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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若干政策解答

 宝贝鸟 2017-01-30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若干政策解答


  注释:
  1.《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
  2.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价房〔2011〕41号)以下简称《办法》
  3.关于实施《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合价房〔2012〕24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1.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法〔2010〕75号)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定价形式属于政府指导价。新颁布实施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2.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包含那些项目?
  答: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价房〔2005〕154号)文件规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内涵是什么?
  答:政府指导价不是最终定价,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小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具体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以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
  4.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有哪些?服务成本有哪些?
  答: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5.《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2011年7月市物价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价房〔2011〕4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是: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物业服务收费“一费制”,不再另行收取公摊费用;区别住宅小区地面、地下车位规划配比情况,实行地面停车不同收费标准,地下停车(包括地面室内停车)统一指导价标准。
  6.哪些情况必须实施《办法》?
  答:(1)根据《办法》规定,2011年8月1日实施后新建的、首次移交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新颁布修订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即必须实行一费制。
  (2)对《办法》实施前,即2011年8月1日前双方签订委托合同有明确期限,并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也可以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新的《办法》重新约定;原合同到期后按照新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3)对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原业主委员会任期期满,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仍未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都应当严格执行《办法》。
  (4)对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继续提供服务的,在多数业主的要求下,应当执行《办法》。
  7.如何实施、执行《办法》?
  答:(1)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在《办法》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盖章的证明及其他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资料办理收费备案并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
  (2)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在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组织下,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在《办法》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征求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内容等相关意见,并将征求后的修改意见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予以不少于十日的公示。公示后,可持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盖章的证明及其他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资料,办理收费备案并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
  (3)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前款方式征求意见并公示后,经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证明资料中予以明确意见,并提供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资料,办理收费备案并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
  8.老旧小区、拆迁安置小区、单位自管小区如何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是否执行《办法》和《补充通知》?
  答:老旧小区、拆迁安置小区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实行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单位宿舍、业主自行组织的物业管理,可参照《办法》自行协商,并在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9.《办法》施行时间是2011年8月1日,《补充通知》施行时间2012年5月1日,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按哪一个时间执行?
  答:《补充通知》是对《办法》中未能明确的相关情况的具体补充意见,进一步增强了《办法》的实际操作性。对于《办法》已明确的内容,应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对于《办法》未能明确而《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的情况,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10.《补充通知》强调重点查处拆分执行《办法》等乱收费行为,怎么理解“拆分执行”?
  答:《补充通知》中强调的“拆分执行《办法》”指的是为了达到己方的利益,对于《办法》中与己方有利的部分条款予以执行,同时对己方不利的条款不予执行。如:《办法》规定:垃圾清运费最高可收取3元/平方米,但公共能耗费不再另行单独收取。如垃圾清运费按3元/平方米收取,同时还在单独收取公共能耗费,此种情况即为“拆分执行《办法》”。
  1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的表述是:“委托管理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如何界定其何时执行《办法》?
  答:《补充通知》规定: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仍未成立的,应当严格执行办法。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委托管理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没有明确具体期限的,当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能成立的,视为不及时执行《办法》,应予以查处。
  12.《补充通知》中“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仍未成立的,都应当执行《办法》”具体内涵是什么?
  答:《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是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二是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三是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符合此条件之一的,视为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仍未成立的,应当执行《办法》,以避免因业主委员会未能成立而导致无限期的不执行《办法》。
  13.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能否拒绝执行《办法》?
  答:《办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不仅对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对社会团体、公民个体同样具有法定约束力。所以,只要实行正规物业管理的小区都要严格按照《办法》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14.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研究的收费标准,能否高于《办法》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
  答:《办法》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是经过科学成本测算而确定的,既保证物业服务企业有规定的利润,又兼顾业主实际承受能力。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必须在政府指导价及浮动范围内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5.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办法》中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答:一是符合实施《办法》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会同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办法》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内容,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二是严格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三是严格《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不得无证收费。
  16.物价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积极推进《办法》实施?
  答: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做好《办法》实施内容、操作规程、操作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等方面的宣传,积极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氛围;二是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明码标价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将集中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全面检查,重点查处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办法》等乱收费行为,依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全力推进《办法》顺利实施。
  17.物业费收缴起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明确了物业费收缴起始时间。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之日起次月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开发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18.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为坚持物业服务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大力推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鼓励通过市场竞争合理收费。我们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参照《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收费标准范围内,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中标价格即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19.如何理解物业综合服务费的“一费制”?
  答:针对原先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公共能耗费收取不统一,操作不透明,收缴率不高,业主与物业企业矛盾较多的状况,《办法》把小区共用电梯、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收取的公共能耗费用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中一并收取,不得再另行收取,实行物业服务收费“一费制”。一方面,简化了收费方式,增加收费透明度;另外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收缴率,以及强化物业管理公司内部管理,减少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费用。
  20.公共能耗费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住宅小区内共用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景观水系、监控系统、单元门禁等设施设备运行费,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得另行分摊收取”。
  21. 《办法》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为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一方面,《办法》区别住宅小区地面、地下车位规划配比情况,实行地面停车不同收费标准,地下停车(包括地面室内停车)统一标准。统一制定、规范住宅小区地面、地下、已售、未售车位的收费指导价标准。另一方面,为满足业主基本需要,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具体标准是:
  (1)未规划建设地下车库以及规划建设地下车库的配比率在30%以下(包括30%)的老、旧住宅小区,地面停车收费小车30元/月/辆,中型车50元/月/辆。
  (2)规划建设地下车库的配比率在30%以上、75%以下(包括75%),地下车库只能满足小区住户基本需求的住宅小区,小型车地面停车收费80元/月/辆,中型车100元/月/辆。
  (3)规划建设地下车库的配比率达到75%以上,能满足小区住户需求的住宅小区,小型车地面停车收费为160元/月/辆,中型车180元/月/辆。
  (4)室内车库(地下、地上)停车180元/月/辆,引导提高室内(地下、地上)车库的利用率。
  上述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标准。
  22.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研究确定的停车费收费和物业综合服务费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实际操作中应如何执行?
  答:可以按照优惠措施在服务价格登记证备注栏说明实际收费标准。
  23.具备执行《办法》条件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因故没有研究确定物业综合服务费标准,其停车费是否按《办法》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答:具备执行《办法》条件的,必须按照《补充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办法》,包括物业综合服务费和停车费标准。
  24.开发商拥有产权的地下停车位,是否执行《办法》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
  答:开发商拥有产权的地下停车位,应当执行《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办法》规定:室内车库(地下、地上)车位最高指导价收费标准为180元/月.辆,其中含50元的物业综合服务费。(机械车位220元/月·辆,含70元物业综合服务费)
  25.机动车车位配比率怎么计算?配比率是按总体建设规划计算还是按照分期完成的建设单独计算?
  答:机动车车位配比率原则上以项目规划建设为准;若小区规划建设的车位互不通用,则以实际建设及使用情况计算。
  26.别墅类住宅的停车管理服务收费如何管理?
  答: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别墅类物业综合服务费纳入市场调节价范围,由双方协商解决。别墅类住宅的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7.对住宅小区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收益处置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首次把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益进行合理分配,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即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综合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8.物业公司代收的居民生活用水如何计算?
  答:《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委托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所以,用水全额以实际发生用水量按当前水价计费。
  29.住宅小区是否可以收取来访及送货车辆的临时停车费?
  答:不可以。
  30.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收取门禁卡工本费?
  答:原则上不可以收取门禁卡工本费。物业服务成本中应包括共用部位维护维修费用;但若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据实收取工本费。
  31.电动车充电费如何确定?
  答:《办法》规定:电动车停车最高收费标准为7元/月.辆,代充电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
  32.住宅跃层或阁楼要不要缴纳物业服务费?
  答: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2006〕303号)规定:“小区住宅跃层或阁楼可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具体收取办法以法定产权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另据《办法》第十七条“物业综合服务费(含住宅跃层或阁楼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
  33.商住楼如何实施物业服务收费?
  答:物业服务收费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性质计收,属住宅性质的物业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属商业办公性质的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
  34.公寓房如何实施物业服务收费?
  答:公寓房物业服务收费以住房登记的性质或土地使用年限(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办公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来界定实施何种收费方式,属住宅性质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属商业办公性质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5.商住楼车位配比率如何计算?
  答:商住楼地下停车场车位配比应根据建筑物住宅总面积和商业办公总面积的比例区分,确定住宅车位数量,计算车位配比,从而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36.施行物业服务收费“一费制”后收费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据前期对住宅小区物业成本测算,我市多层、高层住宅公共能耗费用分别约在0.1元、0.2元以内。此次向“一费制”过渡的工作中,原则上不允许借机提价。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原则上多层、高层分别控制在原标准上浮0.1元、0.2元以内,必须履行相关程序。
  37.如果是一次性缴纳全年的物业费,是否有优惠方面的规定?
  答:根据《办法》第十九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业主预交一年物业费给予优惠,业主自愿缴纳。
  38.业主不缴纳物业服务费怎么办?
  答: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规定》第三十六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时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未交费业主名单及欠费情况予以公示催交。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39.物业服务收费未明码标价如何处理?
  答:《办法》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级标准。
  若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按规定明码标价,依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0.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怎么办?
  答:未按约定或者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并可以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上述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关于实施《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合价房〔20122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建设发展局,本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59号)等法规政策,结合《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价房〔2011〕41号)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实施前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应当按《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对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原业主委员会任期期满,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仍未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都应当严格执行《办法》。
  对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继续提供服务的,在多数业主的要求下,应当执行《办法》。
  三、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盖章的证明及其他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资料办理收费备案并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
  四、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要在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组织下,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内容等相关意见,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予以不少于十日的公示。公示后,可持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盖章的证明及其他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资料,办理收费备案并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
  五、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前款方式征求意见并公示后,经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在证明资料中予以明确意见,并提供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资料,办理收费备案并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
  六、要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释。要严格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七、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及时执行和拆分执行《办法》等乱收费行为,依法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健康和谐的物业管理服务氛围。
  八、本通知自二〇一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价房〔201141号)

