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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第十八

 巴九公 2017-01-30

评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第十八

何焱林

 

何按:从此文起,仍按阎文序定篇目。

 

阎文:

第十八  言赵岐不曾见古文

古文尚书虽甚显于东汉,然未立学官,当时诸儒苟非从师讲授,则亦莫之见也。如赵岐传称其少明经注,称其尝读周官,不言其受古文尚书,则亦不知古文为何书也。孟子帝使其九男二女,岐注曰:尧典釐降二女,不见九男。孟子时尚书凡百二十篇,逸书有舜典之叙,亡失其文,孟子诸所言舜事,皆尧典及逸书所载,则可见其未尝见古文舜典矣。盖古文舜典别自有一篇,与今安国书析尧典而为二者不同,故孟子引二十有八载,放勋乃徂落,为尧典不为舜典。史记载慎徽五典至四罪而天下咸服,于尧本纪不于舜本纪。孟子时典谟完具,篇次未乱,固的然可信。马迁亦亲从安国问古文,其言亦未为谬也。余尝妄意舜往于田,祇载见瞽瞍与不及贡,以政接于有庳等语,安知非舜典之文乎?又父母使舜完廩一段,文辞古崛,不类孟子本文,史记舜本纪亦载其事,而多所增窜,不及原文远甚。亦信文辞格制各有时代,不可强同。孟子此一段其为舜典之文无疑,然要可为心知其意者道耳。

或问廩焚揜井,程子谓其未必有是事,金仁山谓瞽象之欲杀舜,在其初年之间,而尧之举舜则在克谐之后。史记反复重出而莫之辨。孟子当时亦不与万章辨其失者,盖孟子不在于辨世俗传讹之迹,而在于发明圣人处变之心,苟得其心,则其事迹之有无,俱不必辩也,子何复有取于是说与?余曰朱子著孟子或问,载林氏语颇异。集注林氏引司马苏氏程子而历折之,不具述,只以帝使其子九男节有为不顺于父母语,天下大悦而将归节有不得乎亲语,方尧之试舜,舜尚在畎亩之中,故曰,后举而加诸上位,然后如书所云,慎徽五典为司徒之官,纳于百揆,为宰相之任也,则舜当为都君时,尚未离畎亩,正号泣怨慕,岂能即得其亲之心者?盖久之。久之而后,瞽瞍底豫,故曰五十而慕者,予于大舜见之矣。尧之欲妻舜,舜不告而娶,以为告则不得娶,是子不能得之于父(原作文)也,尧亦知告焉则不得妻,是君并不能得之于臣也,其顽至此。则既娶之后,尤复欲杀之而分其室,史记之言,固未为无据也,不格奸者,林氏谓但能使之不陷于刑戮,唐孔氏谓此三人性实下愚,动罹文网,非舜养之,久被刑戮。舜以权谋自免厄难,使瞽无杀子之愆,象无害兄之罪,不至于奸恶,于此益验。余亦谓不格奸与允若二字,自有深浅之不同:不格奸者,在舜为庶人之时,亦允若者在舜为天子往朝瞽瞍之日。史记所载,舜格亲次第正自不诬,不然人诬瞽瞍以朝舜,孟子则辨其必无诬,舜以放象,孟子则辨其未尝有,凡于世俗传譌之迹未有不辨而明之,以晓天下后世者。岂有知其不然而故设言其理,上以诬圣贤,下以惑天下后世哉,林氏之见卓且绝也。

按郑康成注书后无复有言古文者,惟王肃注书序于汨作九共九篇,不曰已亡,而曰古逸,似肃曾见古文,但未有注释耳。或肃因马融郑康成之所逸者亦从而逸之,不必见古文亦未可知。独孔颖达谓肃始窥见梅氏之书,其注尚书多是孔传,疑肃见古文匿之而不言。经典释文云:王肃注今文,而解大与古文相类,或肃私见孔传而秘之乎?则大可笑也。王肃魏人,孔传出于魏晋之间,后于王肃,传注相同者,乃孔窃王而非王窃孔也,只以一事明之。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中月而禫,郑康成以中月为间月,则二十七月而后即吉,王肃以中月为月中,则二十六月即可即吉,王肃以前未闻有是说也。今孔传以太甲惟三祀十有二月朔释曰: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阙,非用王肃之说而何?凡此书出于魏晋间所假托者,皆历历有明验,而世犹遵用之而不悟,惑之不可解,至矣。

