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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释义五】《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管理体制

 杨咏杰 2017-0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9条 ,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重大问题作了规定,是统领全篇的总规则,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作用。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水土保持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土保持工作是由水土保持工作的特点决定并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

1949年,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由农业部负责。

1952年水土保持工作划归水利部管理。

1957年,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决定在国务院领导下成立全国水土保持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同时要求凡有水土保持任务的省,都应该在省人民委员会领导下成立水土保持委员会。

1958年,水利部与电力工业部合并成立水利电力部,国务院决定除黄河流域水土保持日常工作仍由黄委会负责外,将原由水利部主管的农田水利(含水土保持)工作划归农业部统一管理。

1961年精简机构时,国务院水土保持委员会连同其他一些机构一并撤销,同年又得到恢复。1965年,国务院批准了《农业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将农田水利业务和水土保持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移交水电部管理的联合报告》和两部有关交接事项的协议,将农田水利业务和水土保持工作移交水电部管理。同年,水电部成立了农田水利局,主管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作。

1979年,国家撤销水利电力部,分设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在农田水利局设立了水土保持处。

1982年,水利部与电力工业部合并,成立水利电力部,农田水利局改名为农田水利司,归口管理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同年出台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明确水利电力部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并成立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电力部。1986年,水利电力部决定农田水利司更名为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司。

1988年,国务院撤销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成立全国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司,并将水土保持处分设为治理处和监督处,1992年该领导小组撤销。

1991年水土保持法出台,规定“国务院水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土保持工作。

1993年,水利部在机构改革时单设了水土保持司,下设生态处、监督处和规划处,主要职能是: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全国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2008年,国务院新制定的关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国家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务院“三定”规定)明确水利部是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多次调整,除1958年至1964年6年间部分水土保持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外,水土保持工作一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目前,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水土保持工作管理体制,在我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实践以及水土保持制度建设上都取得了极为显著的成效。

我国现有水土保持机构主要包括水利部水土保持司,七大流域机构水土保持局(处),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局(处、办),还有协调机构、监测机构和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会等事业单位。全国大部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管理机构都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些水土流失面积大、治理任务重的地(市)、县(旗)还单设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直接归政府管理。这些部门和机构,维系着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流域管理机构的水土保持职责。

流域管理机构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目前,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流域管理机构在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洪等方面的职责。多年来,各流域管理机构在水土保持技术指导、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推进流域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法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对流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流域内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流域内水土保持工作进行指导。

三、相关部门的水土保持职责。

水土流失防治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得到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

林业主管部门主要是组织好植树造林和防沙治沙工作,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区采伐林木水土流失防治

农业主管部门主要是组织做好农耕地的免耕、等高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是在滑坡、泥石流等重力侵蚀区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组织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复垦过程中的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的工作。

交通、铁路、建设、电力、煤炭、石油等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本行业生产建设活动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更多内容,请点击链接

1【法条释义一】《水土保持法》第一条:立法目的

2【法条释义二】《水土保持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3、【法条释义三】《水土保持法》第三条:工作方针

4、【法条释义四】《水土保持法》第四条: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释义》(李飞、郜风涛、周英、刘宁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图片来自网络,与原文无关,“我们的水土保持”天天向上 编辑。若涉及侵权,版权所有者可联系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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