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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案例13】陈某剥树皮未采伐应如何处理案

 李朝云律师 2017-01-29
2016年3月,陈某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同村何其责任山上的马尾松130株。并商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陈某在伐前办理。同年6月5日陈在未办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马尾松7株,另有5株被剥皮尚未采伐。案发后,经鉴定,陈己伐7株折合立木蓄积3.1立方米,己剥皮未伐的马尾松蓄积2.5立方米。
  【处理意见】此案有两种处理意见:一是对陈某的行为认定为滥伐林木行为。认为剥皮的马尾松无存活可能,应视为滥伐;二是陈某的行为是滥伐和毁林行为。陈某无证采伐马尾松7株为滥伐行为,剥树皮5株为毁林行为,不能简单地合并为滥伐一并处罚。对毁林行为应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对滥伐林木行为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此案对剥树皮定性如何认定是要把握的关健,因为《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文规定了剥树皮是毁林行为:“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控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植1至5倍的罚款。”故第二种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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