又按:余因此而思伪作太甲者云:惟三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归于亳,非以是月为正朔,乃以是月为服阙而即吉也。服果阙于是月,则太甲之元必改于汤崩之年丁未,一年二君,失终始之义,此岂三代所宜有乎,若踰年改元,又不应至此月而后服阙,反复推究,无一可者,盖伪作此书者,不能备知三代典礼,既以崩年改元,衰季不祥之事上加盛世,又以祥、禫共月,后儒短丧之制上视古人,盖至是而其伪愈不可掩矣。

又按旧唐书经籍志古文尚书十卷,王肃注。新唐书艺文志,郑康成注古文尚书九卷,然则汨作九共等篇至唐世犹传乎?余曰否,孔疏云:贾逵马郑所注尚书皆题曰古文,而篇数与伏生所传正同,但经字多异,如尧典宅嵎夷为宅嵎铁,昧谷为柳谷之类是也。愚意此王肃康成注亦即三家所同,伏生二十九篇以古文字写之者,故谓之古文尚书,亦犹唐有今文尚书十三卷,孔安国传,夫既孔安国传,何以谓之今文?盖唐明皇不喜古文,诏集贤学士卫包改古文从今文,而孔书亦复因之而一变矣。尝思书藏屋壁之中,纯是科斗古文,及孔安国以今文字读之,始易以隶书,然犹古隶并存,孔颖达所谓存古为可慕,以隶为可识,故大序云隶古定是也,至天宝三载始诏改定,凡不合于开元文字者,则谓之野书,不特古文废绝,即两汉来所传之隶书,亦多浸失,由是字既舛譌,书复简陋,久假不归,积习成俗,此又论古今经学者之所掩卷而三叹也。

又按宋玉九辩岂不郁陶而思君兮?君之门以九重,此则纯用象语,不似五子之歌,杂以叙事辞,益验万章所引为古书,为事之所有而无疑。

又按隋书经籍志已有今字尚书十四卷,孔安国传不始自唐,唐又改从其开元文字,所谓写以今字,藏其旧本者是,下传至今。

 

 

何按:

阎氏此条,亦驳杂,不逐段议,举其要而言之。

一、阎谓赵岐未见《古文尚书》

阎称:“古文尚书虽甚显于东汉,然未立学官,当时诸儒苟非从师讲授,则亦莫之见也。如《赵岐传》称其少明经注,称其尝读《周官》,不言其受《古文尚书》,则亦不知古文为何书也。”

《后汉书·儒林列传》称:“扶风杜林传《古文尚书》,林同郡贾逵为之作训,马融作传,郑玄注解,由是《古文尚书》遂显于世。”

阎所谓之《古文尚书》为范晔所称杜林所传之《书》?抑孔传《书》?若为杜林书,余曾多次说明,杜林《书》虽号称古文,实与伏生《书》同,《后汉书》称其遂显于世,赵为建安间人,为郑后学,于“显于世”之《古文尚书》应有所涉猎,即不然,欧阳、夏侯三家《书》理应读过。注虽有异,文则大同,可视为读过《古文尚书》。

若指孔壁《书》,其时流传于民间,赵见否,不得而知,但其所注《礼记》诸篇,多有古文《书》语,余在《评十五》中,指其三引《太甲》,三有“也”字,壁《书》语尾绝无“也”字,推定其抄自孔传《书》,故赵岐当读过《尚书》孔传。是则读过《古文尚书》。

此前阎氏一则称孔壁《书》十六篇,再则称孔壁《书》十六篇,以十六篇析为二十四篇。一则称贾、马、郑注为此十六篇,再则称贾、马、郑注为此十六篇,不期灵光乍现,阎终于开悟,以为“新唐书艺文志,郑康成注古文尚书九卷,然则汨作九共等篇至唐世犹传乎?余曰否,孔疏云:贾逵、马、郑所注尚书皆题曰古文,而篇数与伏生所传正同,但经字多异,如尧典宅嵎夷为宅嵎铁,昧谷为柳谷之类是也。愚意此王肃、康成注亦即三家所同,伏生二十九篇以古文字写之者,故谓之古文尚书。”余前此诸议都作了无用功,冤哉枉矣,开玩笑有甚于阎百诗者乎!阎粉有笑得出来者乎?呜呼,尚飨。

至此,贾、马、郑、王所注之书,皆伏生书之古文写本,可以定谳也!

