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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滥伐林木案——在林木流转过程中,要查明究竟由谁办理采伐许可证

 李朝云律师 2017-06-10

唐某滥伐林木案——在林木流转过程中,要查明究竟由谁办理采伐许可证

 

案例编号:XSDC[2017]005

发布行政机关:新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525

处罚机关:新邵县林业局

被处罚人:唐某,男,汉族,19691115日生,农民,湖南新邵县人,住新邵县巨口铺ⅹ村ⅹ组ⅹ号。

一、基本案情

新邵县巨口铺镇林业站接到巨口铺镇政府转来的群众举报信,举报巨口铺镇高升村唐某无证采伐林木,请求查查。巨口铺镇林业站执法人员于2017515日赶到现场进行调查。查明:唐某以3000元收购了巨口铺镇坪安村十三组王八冲地段肖某的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民工采伐林木。经新邵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采伐马尾松蓄积6.2立方米,材积4.0立方米,枫树1.3立方米,材积0.6立方米,共计蓄积7.5立方米,材积4.6立方米。

二、处罚情况

1、处罚证据。处理本案的证据有:一是被处罚人唐某本人陈述 ,证实被处罚人唐某在巨口铺镇坪安村十三组王八冲地段滥伐林木行为;二是刘某、黄某、杨某的证人证言,证实被处罚人唐某买卖青山、砍伐、运树过程;三是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实滥伐滥伐林木蓄积量、出材量。对上述证据,被处罚人唐某均予以认可,并表示不需要质证。                                        

2、权利告知。新邵县林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相关规定,明确告知了被处罚人唐某依法享有陈述、辩论、听证等相关权利。并依法送达了《林业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等相关文书,被处罚人唐某表示不需要听证。

3、处罚理由及适用的法律依据。被处罚人唐某以3000元收购了巨口铺镇坪安村十三组王八冲地段肖某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采伐林木,采伐马尾松蓄积6.2立方米,材积4.0立方米,枫树1.3立方米,材积0.6立方米,共计蓄积7.5立方米,材积4.6立方米,系滥伐林木行为。因其滥伐林木数量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所规定刑事立案标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合理合法。对其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新邵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细化标准第二款。                                     

4、决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补种树木三百五十株;2、按市场价每立米马尾松和枫木515元计,处滥伐林木价值3.8倍罚款,共计4.6*515*3.89000元,罚款玖仟元整。

三、案件评析

本案来源于举报,举报唐某无证采伐林木。盗伐和滥伐是无证采伐林木的两种形式。因此,本案必须首先查清唐某的违法行为性质,即唐某的行为是盗伐还是滥伐。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及承包经营管理的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所谓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他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或者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木或其他林木的行为。《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地点、树种、数量、方式进行采伐,违反任何一项都是违反许可证规定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盗伐和滥伐林木行为的特征,本案中,唐某的行为是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采伐了已购买巨口铺镇坪安村十三组王八冲地段肖某的林木,显然其行为系滥伐。但因其滥伐数量,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刑事立案标准,只能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林业行政处罚。从本案的证据、权利告知、处罚理由及适用的法律依据等相关情况来看,对唐某作出补种树木三百五十株;按市场价每立米马尾松和枫木515元计,处滥伐林木价值3.8倍罚款,共计4.6*515*3.89000元,罚款玖仟元整的处罚决定显然是正确的。

但本案存在的不足之处:没有查明在林木流转过程中,究竟由谁办理采伐许可证。在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流转实践操作中,今后,我们应把握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流转转让给买方,且合同约定由买方办理采伐许可证,合同签订后,买方在取得林木所有权及林木林地经营权后,需采伐林木,未办证而无证采伐,由买方承担滥伐责任:二是林木流转后,合同约定由转让方即卖方办理采伐许可证,买方明知卖方未办好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则双方构成共同滥伐,若卖方欺骗买方且确实不知情,造成滥伐,则应由卖方承担滥伐责任;三是林木流转后,合同未约定由谁方办理采伐许可证,则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对滥伐是否知情等案情而定。

                  撰稿:新邵县林业局 李朝云 

                           20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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