请送礼”,导致曹X、张X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发生,造成人体严重食物中毒,社会影响恶劣,公共财产以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

公诉机关以XX犯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作为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监管对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持放任态度,玩忽职守,侵犯了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流入市场的违规食品造成人体中毒的严重后果,此时,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XX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XX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具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可构成本罪,即在主观上应该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此种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危害行为上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为玩忽职守即消极的不作为,明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而不履行监管义务,二为滥用职权即积极的作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在危害结果上要求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以上构成要件的,即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明知其监管对象长期生产并大量制售病死猪,玩忽职守,持放任态度,并在执法过程中为监管对象通风报信并接受其“吃喝送礼”,导致危害消费者安全的病死猪肉流入市场,造成人体严重食物中毒,社会影响恶劣。公诉机关对行为人的行为提起公诉。因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主体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对监管对象的行为将造成危害结果应当预见,侵犯的客体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而行为人作为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其监管对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放任该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侵犯了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玩忽职守,造成消费者严重食物中毒的危害后果,故其行为符合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X食品监管渎职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渎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 (S02062)

【罪    名】 食品监管渎职罪

【判决日期】 20150201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十一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201585日)

【部门体系】 刑法分则

【检  码】 P1320++441HBYCDY0315B

【审理法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  人】 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2009年起担任当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溶分所所长、河溶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等职务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放任监管对象曹X等人在经营冻库期间长期、大量制售病死猪,在执法检查中通风报信并接受吃请送礼,导致曹X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张X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发生,形成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XX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40319日,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原当阳市动物卫生监督局河溶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河溶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XX以玩忽职守罪立案。

法院判决:被告人XX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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