 

   
  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建设发展局,本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办法》实施后新建小区、首次移交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办法》实施前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已明确期限,且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也可以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重新约定;原合同到期后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执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 收费范围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十条 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车辆停放服务管理;
  (五)做好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工作;
  (六)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八)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小区内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听取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应接受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监督。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参照《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3)、《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附件1),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收费标准范围内,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中标价格即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综合服务费的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经业主(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物业综合服务费(含住宅跃层或阁楼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
  第十八条 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之日起次月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开发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第十九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及时到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规定交纳。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向物业所在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级标准。
  

第四章 停车收费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配置要求的共用车位、车库(含地下、地面)、地面停车场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按规定标准可以收取停放服务费(见附件2)。
  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第五章 共用设施设备收费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共用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景观水系、监控系统、单元门禁等设施设备运行费,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得另行分摊收取。
  二次供水未移交给供水部门的供水设备,其增压水泵运行费用可据实分摊收取,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非城市集中供暖(冷)单位直收到户的集中供暖(冷)系统、中央空调的物业小区,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收取。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合理约定,并在销售物业时告知物业买受人。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委托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综合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章 装饰装修收费

  第三十条 装饰装修单位或装饰装修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的,应当缴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垃圾清运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3.00元收取。
  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业主(使用人)或装修单位(装修人)承担,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行为和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监管。
  物业服务企业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单位宿舍、业主自行组织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并在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十六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06年9月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价房〔2006〕3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
  附件2:《合肥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最高指导价收费标准》
  附件3:《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附件1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

  定价形式:政府指导价

服务等级

基准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无电梯

有电梯

甲级

0.70

1.20

各等级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0

乙级

0.60

1.10

丙级

0.50

1.00

丁级

0.40

0.90

  
  
   
  
  
  
  
  
  
  
  
  
  
  
 


 附件2
 

合肥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最高指导价收费标准


  定价形式:政府指导价

类型

停放形式

车 型

收费标准

(元/.辆)

           

地面车位

小型车

30

住宅小区未规划建设地下车库,或规划建设地下车位配比率30%(包括地面室内停车位,下同)

中型车

50

小型车

80

住宅小区有规划建设地下车库,车位配比率>30%75%

中型车

100

小型车

160

住宅小区有规划建设地下车库,车位配比率>75%

中型车

180

室内车库(地下、地上)车位

小、中型车

180

含物业综合服务费50

50

已售产权或使用权

立体机械升降式停车位

小、中型车

220

含物业综合服务费70

70

已售产权或使用权

购买地面独立车库

30

业主共用车库

摩托车

15

包含燃油车

非机

动车

室内

自行车

5

电动车

7

电动车代充电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

三轮车

15

包括机动三轮车、非机动三轮车




  
  
  
    
  
  






  说明:1、上述费用包括物业综合服务费、公共设备运行费和日常维护费等。
       2、小型车,乘坐人数≤9人,蓝牌;中型车,乘坐人数10—19人,黄牌。
      3、室内陆下、地上公共车库、车位不得强行销售,不得拒绝业主租赁使用。
      4、停车收费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
      5、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在上述最高指导价收费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附件3-1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甲级)



序号

 

服务要求

1

管理处

1)小区内设置管理机构,并设客服接待中心,公示服务电话;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小区两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在客服接待中心悬挂或张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照片,公示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办公场所整洁有序,有专门的业主或使用人接待区域。

2

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要求

1)小区项目经理持证上岗,有五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历。

2)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3)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行为规范,用语文明,服务主动热情。

4)服务人员日最低配置标准:客服人员:1/200户~300户;保洁人员:1/6000㎡~8000㎡(建筑面积);秩序维护员:34/每门岗+1/5000㎡~7000㎡(建筑面积);绿化人员:1/10000㎡~16000㎡(绿化面积);维修人员:1/200户~300户,高层住宅小区不得低于3人。总建筑面积超过50万㎡以上的住宅小区各岗位人员配置可乘以0.9系数。

3

服 务

在小区管理机构每日不低于10小时提供业务接待;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负责项目运行,及时处理各种临时或突发事件。

时 间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公共突发性事件(如:消防、水、电、气、电梯、公共秩序、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各岗位工作标准和培训、考核办法。

3)建立企业内部培训体系,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培训、考核。

4)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装饰装修管理档案、日常运行档案、内部管理档案等),设有专职人员、档案资料室;归档及时、完整,便于查询。

5)使用专业计算机系统管理业主基本信息、物业基础资料、维修养护记录、收费记录。

6)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约定,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登记,与业主或使用人、施工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相关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装饰装修期间,每日巡查1次现场,做好记录;业主或使用人未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并在小区内公示;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处理;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7)在物业共用部位显著位置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水、电、气等急迫性报修半个小时内,一般修理一日内完成(预约除外);由专业单位负责的,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对业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拆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回复;有报修、维修、处理记录,维修完成后48小时内回访,回访率不低于80%

8)设置物业管理标志,定期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包括各幢、单元标志、危及人身安全部位的警示标志、维修养护期间的警示标志。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

9)涉及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各楼单元门内张帖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10)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11)每月组织1次项目服务质量检查,做好记录。

12)每年组织业主代表参观共用设施设备机房。

13)做好安全生产管理;重要节假日前安排安全检查。

14)每年至少公开征集1次物业服务意见,问卷率达到实际入住业主80%以上,公示整改情况。

15)在小区醒目位置设立公共信息栏;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公益性宣传。

16)按照规范要求,每年第一季度向业主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17)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

