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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复议诉讼自由选择?什么情况下复议终局?

 追梦文库 2017-02-01

这种模式的含义是:当事人如对特定行政争议不服,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一旦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的决定就具有终局的效力,对该决定当事人不得再行提起诉讼。这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特定情况下确认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综合《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当事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如果先申请了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也仍可以继续提起诉讼。但在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如果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决定就将是终局的。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这种情况下的复议终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复议决定是省级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作出的依据是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勘定、调整行政区划或征用土地的决定。例如:某市A、B相邻两村就某一土地所有权发生争执,该地历史上归B村所有,最后两村申请市政府解决。市政府作出了确定争议土地归A村的决定,B村对此可以诉讼也可以复议。假如B村选择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根据几年前其作出的有关行政区划勘定的决定,改变了市政府的裁决,将争议的土地裁决给B村。此案便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此时,省政府的裁决已经具有终局效力,足以排除司法救济。即使A村不服复议决定,也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了。

    二、是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不服省部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时,其救济途径有两种:一是直接起诉,二是向原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的,对其复议决定不服仍有两种选择:起诉或申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在这里,国务院的裁决实际上就是一种二次复议决定。当事人如果选择国务院裁决,则该裁决具有终局效力,不得再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省部级单位就自身行为作出的复议决定而言,其法律救济方式就属于复议(二次复议)与诉讼自由选择,但复议属于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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