二、古文《舜典》别自一篇

阎引《孟子》:“帝使其九男二女”,岐注曰:“《尧典》‘釐降二女,不见九男。’孟子时《尚书》凡百二十篇,逸书有舜典之叙,亡失其文,孟子诸所言舜事,皆尧典及逸书所载,则可见其未尝见古文舜典矣。盖古文舜典别自有一篇,与今安国书析尧典而为二者不同。”

此涉《孟子》及《书·舜典》,论此前,引一段阎氏语:“或问廩焚揜井,程子谓其未必有是事,金仁山谓瞽象之欲杀舜,在其初年之间,而尧之举舜则在克谐之后。史记反复重出而莫之辨。孟子当时亦不与万章辨其失者,盖孟子不在于辨世俗传譌之迹,而在于发明圣人处变之心,苟得其心,则其事迹之有无,俱不必辩也。”

金仁山说为的论。先秦诸子引文,意在说理,不在存史,苟能说明事理,事迹之有无俱不必辩,墨、孟诸子引前言前事,亦当作如是观。如《孟子·万章》上,开篇即说舜事。其事,除程颐称“廩焚,揜井之事未必有”,他事亦未必有。

1、“帝使其子九男、二女,百官、牛羊、仓廩,备以事舜于畎亩之中。”未必有。妻舜以二女,舜三十犹鳏,在情理中。以九男,百官事舜于畎亩,则过。如此尧之家室,朝堂为之一空。朱熹引《史记》称:“二女归之,以观其内;九男事之,以观其外。”更为臆说,此非尧遣九男二女卧底,日夜监舜乎?历代选贤与能,有如此大费周章者耶?观其外,何须九男?二三人随侍,三班倒,足矣,何须三倍其数?三三一组,令其自监?上古之人,有如此细密心思?人称尧、舜、禹为圣君?如是,三世圣德何在?纯朴何有?诚信何存?与末世何异?舜若知尧之意,将何以自处?“惟慢游是好”之嫡子丹朱,父之嘱犹有不听,岂能能降心事舜?畎亩者田土也,九男、二女、百官事舜于畎亩,即耕其田地于野,舜一人可耕之田,须九子百官助耕?大不尽情理。

2、阎谓:“余尝妄意‘舜往于田’,‘祇载见瞽瞍’,与‘不及贡,以政接于有庳’等语,安知非舜典之文乎?又‘父母使舜完廩‘一段,文辞古崛,不类孟子本文,史记舜本纪亦载其事,而多所增窜,不及原文远甚。亦信文辞格制各有时代,不可强同。孟子此一段其为舜典之文无疑,然要可为心知其意者道耳。

何按:阎此段引文,出于《孟子·万章》上,然顺序错杂,今依《孟子》文序录于下。

万章问曰:“舜往于田,号泣于旻天,何为其号泣也?”

父母使舜完廪,捐阶,瞽瞍焚廪。使浚井,出,从而揜之。象曰:“谟盖都君,咸我绩。牛羊,父母;仓廪,父母。干戈,朕;琴,朕;弤,朕;二嫂,使治朕栖。”象往人舜宫,舜在床琴,象曰:“郁陶思君尔。”忸怩。舜曰:“唯兹臣庶,汝其于予治。”

《书》曰:“祗载见瞽瞍,夔夔斋栗,瞽瞍亦允若。是为父不得而子也。”

以下评议,不止于阎氏所指,按孟文顺序而发,以见此篇之文,恰如金仁山所说。

①“舜往于田”凡两见。一则万章问于孟子,一则孟子引公明高(子思弟子)答弟子长息问,以对万章之问,无甚深意,不赘。

②完廩一段,有何古崛?其能如《周书》八《诰》?周在尧、舜后千有余年。此段尤似今之小小说,可入聊斋。程颐称其未必有?金仁山认为象欲杀舜,当在其初年,而非尧重用之时,确有见地。试论之。

⑴《史记》相关之文,大同小异,其谓“瞽叟使舜上涂廩,瞽叟从下纵火焚廪。舜乃以兩笠自扞而下(跳降落伞,两笠可代降落伞耶?有兴趣者可为一试),去,得不死。后瞽叟又使舜穿井,舜穿井为匿空,旁出。舜既入深,瞽叟與象共下土实井,舜從匿空出,去。”人称此举为用权。舜完廪而携两笠,穿井而为匿空,则知叟、象欲杀己,舜此时已为都君,至少有九男二女百官从事,宫中派一二人完廪,一二人穿井,有何不可?何劳其上屋完廪,入地穿井?