18)能提供四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四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重要节日进行美化装饰;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社区文化活动。

19)专项服务委托管理。依据相关规定,签订规范的委托服务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专项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操作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服务企业人员佩戴标志,仪表整洁,行为规范,用语文明;对专项服务企业的服务有监督管理及评价记录。

20)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21)对小区内违反治安、规划、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及违反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全体业主。

5

公共区域卫生保洁服务

一、 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

1) 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有分类标志。塔楼按栋、板楼按单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2)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

3)每2周清洗1次垃圾收集容器。蝇、蚊孳生季节每日喷洒药水消毒。

4) 每日清运1次生活垃圾,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5) 保洁车外观整洁、摆放整齐。

二、 物业共用部分清洁

(一) 楼内

1) 每日清洁1次、每日清拖1次大堂地面;每周擦拭3次信报箱、大堂玻璃;每月天刮2次大堂玻璃;每月清洁2次大堂、候梯厅墙面;每日巡视保洁1-2次。

2) 每日清洁1次楼内陆面、楼梯,每周清拖2次;每周擦拭3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月擦拭4次防火门、共用防盗门、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灯具每季度除尘1次;每日巡视保洁1-2次。

3) 根据地面材质,定期做地面清洗、养护。

(二) 电梯

1) 每日擦拭1次电梯轿厢门、面板;每日清拖1次电梯轿厢地面;每日巡视保洁2次。

2) 不锈钢面或其他装饰材料的电梯,每月护理3次。石材地面的电梯每月养护1次。

(三) 天台屋面

每月清扫1次楼顶天台、屋面。有天台、内天井的每周巡查1-2次,有杂物及时清扫。

(四) 庭院

1) 每日清扫1次道路、两侧人行道,巡视保洁2次;广场地面砖每半月冲洗一次,全天候保洁。

2) 每周清洁1-2次小区公共照明及设施设备;每2月清洁1次雨蓬、门头等。

(五) 水景

1) 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

2)每周安排专人清洁2-3次水面;定期进行水体净化处理;每季度清洁1次水池池底。

三、 有害生物防治

1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有害生物防制。

2) 投放药物应预先告知,投药位置有明显标志。

四、 雨雪天气

1) 雨后清洁。雨后,对小区内主路、干路积水进行清扫。

2) 扫雪铲冰。降雪时,及时清扫积雪,铲除结冰。夜间降雪的,主要道路的冰雪在次日10时前清扫干净。

五、卫生事件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

六、 检查记录

1) 每日检查1次清洁质量,做好记录。

2) 每月全面检查1次清洁质量,做好记录。

3) 清洁档案齐全。

6

公共秩

1)秩序维护人员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人数占总人数的80%以上。

序维护

2)秩序维护人员应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3) 出入口有专人24小时值守,其中主出入口2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应双人值守;当值时坐、立姿势端正(不少于18小时),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4)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5)实行24小时巡视检查,2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夜间巡查应设2-3片巡查路线。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和地下车库)应设巡更点,秩序人员手持巡更采集器,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2个小时巡查一次,在正常情况下到达每个巡更点的时间误差不超过2分钟,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

6)接到火警、警情后三分钟内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现场,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

7)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三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8) 维护道路使用和场地的正常秩序。

9)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可视)、周界报警、住户报警(对讲功能)、门锁智能卡等五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监控影像资料,应当留存15日备查。

10)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秩序维护人员应5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接到住户紧急求助时,秩序维护人员应5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11)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预案演习。专业人员24小时值守安防控制室;报警记录由系统打印留存。

12) 在强降雨、雪天气期间,备勤人员24小时待岗,人数不少于秩序维护专业人员的20%,配备必要的应急工具。

13)记录与档案。各项工作记录完整有效;档案齐全。

7

停 车

1)建立停车管理制度。

管 理

2)建立停车管理档案。

3)定期存放车辆的,应签订停车服务协议。

4)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须知。

5) 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包括引导标志,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标志灯和其他警示性标志。

6)机动车辆凭证出入,对临时进入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

7 24小时有专人定时巡查停车场(库),车库内配置道闸和录像监视等设施设备。

8) 停车场(库)内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做好记录。

9) 停车场地面每日清扫1次,地下停车库地面(含车位地面)每月清拖1次。

10)车库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8

公共绿

一、基本要求:

化养护

1、小区绿地率达40%以上。

2、绿地总体布局合理,满足居住环境的需要,集中绿地率10%以上。

3、利用植物、山石、水景等设置景点,且与环境协调。

4、乔、灌、地被、草配植合理,层次较丰富,景观好。花坛、花境面积占绿地总面积的0.5%以上。

5、绿地保存率100%,乔、灌、草等保存率98%以上。绿地设施、硬质景观保持完好。

二、草  坪:

修剪草坪保持平整,草高不超过8cm;随时清除杂草,目视无杂草;常年保证有效供水,有低洼及时整平,基本无积水;按肥力、草种、生长情况及时施肥,每年二遍以上;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草地生长正常,斑秃黄萎率低于5%

三、树  木 :

修剪乔、灌木修剪每年四次以上,基本做到无枯枝、萌蘖枝;蓠、球、造型植物及时修剪,每年不少于六遍,做到枝叶紧密、圆整、无脱节;地被、攀缘植物修剪及时,每年不少于四次,基本无枯枝;适时中耕除草,做到基本无杂草,土壤疏松;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施肥,每年普施基肥不少于一遍,花灌木增施追肥一遍;防治结合、及时灭治,无病虫害发生;树木基本无倾斜;乔灌木生长良好,树冠完整;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球、篱、地被生长良好,无缺枝、空档。

花坛花境:一年中有二次以上花卉布置;保持有效供水,无积水;缺枝倒伏不超过三处;及时清除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每年施基肥一次,每次布置前施复合肥一次;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

四、 垃圾处理

绿化垃圾能随时清理干净,无垃圾堆放过夜情况。

五、树干涂白

涂白时间一般在11月上旬至12月中旬,小区内的树干涂白高度应保持一致。

六、 检查记录

1) 各项工作记录完整有效,

2) 绿化档案齐全。

3)每月至少检查绿化工作2次并对植物的养护情况进行记录。

9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

一、综合管理

1) 建立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档案,有运行、检查、维修养护记录。

2)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房屋使用安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3)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4) 对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和维修养护并做好记录。

5) 特种设备按照有关规定运行、维修养护和定期检验检测并做好记录。

6)在发生雷暴、强降水、大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前后,要组织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

7)设备机房。 每日巡视2次、每周清洁1次,机房内不得堆积杂物; 按规范设置鼠药盒或粘鼠板、挡鼠板;在明显易取位置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完好情况;设施设备标志、标牌齐全;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相关制度、证书;各类管线有分类标志和流向标志; 交接班记录齐全、完整。

二、共用部位

(一) 房屋结构

1) 根据房屋使用时间和设计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

2) 每半年检查1次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做好记录。

3) 对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及时履行告知和劝阻义务,对拒不改正的,要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告知全体业主。

(二) 建筑部件

1) 每季度检查1次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阳台、雨罩、空调室外机支撑构件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2)每周巡查1次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3)每季度检查1次房屋共用部位的室内陆面、墙面、天棚;室外屋面、散水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4)每年汛期前和强降雨后检查屋面防水和雨落管,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降雨后及时排除积水。

(三)附属构筑物

1) 每月巡查2次道路、场地、阶梯及扶手、侧石、管井、沟渠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2)每月1次对屋面泄水沟、楼内外排水管理道进行清扫、疏通,保证排水畅通;每年检6月至9月每月检查一次屋顶,发现防水层有气臌、碎裂,隔热材料有断裂、缺损的,应及时修理。各项工作应做好记录。

3) 每月巡查2次大门、围墙,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4) 每月巡查2次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5) 每年检测1次防雷装置,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三、空调系统

