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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采伐自家树木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 法纳刑辩

 贾律师 2018-01-16




滥伐林木罪的类型及司法认定

 张雨佳


2017年11月份,云南省景谷县两兄弟由于急于偿还建房贷款,在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大黄果园地20亩的桉树全部采伐售卖。目前,二人涉嫌特大滥伐林木罪已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罪皆为简单罪状,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与实践进一步界定。笔者搜索了广东地区相关案例,发现如下规律:


一、滥伐林木罪的四种类型


根据笔者归纳总结,发现滥伐林木罪有四种罪状,分别是:无证伐木、有证超伐、毁林种植、时限错开。


1、“无证伐木”


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因此,未获得许可证而采伐林木达到一定的数量,可认定为盗伐林木罪。未取许可证擅自伐木,本罪最常见的形式。


类似案例:(2017)粤0183刑初152号

基本案情:王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采伐自有、承包或者向他人购买的山地林木,林木蓄积量合计267立方米。法院认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2、“有证超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构成本罪。


类似案例:(2014)穗增法刑初字第15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承包了一片土地,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超时限、超范围砍伐林木面积23亩,超范围砍伐总蓄积量达149.03立方米。法院认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限及范围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3、毁林种植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环境权,因而不一定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破坏森林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类似案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基本案情:被告人祝某为谋求经济利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递铺街道马家村板昌坞自然村承包山上的林木砍伐并种植茶叶。经鉴定,滥伐林木蓄积量已达到定罪标准。安吉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宣判,以滥伐林木罪判处祝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4、时限错开


根据《解释》,实际开采时间与许可证上记载不一致的,即开采时间提前后者滞后的,仍可构成本罪。


类似案例:(2015)云刑初字第4号

基本案情:本案中,被告人在未确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林木,在开采的过程中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据调查,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期限采伐林木2931.6立方米。法院认为,超期限采伐的林木应计入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数额中。


二、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


1、本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在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了详细的入罪标准,若尚未达到“数量较大”,则不构成本罪。


2、本罪保护的范围


本罪保护对象为国家的林业资源,而国家林业资源的范围由森林法界定,具体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滥伐超过森林法保护范围的树木,比如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即便达到入罪数额,也不能构成本罪。


3、行政机关存在错误情况下的责任划分


本罪的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可能)破坏森林资源。在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错误判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案件来源:北大法宝

基本案情:被告人购买某村山上的林木,并申请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证上记载准许采伐杉木材积为171.5立方米,面积为40.2亩,采伐方式为皆伐。后被告人在此40.2亩土地上采得271.5立方米,实际超伐杉木计蓄积147立方米。


本案引起争议的地方在于,林业主管部门严重低估了土地上的计蓄面积,认为涉案40.2亩土地上的木材储量仅为171立方米,但是实际却是271.5立方米。据此,有意见认为许可证上记载40.2亩的土地为“皆伐”(指在一个采伐季节内,将伐区上的林木全部伐除的森林主伐方式),而被告人也确实是“皆伐”,因此无罪。


法院认定:虽然林业管理人员对木材储量作出了错误估计,但被告人明知对将该山上的林木全部砍伐完可能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中确定的数量,仍然将杉木“皆伐”,因此构成滥伐林木罪。


不过,法院同时认为,尽管行政机关的过错不能免除被告人的责任,但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4、行政机关违法发放许可证不影响本罪成立


刑法及司法解释未规定在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是够构成本罪,但司法实践中有案例认定,若行为人对行政机关违法发放许可证存在过错,亦可成立本罪。


类似案例:(2016)浙1181刑初175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购买了李某1的两片(其中一片属于李某的哥哥李某2,兄弟俩存在纠纷)。李某2 曾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上垟镇林业工作站有复印件。吴某于是到镇林业局窃取复印件,以李君权(李某1和李某2 的父亲,已故)的名义在镇林业站办理了伐木许可证。


后来,镇林业站工作人员陈某、杨某、何某因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被法院定罪处罚。后林业局撤销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开宗利用非法形式获取复印件及以死者的名义申请林木采伐许可的行为,林业站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双方混合过错导致本案的林木被滥伐,被告人吴开宗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依法构成滥伐林木罪。


三、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分


盗伐林木罪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一般是砍伐非自己所有的林木;滥伐林木罪不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是指违反管理规定采伐自己所有或者承包的林木。两罪的区别比较明显,仅在权属不明时才有可能发生混淆。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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