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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采伐林木也应区别看待

 神州国土 2017-04-13

无证采伐林木也应区别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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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涉嫌滥伐林木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3日至16日,被告人关甲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安阳县永和镇张奇村关乙两块地上的共计55棵杨树砍伐了。2016年4月17日,西峡县林业技术推广站经司法鉴定,被采伐的55棵杨树活立木蓄积量为27.5026立方米。

    判决结果

    安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关甲违反《森林法》管理规定,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55棵,活立木蓄积量为27.502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关甲砍伐耕地上的树木,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的辩解,经查,我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树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关甲采伐的55棵林木属于连片的林木,不属于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的零星林木,被告人关甲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而进行采伐,符合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构成滥伐林木罪。

    故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关甲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关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综合分析

    本案属于一起普通的滥伐林木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居民经常在自己的自留地、自留山、田间地头种植些林木,供自己家里使用或者卖钱。但是经常有人因为私自采伐自己田间地头的树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被判刑。

    什么是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林木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的对象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牛志军对本案进行了释法。他认为,滥伐林木罪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一种,破坏了环境资源,影响了树木的水土保持等功能,特别是滥伐河两岸的林木,危害性更大。滥伐林木罪的对象是归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林木或者其他林木。归国家、其他单位所有的林木不是本罪的对象。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

    牛志军解释,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也就是说,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滥伐本单位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也可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牛志军认为构成滥伐林木犯罪的行为表现形式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情形:一是随意采伐林木。行为人或者单位在没有得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随意采伐林木;或者是虽然有相关部门批准且有采伐许可证,但是违反采伐许可的时间、树种、方式等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二是过量采伐林木。行为人或者单位虽有采伐许可证,但是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自己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三是采伐权属不清的林木。在林木权属尚未明确前,争议一方擅自采伐森林或者林木。

    检察官提醒

    牛志军认为,森林资源具有很重要的作用,盗伐滥伐森林、林木不仅严重地破坏了森林资源,而且带来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引起警示。

    预防为主,加强宣传

    当前,在社会中,尤其是广大农村中,许多村民并不知晓砍伐林木还会涉嫌犯罪。因此,林业主管部门需要以预防为主,加大对特定人群的普法教育力度,广泛宣传《刑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破坏森林资源应负的法律责任,从而树立保护林木的意识,自觉遵守法律。

    准确量刑,公正执法

    盗伐滥伐的定罪量刑需要根据涉案林木的数量来确定,只有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达到了立案标准才需要启动刑事处罚,所以,测算的结果至关重要。准确测算涉案林木的材积,直接涉及对犯罪分子处以什么样的处罚。

    区别看待,分类处理

    首先,行为人采伐自己在田间地头所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应该按照犯罪处理。这样既保证了法律的权威,又结合了人们普遍的观念,可以起到更好的效果。其次,行为人采伐的是自己所有的林木,但是在河岸附近或者重要的水利枢纽等重要设施旁边的林木除外,因滥伐这类林木有可能给重要设施的防洪等功能造成很大的危害后果,故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采伐者采伐的是自己所有的林木,也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获取林业部门的许可后再进行采伐。最后,若行为人采伐的是本单位所有的林木,则该行为侵犯了本单位对林木的所有权,破坏了森林资源。    (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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