1) 温度控制符合节能要求,有节水节电具体措施,每月对能源消耗进行统计、分析。进行冷水机组、循环水泵、冷却塔、风机、风机盘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运行、巡视、测温、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2) 每年检查1次管道、阀门并除锈。

3)定期检验压力容器、仪表及冷却塔噪声。

4) 每月清洗消毒1次新风机、空气处理机滤网、表冷器、箱体;每年清洗消毒2次风机盘管滤网;每两年清洗消毒1次风管。

四、二次供水设备

1)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应有健康体检合格证。

2) 二次供水设施按要求使用消毒设备,水箱按规定清洗消毒、水质化验,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每日巡视2次水箱间、水泵房,做好巡视记录。

4) 有备用水泵的供水系统,要定期切换运行。

5)每季度对水泵润滑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补充或更换润滑剂;每年对水泵进行1次整体养护。

6) 每年对供水管道、阀门等进行除锈、刷漆1次,每年入冬前对暴露管道进行防冻处理。

7) 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溢流管口、透气口应安装金属防护网并保持完好。

五、排水系统

1) 按照市排水管理机构的要求取得排水许可证。

2)排水设施。每年汛期前对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排水设施进行检查、清理、疏通;每次降雨前后及强降雨过程中对主要排水口、管井进行检查。

3) 污水泵。每周巡视1-2次,每季度养护1次。

4) 窨井、化粪池。定期检查,每半年清掏1次。

六、公共照明和电气设备

1) 室内照明。每周巡检2次,一般故障即时修复,其他复杂故障2日内修复。

2) 室外照明。每周巡检2次,一般故障即时修复,其他复杂故障3日内修复;适时调整时间控制器。

3) 应急照明。每周巡检2次,故障即时修复;断电后维持照明时间达标,指示灯表面亮度和应急照明照度达标;每季度活化1次蓄电池。

4) 高压柜及高压线路。每周巡检1次高压柜;定期进行设备和线路的检测;每年活化1次直流屏蓄电池;每2年检测1次中央信号屏;做好记录。

5) 干式变压器。每日巡检1次,做好记录。

6) 油浸变压器。每日巡检1次,做好记录。

7)低压柜。每周巡检1次;每半年养护1次;每年检查2次电气安全;每半年检测1次接地电阻;每年校验1次仪表;做好记录。

8)低压配电箱和低压线路。每月巡检3次;每年养护1次;每半年切换1次双路互投开关;做好记录。

9)电动机。每周巡检1次运行中的电动机;每年养护1次;做好记录。

10) 控制柜。每周巡检1次;每年养护2次。每半年校正各种电器装置或控制设备的设定值。每年检查1次各类远控装置和节能装置;做好记录。

11) 发电机。每月试运行1次;每年1次带负荷运行;每年活化2次蓄电池;每周巡检1次充电机和蓄电池;做好记录。

12) 电气检测。每21次预防性试验;每年检测2次高压个人防护用品;每2年检测1次直流屏;每2年检测1次高压电缆;每年校验1次内部结算电能表;做好记录。

13) 变配电室。24小时有人值守;设备附件及工具、个人防护用品完好;防小动物措施完备。

七、安全防范系统

1) 对讲门口机。每月检查3次按键、显示屏等,表面清洁1次;每半年内部除尘1次。

2) 网络控制箱。每半年度检查1次外观、接线,表面清洁1次;每半年内部除尘1次。

3) 红外对射探测器。每2月检查1次防水、探测范围、接线等,表面清洁1次;每半年内部除尘1次。

4) 图像采集设备。每周检查2次监视画面、录像功能;每月表面清洁3次;每半年内部除尘1次。

5) 摄像机。每季度检查1次聚焦、红外夜视、防水、接线等,镜头表面清洁1次;每年防护罩内部除尘1次。

6) 解码器。每季度检查1次防雨罩、接线等,表面清洁1次;每年内部除尘1次。

7) 云台。每季度检查1次运转、接线,表面清洁1次;每年转动部位上润滑油1次。

8) 巡更点。每月检查1次外观、存储记录,表面清洁1次。

9) 读卡器。每月检查键盘、防水3次,表面清洁1次。

八、电梯

1 24小时运行。

2) 设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与主梯同时运行。

3) 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应迅速启用紧急救援预案,组织救助,物业管理人员须在15分钟内到现场。专业维修人员须在30分钟内到现场进行救助。

4) 每半月日进行1次日常维修养护工作。

5) 设电梯安全员,负责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定期检验计划。

6) 定期检查紧急报警装置。

7) 定期年检并取得合格证。

8) 轿厢内规范张帖年检合格证(有效期内)、乘梯安全须知。

九、水景

1) 启用前进行防渗漏检查。

2) 使用中每周巡查2次喷水池、水泵及其附属设施。

3) 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4) 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10

消防安

一、综合管理

全防范

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2) 成立义务消防队,每年进行1次消防演练,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参与,相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技能。

3) 发生火情及时报警,并采取必要处理措施,协助配合消防人员的工作。

4) 消防控制室设专业人员24小时值守,处理各类报警信息。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张贴在显著位置,备存紧急消防物资。

5) 每周防火巡查3-4次;每周专项检查1次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等。

6) 每年对员工进行4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组织2次业主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一)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报警控制主机、联动台

每日巡查设备运行情况,24小时连续正常运行。每日机柜表面清洁1次,每半年机柜内部设备除尘1次。每年定期检查报警控制主机、联动台。

2) 模块、探测器、手动报警装置

每半年巡查1次模块、探测器、手动报警装置;每半年表面清洁1次;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每隔3年由专业清洗单位全部清洗一遍。

3) 备用电源

每季度备用电源充放电试验和表面除尘1次。

(二)消防广播系统

每日机柜表面清洁1次,每季度机柜内部除尘1次,设备表面清洁1次;每半年机柜内的设备内部除尘1次。每季度检查1次电话插孔、重要场所的对讲电话、对讲电话主机、播音设备、扬声器等。

(三)防排烟系统

每季度养护1次防排烟风机、电源控制柜、风口、防火阀等。

(四)防火分隔系统

每年防火卷帘门的电机转动、齿轮链条传动部位上润滑油1次,电控箱表面清洁、内部除尘1次;每月防火门附件检查1次,每年门的转动部位上润滑油1次。

(五)水灭火系统

每年养护1次室外消火栓,每半年室内消火栓养护1次,设施整体养护1次。消防泵、喷淋泵每月盘车1次,每季度润滑检查1次,每年整体养护1次。

(六)灭火器

每年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


  附件3-2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乙级)

  

序号

  

服务要求

1

管理处

 

1)小区内设置管理机构,并设客服接待中心,公示服务电话;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小区两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在客服接待中心悬挂或张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照片,公示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配置一般的办公用品、家具、电话、等;办公场所整洁有序,有专门的业主或使用人接待区域。

2

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要求

1)小区项目经理持证上岗,有3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历。

2)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3)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行为规范,用语文明,服务主动热情。

4)服务人员日最低配置标准:客服人员:1/300户~400户;保洁人员:1/8000㎡~10000㎡(建筑面积);秩序维护员:34/每门岗+1/7000㎡~9000㎡(建筑面积);绿化人员:1/15000㎡~20000㎡(绿化面积);维修人员:1/300户~400户,高层住宅小区不得低于3人。总建筑面积超过50万㎡以上的住宅小区各岗位人员配置可乘以0.9系数。

3

服务时间

在小区管理机构每日不低于8小时提供业务接待;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负责项目运行,及时处理各种临时或突发事件。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公共突发性事件(如:消防、水、电、气、电梯、公共秩序、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各岗位工作标准和培训、考核办法。

