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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案例9】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应如何界定的案例

 李朝云律师 2017-01-29
        2016年6月2日,村民刘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其购买同村村民张某养猪场东侧的22株梓树进行了砍伐,伐后准备用于自家建房之用。案发后经测定,活立木蓄积9.2立方米,林木价值4100元。
        【处理意见】对此案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刘某砍伐的梓木在张某养猪场旁,可认定为“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无须办采伐许可证;另一种意见认为,刘砍伐树木,虽离村庄很近,又在张某养猪场旁,但不属“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规定,对刘某作出了责令补种5倍计110株梓树,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123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件评析】处理本案的关健,是弄清楚房前屋后零星林木的界定。对此,2000年9月5日,国家林业局法规政策司在答复内蒙古林业厅的意见中对《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中“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界定为“是指农村居民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使用范围”;“零星林木”是相对成片林木而言,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分布的林木,对于不在宅基地房前屋后范围内的零星林木,不在《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除外之例”。本案中,刘某砍伐的林木位于张某养猪场一侧,虽离村庄很近,但不属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前屋后范围,而且采伐数量较大,更不属于零星林业采伐。因此,具林业局对刘某认定为滥伐林木行为,并依法进行了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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