或人曰,父母之命难违。既然父母之命难违,则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舜何须逃死?逃死既可行权,完廪如何不可行权?舜虽逃死,然其父其弟亦为杀子屠兄,谋财害命之共犯,当受大辟之刑。虽犯罪未遂,但廪已焚,井已填,罪行已施,亦当受重罚。舜于此杀人谋财之大恶,亲受其虐而置之不问,执法可谓公乎?舜虽不追究其罪,瞽叟与象,难逃杀子屠兄犯罪未遂之名,何如始即行权,使父、弟得免万世唾骂之名?舜之行能谓之孝悌?此事天知,地知,父母及弟知,舜知,父、母、弟断不会自扬其恶,舜不言,天下何能知叟、象凶行?符合子为父隐之义乎?如万章所问,“舜,伪喜者与?”余亦问:“舜伪孝悌者与?”

⑵古人书史,不度其心。象曰:“谟盖都君,咸我绩。牛羊,父母……”象对谁曰?谅不致对众曰,亦不对舜曰,其以舜已死;只能对其父母曰。如是则三人不仅共谋杀人,且共谋分赃,父母子罪无可逭也!且象不仅杀舜其人,且谋其财,窃其位,夺其室,罪莫大焉!此段言语更似象内心之思,或自言自语,如是,则有违史家之成法也。

⑶章问:“不识舜不知象之将杀己与?”孟答曰:“奚而不知也?”舜当然知道,不知何以携二笠,为匿空?舜既知象欲杀己,则象之凶行恶德舜已尽知。孟以“象忧亦忧,象喜亦喜”作答。象之喜者,舜已被杀,其可得兄之财富、权力、家室也;其忧者,兄未死,财、色、权皆不可得,更忧东窗事发,难免囹圄之灾,舜能与其同喜同忧?更有甚者,舜不责其罪,斥其恶,劝以善,也就罢了,反命“惟兹臣庶,汝其于予治。”则将羊群驱入虎口?众臣庶朝夕面对如此歹人,何以自处?任官委吏,有如此之轻率者乎,后世中才之主,亦不会作如此下愚之处置!象之恶性未改,置之身边,不惧其再兴杀夺之念?

3、舜封其弟象于有庳,万章于舜之愚孝愚悌有疑而问:“有庳之人奚罪焉?仁人固如是乎?”万章复曰:“敢问,或曰放者,何谓也?”孟子答曰:“象不得有为于其国,天子使吏治其国,而纳其贡税焉,故谓之放,岂得暴其民哉?虽然,欲常常而见之,故源源而来,不及贡,以政接于有庳,此之谓也。”则舜知象不可任以政,则“惟兹臣庶,汝其于予治”,诈言尔,诈术耳,其为舜乎?

①封建始于周,不闻虞、夏、商有封国之说,封象于庳,则援周封建之制,非虞夏旧制。

②虞夏商周虽有共主,不过是部族联合体,或者称之诸侯联合体,中央集权并未形成,周行封建,虽称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封国亦各自为政,有政府,军队、法庭,自择继承人,自设官吏,自征赋税。至春秋,五霸代兴,天子不仅不能向列国派遣官吏,反要称霸诸侯尊王攘夷,至孟子所处之战国,七雄并峙,纷争不已,各诸侯国何者百工为周王室所任命?即或有,也属个别,不为成例。周室东迁,朝廷权威一落千丈,国库空虚,无所作为,已成政治空壳,至有天子向庶国求镈者。