3)建立企业内部培训体系,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培训、考核。

4)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包括设施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物业竣工验收档案、业主资料档案等),归档及时、完整,便于查询。

5)应用计算机管理业主基本信息、物业基础资料、维修养护记录、收费记录。

6)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约定,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度和档案。

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登记,与业主或使用人、施工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相关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装饰装修期间,每2日巡查1次现场,做好记录;业主或使用人未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并在小区内公示;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处理;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7)在物业共用部位显著位置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水、电、气等急迫性报修半个小时内,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由专业单位负责的,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对业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拆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回复。

8)设置物业管理标志,定期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包括各幢、单元标志、危及人身安全部位的警示标志、维修养护期间的警示标志。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

9)涉及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各楼单元门内张帖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10)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11)每月组织1次项目服务质量检查,做好记录。

12)每年组织业主代表参观共用设施设备机房。

13)做好安全生产管理;重要节假日前安排安全检查。

14)每年公开征集1次物业服务意见,问卷率达到实际入住业主的70%以上,公示整改情况。

15)在小区醒目位置设立公共信息栏;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公益性宣传。

16)按照规范要求,每年第一季度向业主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17)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

18)能提供3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3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每年组织1次社区文化活动。

19)专项服务委托管理。依据相关规定,签订规范的委托服务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专项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操作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服务企业人员佩戴标志,仪表整洁,行为规范,用语文明;对专项服务企业的服务有监督管理及评价记录。

20)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21)对小区内违反治安、规划、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及违反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全体业主。

5

公共区域卫生保洁服务

一、 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

1) 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有分类标志。

2)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

3)每月清洗1-2次垃圾收集容器。蝇、蚊孳生季节每日喷洒药水消毒。

4) 每日清运1次生活垃圾,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5) 保洁车外观整洁、摆放整齐。

二、 物业共用部分清洁

(一) 楼内

1) 每日清洁1次、每2日清拖1次大堂地面;每周擦拭1-2次信报箱、大堂玻璃;每月刮1次大堂玻璃;每月清洁1次大堂、候梯厅墙面;每日巡视保洁1次。

2) 每日清洁1次楼内陆面、楼梯,每周清拖1次;每月擦拭2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月擦拭1-2次防火门、共用防盗门、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灯具每季度除尘1次;每日巡视保洁1次。

3) 根据地面材质,定期做地面清洗、养护。

(二) 电梯

1) 每日擦拭1次电梯轿厢门、面板;每日清拖1次电梯轿厢地面;每日巡视保洁1次。

2) 不锈钢面或其他装饰材料的电梯,每月护理1次。石材地面的电梯每月养护1次。

(三) 天台屋面

每月清扫1次楼顶天台、屋面。有天台、内天井的每周巡查1次,有杂物及时清扫。

(四) 庭院

1) 每日清扫1次道路、两侧人行道,巡视保洁1-2次;广场地砖每月冲洗一次,全天候保洁。

2) 每月清洁3次小区公共照明及设施设备;每季度清洁1次雨蓬、门头等。

(五) 水景

1) 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

2)每周安排专人清洁2次水面;定期进行水体净化处理;每年清洁2次水池池底。

三、 有害生物防治

1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有害生物防制。

2) 投放药物应预先告知,投药位置有明显标志。

四、 雨雪天气

1) 雨后清洁。雨后,对小区内主路、干路积水进行清扫。

2) 扫雪铲冰。降雪时,及时清扫积雪,铲除结冰。夜间降雪的,主要道路的冰雪在次日10时前清扫干净。

五、卫生事件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

六、 检查记录

1) 每日抽查1次清洁质量,做好记录。

2) 每季度全面检查1次清洁质量,做好记录。

3) 清洁档案齐全。

6

公共秩

序维护

1)秩序维护人员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人数占总人数的70%以上。

2)秩序维护人员应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3)主要出入口有专人24小时执勤,

其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当值时坐姿、立姿端正(7:00-18:00),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4)对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和地下车库)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6002200巡视2次、2200至次日600巡视1次。应设巡更点,秩序人员手持巡更采集器,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3个小时巡查一次,在正常情况下到达每个巡更点的时间误差不超过5分钟,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

5) 维护道路使用和场地的正常秩序。

6)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可视)、周界报警、门锁智能卡等四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监控影像资料,应当留存10日备查。

7)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1次的应急预案演习。专业人员24小时值守安防控制室;监控影像资料,应当留存10日备查。

8)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秩序维护人员应5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接到住户紧急求助时,秩序维护人员应5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9) 在强降雨、雪天气期间,备勤人员24小时待岗,配备必要的应急工具。

10) 对违法行为立即报警,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11)记录与档案。各项工作记录完整有效;档案齐全。

7

停车管理

1)建立停车管理制度。

2)建立停车管理档案。

3) 定期存放车辆的,应签订停车服务协议。

4)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须知。

5)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包括引导标志,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标志灯和其他警示性标志。

6) 机动车辆凭证出入,对临时进入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

7 24小时有专人定时巡查停车场(库)及其设施设备。

8) 停车场(库)内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做好记录。

9) 停车场地面每2日清扫1次,地下停车库地面(含车位地面)每季度清拖1次。

10) 地下停车场(库)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8

公共绿化

养护

一、基本要求:

1、小区绿地率达35%以上。

2、绿地总体布局合理,满足居住环境的需要,集中绿地率10%以上。

3、利用植物、山石、水景等设置景点,且与环境协调。

4、乔、灌、地被、草配植合理,层次较丰富,景观好。

5、绿地保存率100%,乔、灌、草等保存率98%以上。绿地设施、硬质景观保持完好。

二、草  坪:修剪草坪保持平整,草高不超过8cm;每年清除杂草七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5%;常年保证有效供水,有低洼及时整平,基本无积水;按肥力、草种、生长情况及时施肥,每年二遍以上;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草地生长正常,斑秃黄萎率低于8-10%

三、树  木:适时中耕除草,做到基本无杂草,土壤疏松;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施肥,每年普施基肥不少于一遍,花灌木增施追肥一遍;防治结合、及时灭治,主要病虫害发生低于5%;树木基本无倾斜;乔灌木生长良好,树冠完整;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球、篱、地被生长良好,无缺枝、空档。

花坛花境:一年中有一次以上花卉布置;保持有效供水,无积水;缺枝倒伏不超过五处;及时清除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每年施基肥一次,每次布置前施复合肥一次;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

四、垃圾处理

每天及时清理绿化产生的垃圾和绿地内垃圾杂物。

五、树干涂白

    涂白时间一般在11月上旬至12月中旬,小区内的树干涂白高度应保持一致。

六、 检查记录

1) 各项工作记录完整有效,

2) 绿化档案齐全。

3) 生长季节每月至少检查绿化工作2次并对植物的养护情况进行记录。

9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

一、综合管理

1)建立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档案,有运行、检查、维修养护记录。

2)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房屋使用安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3)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4) 对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和维修养护并做好记录。

5) 特种设备按照有关规定运行、维修养护和定期检验检测并做好记录。

6)在发生雷暴、强降水、大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前后,要组织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

7)设备机房。 每日巡视1次、每月清洁2次,机房内不得堆积杂物; 按规范设置鼠药盒或粘鼠板、挡鼠板;在明显易取位置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完好情况;设施设备标志、标牌齐全;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相关制度、证书; 交接班记录齐全、完整。

二、共用部位

(一) 房屋结构

1) 根据房屋使用时间和设计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

2) 每季度检查1次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做好记录。

3) 对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及时履行告知和劝阻义务,对拒不改正的,要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告知全体业主。

(二) 建筑部件

1﹚ 每半年检查1次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阳台、雨罩、空调室外机支撑构件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2﹚每月巡查1-2次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3﹚ 每季度检查1次房屋共用部位的室内陆面、墙面、天棚;室外屋面、散水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4﹚每年汛期前和强降雨后检查屋面防水和雨落管,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降雨后及时排除积水。

(三)附属构筑物

1) 每月巡查1次道路、场地、阶梯及扶手、侧石、管井、沟渠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2)每2月检查1次对屋面泄水沟、楼内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并有记录。每年6月至9月检查屋顶不少于3次,发现防水层有气臌、碎裂,隔热材料有断裂、缺损的,应及时修理。各项工作应做好记录。

3) 每月巡查1次大门、(铁栅栏)围墙,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4) 每月巡查1次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5) 每年检测1次防雷装置,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三、空调系统

1) 温度控制符合节能要求,有节水节电具体措施。进行冷水机组、循环水泵、冷却塔、风机、风机盘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运行、巡视、测温、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2) 每年检查1次管道、阀门并除锈。

3)定期检验压力容器、仪表及冷却塔噪声。

4) 每年清洗消毒1次新风机、表冷器、箱体、风机盘管滤网;每年清洗消毒1次空气处理机滤网等;每3年清洗消毒1次风管。

四、二次供水设备

1)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应有健康体检合格证。

2) 二次供水设施按要求使用消毒设备,水箱按规定清洗消毒、水质化验,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每日巡视1次水箱间、水泵房,做好巡视记录。

4) 有备用水泵的供水系统,要定期切换运行。

5)每半年对水泵润滑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补充或更换润滑剂;每年对水泵进行1次整体养护。

6) 每2年对供水管道、阀门等进行除锈、刷漆1次,每年入冬前对暴露管道进行防冻处理。

7) 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溢流管口、透气口应安装金属防护网并保持完好。

五、排水系统

1) 按照市排水管理机构的要求取得排水许可证。

2)排水设施。每年汛期前对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排水设施进行检查、清理、疏通;每次降雨前后及强降雨过程中对主要排水口、管井进行检查。

3) 污水泵。每月巡视2-3次,每半年养护1次。

4) 窨井、化粪池。定期检查化粪池,及时安排清掏。

六、公共照明和电气设备

1) 室内照明。每周巡检1次,一般故障即时修复,其他复杂故障3日内修复。

2) 室外照明。每周巡检1次,一般故障即时修复,其他复杂故障1周内修复;适时调整时间控制器。

3) 应急照明。每周巡检1次,故障即时修复;断电后维持照明时间达标;每季度活化1次蓄电池。

4) 高压柜及高压线路。每月巡检3次高压柜;定期进行设备和线路的检测;每2年活化1次直流屏蓄电池;做好记录。

5) 干式变压器。每周巡检3-5次,做好记录。

6) 油浸变压器。每周巡检3-5次,做好记录。

7)低压柜。每月巡检2次;每半年养护1次;每年检查1次电气安全;做好记录。

8)低压配电箱和低压线路。每月巡检1次;每年养护1次;做好记录。

9)电动机。每月巡检3次运行中的电动机;每年养护1次;做好记录。

10) 控制柜。每月巡检3-4次;每年养护1次;做好记录。

11) 发电机。每2月试运行1次;每年活化1次蓄电池;每月巡检3-4次充电机和蓄电池;做好记录。

12) 电气检测。每31次预防性试验;每年检测2次高压个人防护用品;每3年检测1次中央信号屏和直流屏;每5年检测1次高压电缆;做好记录。

13) 变配电室。24小时有人值守;设备附件及工具、个人防护用品完好;防小动物措施完备。

七、安全防范系统

1) 对讲门口机。每月检查2次按键、显示屏等,表面清洁1次;每半年内部除尘1次。

2) 网络控制箱。每半年检查1次外观、接线,表面清洁1次;每年内部除尘1次。

3) 红外对射探测器。每季度检查1次防水、探测范围、接线等,表面清洁1次;每年内部除尘1次。

4) 图像采集设备。每周检查1次监视画面、录像功能;每月表面清洁2次;每年内部除尘1次。

5) 摄像机。每半年检查1次聚焦、红外夜视、防水、接线等,镜头表面清洁1次;每年防护罩内部除尘1次。

6) 解码器。每半年检查1次防雨罩、接线等,表面清洁1次;每年内部除尘1次。

7) 云台。每半年检查1次运转、接线,表面清洁1次;每年转动部位上润滑油1次。

8) 巡更点。每季度检查2次外观、存储记录,表面清洁1次。

9) 读卡器。每月检查键盘、防水,表面清洁1次。

八、电梯

1) 无人值守电梯,主梯24小时不间断运行;有人值守电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司机夜间值班,在首层候梯厅及轿厢内公布值班电话和房号。

2) 设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与主梯同时运行。

3) 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应迅速启用紧急救援预案,组织救助,物业管理人员须在20分钟内到现场,专业维修人员须在30分钟内到现场进行救助。

4) 每月进行1次日常维修养护工作。

5) 设电梯安全员,负责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定期检验计划。

6) 定期检查紧急报警装置。

7) 定期年检并取得合格证。

8)轿厢内规范张帖年检合格证(有效期内)、乘梯安全须知。

九、水景

1) 启用前进行防渗漏检查。

2) 使用中每月巡查3次喷水池、水泵及其附属设施。

3) 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4) 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10

消防安全

防范

一、综合管理

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2) 成立义务消防队,每年进行1次消防演练,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参与,相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技能。

3) 发生火情及时报警,并采取必要处理措施,协助配合消防人员的工作。

4) 消防控制室设专业人员24小时值守,处理各类报警信息。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张贴在显著位置,备存紧急消防物资。

5) 每周防火巡查2-3次;每月专项检查1次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等。

6) 每年对员工进行2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组织1次业主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一)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报警控制主机、联动台

每日巡查设备运行情况,24小时连续正常运行。每月机柜表面清洁2次,每年机柜内部设备除尘1次。每年定期检查报警控制主机、联动台。

2) 模块、探测器、手动报警装置

每半年巡查1次模块、探测器、手动报警装置;每半年表面清洁1次;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每隔3年由专业清洗单位全部清洗一遍。

3) 备用电源

每半年备用电源充放电试验和表面除尘1次。

(二)消防广播系统

每月机柜表面清洁2次,每半年年机柜内部除尘1次,设备表面清洁1次;每年机柜内的设备内部除尘1次。每半年检查1次电话插孔、重要场所的对讲电话、对讲电话主机、播音设备、扬声器等。

(三)防排烟系统

每半年养护1次防排烟风机、电源控制柜、风口、防火阀等。

(四)防火分隔系统

每年防火卷帘门的电机转动、齿轮链条传动部位上润滑油1次,电控箱表面清洁、内部除尘1次;每半年防火门附件检查1次,每年门的转动部位上润滑油1次。

(五)水灭火系统

每年养护1次室内、外消火栓,设施整体养护1次。消防泵、喷淋泵每2月盘车1次,每半年润滑检查1次,每年整体养护1次。

(六)灭火器

每年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

  
  附件3-3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丙级)


  

序号

  

服务要求

1

管理处

 

1)小区内设置管理机构,配置简单办公设备,有固定的通讯联络方式。公示服务电话;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小区1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在管理处悬挂或张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照片,公示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2

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要求

1)小区项目经理持证上岗,有2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历。

2)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3)管理人员佩戴标志,仪表整洁,行为规范,用语文明,服务主动热情。

4)服务人员日最低配置标准:客服人员:1/400户~500户;保洁人员:1/10000㎡~12000㎡(建筑面积);秩序维护员:34/每门岗+1/9000㎡~11000㎡(建筑面积);绿化人员:1/18000㎡~22000㎡(绿化面积);维修人员:1/400户~500户,10万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小区不得低于2人。总建筑面积超过50万㎡以上的住宅小区各岗位人员配置可乘以0.9系数。