汉朝建立,复行封建,立刘氏诸子弟为王。为防诸侯坐大,觊觎中央政权,始由中央政权委吏治诸侯之国,此乃后代驭国之权谋,监国之法术,岂人文初始,国家草创之期所能有?即使如此,亦有汉初诸王谋反,景帝七国之乱。孟子此段之说,实以汉事说唐虞事。此时孟子名头,并不如中唐后响亮,此段之文,极有可能为汉世好事者所加,甚或为赵岐所加。其实,《孟子》全书,为后人所增益者,当不止此。“尽信书,不如无书”,于《孟子》亦当如是观。

4、阎谓别一舜典,其源盖自孔《疏》,其谓梅赜“遂于前晋奏上其书而施行焉。时已亡失《舜典》一篇,晋末范宁为解时已不得焉。至齐萧鸾建武四年姚方兴于大航头得而献之,议者以为孔安国之所注也。值方兴有罪,事亦随寝。至隋开皇二年购慕(或为募耶?)遗典,乃得其篇焉。然孔注之后历及后汉之末,无人传说。至晋之初犹得存者,虽不列学官,散在民间,事虽久远,故得犹存。

孔此段叙述,史无所据,所谓梅赜献书,自晋至唐,无论《晋书》、《隋书》,《南史》、《北史》,乃至《世说》、《文心》、《史通》、《艺文》、《初学》等杂著,皆不载。所谓别一《舜典》,想当然耳。

三、三年之丧

阎谓:“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中月而禫,郑康成以中月为间月,则二十七月而后即吉,王肃以中月为月中,则二十六月即可即吉,王肃以前未闻有是说也。今孔传以太甲惟三祀十有二月朔释曰: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阙,非用王肃之说而何?凡此书出于魏晋间所假托者,皆历历有明验,而世犹遵用之而不悟,惑之不可解,至矣。”

祥、禫之期,一为郑玄说,一为王肃说。二说皆从《礼记》相关之文不同解释而来。

郑与王,汉晋间人,故此祥、禫之说,皆后人之释,非经文原义。

《礼记·间传》称父母之丧:“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酱,中月而禫。”《礼记·三年问》:“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

期者周年也,期年小祥,即周年谓之小祥,又期者二周年也,为大祥。“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者,非是历三个年头,而是以实经月数而定,对日以成月,如正月十五至二月十四亥时末刻,则为一月。年以十二月计,不计闰与不闰,若计闰年,某某年元日丧,此年或来年逢闰,则至次年末虽二十五月,但未跨年,仍为两年。不合三年丧之礼。《三年问》定“三年丧,二十五月而毕”正为防人误解。二十四月即为两年,二十五月则进入三年,故三年丧二十五月毕。此古人变通处,若真守三年,又逢三年两头闰,则丧期为三十八个月。若父丧接母丧,接妻丧……,盛年时光,守丧中耗尽矣!

《礼记·檀弓》:“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则成笙歌。”既祥者,大祥也,二十四月而大祥,五日则在二十五月。弹琴不成声,哀未尽也。十日而成笙歌,哀已去,乐复作,皆禫后事。故二十五月而礼成。

《礼记·檀弓》:“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二十四月尽则大祥,祥而缟者,祥后著缟冠也,即第二十五月著缟冠。

“是月禫”,是者此也,是月者此月也,是月禫者,缟冠之月除服也,亦二十五月礼成。

“徒月乐”,徙者迁也,移也,徙月者下月也,此下月指历日之下月,非指丧期对日之下月,孔子五日弹琴,则既祥在月末梢,至多五日即徙月,弹琴即是作乐。徙月即逾月,故孔子云:“逾月则其善。”

郑据《礼记·丧服小记》:“妾祔於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释中为间隔之间。复于《学记》:“中年考校”释中曰:“中犹间也”,即间隔一年以考校。但此义非彼义。

《说文》:“中者,内也。”故中月即“内月”,“月内”,“月里”,王肃释“中月”为“月中”,是。“间,隙也。”故间亦有中义,如之间,其间,里间,坊间等。间隔之间为派生义。《书·无逸》:“文王中身享国”,即文王其身享国,身中享国,或释为半生享国,也通。能用郑释?用郑释则“隔身”享国,来生享国,世间真有轮回?

“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毕者成也,礼成而丧事结束。《礼经》之文,斑斑俱在,阎以为“王肃以前未闻有是说也。”不是阎未读《礼记》,便是视而不见。阎氏“惑之不可解,至矣。”《书》抄王肃说,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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