3

服务时间

在小区管理机构每日不低于8小时提供业务接待;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负责项目运行,及时处理各种临时或突发事件。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公共突发性事件(如:消防、水、电、气、电梯、公共秩序、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各岗位工作标准和培训、考核办法。

3)建立企业内部培训体系,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培训、考核。

4)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归档及时、完整,便于查询。

5)应用计算机管理物业资料。

6)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约定,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度和档案。

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登记,与业主或使用人、施工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相关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装饰装修期间,每3日巡查1次现场,做好记录;业主或使用人未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并在小区内公示;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处理;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7)在物业共用部位显著位置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

水、电、气等急迫性报修半个小时内,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由专业单位负责的,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对业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拆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回复。

8)设置物业管理标志,定期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包括各幢、单元标志、危及人身安全部位的警示标志、维修养护期间的警示标志。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

9)涉及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各楼单元门内张帖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10)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11)做好安全生产管理;重要节假日前安排安全检查。

12)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公益性宣传。

13)按照规范要求,每年第一季度向业主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14)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

15)能提供2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2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

16)专项服务委托管理。依据相关规定,签订规范的委托服务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专项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操作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服务企业人员佩戴标志,仪表整洁,行为规范,用语文明;对专项服务企业的服务有监督管理及评价记录。

17)每年公开征集1次物业服务意见,实际入住问卷率60%以上,公示整改情况。

18)对小区内违反治安、规划、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及违反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全体业主。

5

公共区域卫生保洁服务

一、 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

1) 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有分类标志。

2)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

3)每2月清洗1次垃圾收集容器。蝇、蚊孳生季节每日喷洒药水消毒。

4) 每日清运1次生活垃圾,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5) 保洁车外观整洁、摆放整齐。

二、 物业共用部分清洁

(一) 楼内

1) 每日清洁1次、每周清拖2次大堂地面;每周擦拭1次信报箱、大堂玻璃;每日巡视保洁1次。

2) 每月清洁3次楼内陆面、楼梯,每月清拖1次;每月擦拭1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防火门、共用防盗门、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每日巡视保洁1次。

(二) 电梯

每周擦拭2次电梯轿厢门、面板;每日清拖1次电梯轿厢地面;每日巡视保洁1次。

(三) 天台屋面

雨季前清扫1次楼顶天台、屋面。有天台、内天井的每月巡查2次。

(四) 庭院

1) 每日清扫1次道路、两侧人行道;巡视保洁1次。

2) 每月清洁1次小区公共照明及设施设备;每半年清洁1次雨蓬、门头等。

(五) 水景

1) 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

2)每月安排专人清洁1次水面;每年清洁1次水池池底。

三、 有害生物防治

1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有害生物防制。

2) 投放药物应预先告知,投药位置有明显标志。

四、 雨雪天气

1) 雨后清洁。雨后,对小区内主路、干路积水进行清扫。

2) 扫雪铲冰。降雪时,及时清扫积雪,铲除结冰。

五、卫生事件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相关部门采取防治措施。

六、 检查记录

每日抽查1次清洁质量,做好记录。

6

公共秩序维护

1) 主要出入口有专人24小时执勤。

2)对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6002200巡视2次、2200至次日600巡视1次。

3) 维护道路使用和场地的正常秩序。

4)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预案演习。设有安防控制室的专业人员24小时值守;监控影像资料,应当留存7日备查。

5)接到报警信号后,秩序维护人员应8-1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接到住户紧急求助时,秩序维护人员应8-10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6) 对违法行为立即报警,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7)记录与档案。各项工作记录完整有效;档案齐全。

7

停  车

管  理

1)建立停车管理制度。

2) 建立停车管理档案。

3) 定期存放车辆的,应签订停车服务协议。

4) 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须知。

5)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包括引导标志,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标志灯和其他警示性标志。

6) 机动车辆凭证出入,对临时进入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

7) 定时有专人定时巡查停车场(库)及其设施设备。

8) 停车场(库)内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做好记录。

9) 停车场地面每周清扫1次。

8

公共绿化

养护

一、基本要求:(1)以绿为主、植物选景,小区绿地率30%以上,绿地基本无裸露。

2)绿地保存率190%,乔灌、草等保存率95%以上,大乔木保存率95%以上。

3)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地养护管理或委托专业公司实施绿地管理。

二、草    坪:每年普修二遍以上,切边整理一次以上。每年除草四遍以上,无明显杂草。干旱、高温季节基本保证有效供水。有积水应及时排除。发现病虫害及时灭杀。

三、树    木:乔、灌木按规范修剪每年二遍以上;篱、球年剪三遍以上;地被、攀缘植物每年修剪、整理二次以上。

每年中耕除草四次以上,及时拔除杂草,控制大面积杂草发生;每年普施基肥一遍;和草坪植物每年春季萌芽前后和入冬前后施肥1-2次;有针对性及时灭治,年喷药不少于二次,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发生倒伏及时扶正、加固。

四、 垃圾处理

绿化产生的垃圾和绿地内垃圾杂物及时处理清运。

五、树干涂白

    涂白时间一般在职11月上旬至12月中旬,小区内的树干涂白高度应保持一致。

六、 检查记录

每半年检查植物生长情况1次,并对养护工作内容进行记录。

9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

一、综合管理

1) 建立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档案,有运行、检查、维修养护记录。

2)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房屋使用安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3)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4)对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和维修养护并做好记录。

5) 特种设备按照有关规定运行、维修养护和定期检验检测并做好记录。

6)在发生雷暴、强降水、大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前后,要组织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

7)设备机房。 每周巡视3次、每月清洁1次,机房内不得堆积杂物; 按规范设置鼠药盒或粘鼠板、挡鼠板;在明显易取位置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完好情况;设施设备标志、标牌齐全;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相关制度、证书; 交接班记录齐全、完整。

二、共用部位

(一) 房屋结构

1) 根据房屋使用时间和设计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

2) 每半年检查1次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做好记录。

3) 对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及时履行告知和劝阻义务,对拒不改正的,要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告知全体业主。

(二) 建筑部件

1) 每季度检查1次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阳台、雨罩、空调室外机支撑构件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2)每月巡查1次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3) 每半年检查1次房屋共用部位的室内陆面、墙面、天棚;室外屋面、散水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4) 每年汛期前和强降雨后检查屋面防水和雨落管,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降雨后及时排除积水。

(三)附属构筑物

1) 每2月巡查1次道路、场地、阶梯及扶手、侧石、管井、沟渠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2)每半年检查1次对屋面泄水沟、楼内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并有记录。每年检查6月至9月检查屋顶2次,发现防水层有气臌、碎裂,隔热材料有断裂、缺损的,应及时修理。各项工作应做好记录。

雨污水管井,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3) 每半年巡查1次大门、(铁栅栏)围墙,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4) 每半年巡查1次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5) 每年检测1次防雷装置,按照责任范围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三、空调系统

1) 温度控制符合节能要求,有节水节电具体措施。进行冷水机组、循环水泵、冷却塔、风机、风机盘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运行、巡视、测温、维修养护,做好记录。

2) 每年检查1次管道、阀门并除锈。

3)定期检验压力容器、仪表及冷却塔噪声。

4) 每年清洗消毒1次新风机、表冷器、箱体、风机盘管滤网;每年清洗消毒1次空气处理机滤网等;每3年清洗消毒1次风管。

四、二次供水设备

1)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应有健康体检合格证。

2) 二次供水设施按要求使用消毒设备,水箱按规定清洗消毒、水质化验,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每周巡视3次水箱间、水泵房,做好巡视记录。

4) 有备用水泵的供水系统,要定期切换运行。

5)每年对水泵润滑情况进行检查12次,视情况补充或更换润滑剂;每年对水泵进行1次整体养护。

6) 每2年对供水管道、阀门等进行除锈、刷漆,每年入冬前对暴露管道进行防冻处理。

7) 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溢流管口、透气口应安装金属防护网并保持完好。

五、排水系统

1) 按照市排水管理机构的要求取得排水许可证。

2)排水设施。每年汛期前对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排水设施进行检查、清理、疏通。

3) 污水泵。每月巡视1次,每年养护1次。

4) 化粪池。定期检查化粪池,及时安排清掏。

六、公共照明和电气设备

1) 室内照明。每月巡检1-2次,一般故障即时修复,其他复杂故障7日内修复。

2) 室外照明。每月巡检1-2次,一般故障即时修复,其他复杂故障2周内修复。

3) 应急照明。每月巡检2次,故障即时修复。

4) 高压柜及高压线路。每月巡检2次高压柜;定期进行设备和线路的检测;做好记录。

5) 干式变压器。每周巡检2次,做好记录。

6) 油浸变压器。每周巡检2次,做好记录。

7)低压柜。每月巡检1次;每年养护1次;每年检查1次电气安全;做好记录。

8)低压配电箱和低压线路。每季度巡检1次;每年养护1次;做好记录。

9)电动机。每月巡检1次运行中的电动机;每年养护1次;做好记录。

10) 控制柜。每月巡检1-2次;每年养护1次;做好记录。

11) 发电机。每季度试运行1次;做好记录。

12) 电气检测。每31次预防性试验;每年检测2次高压个人防护用品;做好记录。

13) 变配电室。有人值守;设备附件及工具、个人防护用品完好;防小动物措施完备。

七、安全防范系统

1) 对讲门口机。每季度检查2次按键、显示屏等,表面清洁1次;每年内部除尘1次。

2) 网络控制箱。每年检查1次外观、接线,表面清洁1次,内部除尘1次。

3) 红外对射探测器。每年检查1次防水、探测范围、接线等,表面清洁1次;每年内部除尘1次。

4) 图像采集设备。每月检查1次监视画面、录像功能;每月表面清洁1次;每年内部除尘1次。

5) 摄像机。每年检查1次聚焦、红外夜视、防水、接线等,镜头表面清洁1次;每年防护罩内部除尘1次。

6) 解码器。每年检查1次防雨罩、接线等,表面清洁1次;每年内部除尘1次。

7) 云台。每年检查1次运转、接线,表面清洁1次;每年转动部位上润滑油1次。

8) 巡更点。每半年检查1次外观、存储记录,表面清洁1次。

9) 读卡器。每半年检查键盘、防水,表面清洁1次。

八、电梯

1)无人值守电梯,主梯24小时不间断运行;有人值守电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司机夜间值班,在首层候梯厅及轿厢内公布值班电话和房号。

2)设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与主梯同时运行。

3)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应迅速启用紧急救援预案,组织救助,物业管理人员须在20分钟内到现场,专业维修人员须在30分钟内到现场进行救助。

4)每季度进行2次日常维修养护工作。

5) 设电梯安全员,负责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定期检验计划。

6) 定期检查紧急报警装置。

7) 定期年检并取得合格证。

8)轿厢内规范张帖年检合格证(有效期内)、乘梯安全须知。

九、水景

1) 启用前进行防渗漏检查。

2) 使用中每季度巡查2次喷水池、水泵及其附属设施。

3) 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4) 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10

消防安全防   

一、综合管理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2)成立义务消防队,每年进行1次消防演练,相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技能。

3)发生火情及时报警,并采取必要处理措施,协助配合消防人员的工作。

5)每日防火巡查1-2次;每季度专项检查1-2次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等。

6)每年对员工进行1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报警控制主机、联动台

每日巡查设备运行情况,24小时连续正常运行。每月机柜表面清洁1次,每年机柜内部设备除尘1次。每年定期检查报警控制主机、联动台。

2)模块、探测器、手动报警装置

每年巡查1次模块、探测器、手动报警装置;每年表面清洁1次;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每隔3年由专业清洗单位全部清洗一遍。

3) 备用电源

每年备用电源充放电试验和表面除尘1次。

(二)消防广播系统

每月机柜表面清洁1次,每年机柜内部除尘1次,设备表面清洁1次;每年机柜内的设备内部除尘1次。每年检查1次电话插孔、重要场所的对讲电话、对讲电话主机、播音设备、扬声器等。

(三)防排烟系统

每年养护1次防排烟风机、电源控制柜、风口、防火阀等。

(四)防火分隔系统

每年防火卷帘门的电机转动、齿轮链条传动部位上润滑油1次,电控箱表面清洁、内部除尘1次;每年防火门附件检查1次,转动部位上润滑油1次。

(五)水灭火系统

每年养护1次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养护1次,设施整体养护1次。消防泵、喷淋泵每季度盘车1次,每年润滑检查1次,每年整体养护1次。

(六)灭火器

每年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

  
  附件3-4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标准(丁级)
  1.服务项目按照丙级指导性标准约定。
  2.服务内容和标准参照或部分达到丙级的内容与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管理服务年代较早的住宅小区,达不到丙级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的等级为丁级。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张庆军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人防、环保、公安、司法、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其中,涉及重大纠纷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定期处理物业管理问题工作机制;涉及十名以上业主联名要求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有关单位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换届;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退出和办理交接手续;
  (四)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六条 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信息化体系建设,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协助完善物业管理纠纷审理工作机制。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建设、买卖、赠与、征收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四十五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并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参加。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上未参加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相关资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时,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同时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二)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三)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四)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
  (二)承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
  (三)接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推荐或者递补。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并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逾期仍未组织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原业主委员会委员无正当理由怠于组织或者阻挠换届选举的,不再列入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或者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二十二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的清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各项收支账目并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管理。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签订后十五日内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中标价格或者协议价格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用。
  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不得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物业档案资料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合格证等资料。
  (二)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供用合同(协议)、消防设施合格证、电梯准用证、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和保修卡、保修协议,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含窨井设施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它资料,包括有关房屋权属的申请登记资料,工程验收的各种签证、记录、证明,业主及房屋面积清册等。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物业项目,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一)物业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物业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物业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停车设施、教育和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等;
  (四)物业服务用房等其它共用房产设施设备。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查验情况书面报送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于拟解除合同九十日前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另行选聘不低于原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十日内将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书面函告物业买受人,同时书面告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价格备案时,应当将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车库、车位、会所等是否计入商品房销售成本予以明确,并在商品房销售时予以明示。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物业服务用房及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日常保修工作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变更合同。
  前款规定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应当出具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证明。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未按约定或者规定提供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并可以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时足额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未交费业主名单及欠费情况予以公示催交。
  第三十七条 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于拟解除合同九十日前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期限前三十日,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业服务交接工作: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两日内书面告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后五日内,应当会同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就新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问题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管理服务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指导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做好选聘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时,业主大会仍未能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名单中指定资质条件相符、信用记录和业绩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安全保卫和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工作,并继续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续聘决定为止。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材料;
  (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移交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五)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服务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移交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要,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在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后,机动车库、车位可以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租赁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不少于七日,租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业主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库、车位使用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关于停车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规划建设的机动车库、车位能够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不得施划新的机动车位。
  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库、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物业管理区域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机动车位施划方案以及相关收费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临时管理规约征求业主意见后组织实施;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
  施划机动车位涉及改变公共场地的性质或者用途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规划、消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位施划的指导。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机动车库、车位内按照道路顺行方向或者指定方向有序停放车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来访车辆的管理和引导。
  第四十四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和投诉;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措施及方法、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设施的安全安装规定等注意事项。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登记或者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四十六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按规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权属登记部门应当查验业主物业服务费用交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进行查验或者未将查验情况报送备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事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降低或者取消其资质。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服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降低或者取消其资质。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机动车库、车位,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听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摄录并邀请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两名以上业主代表到场,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占用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的,由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行使处罚权。
  第五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验收表等示范文本。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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