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静升实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thw8080 2017-02-01

酒店拆除电梯轿厢未设置标志及防护装置致消费者受伤应赔偿

【规则级别】 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审判规则

1.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应确保入住的消费者人身安全,避免消费者因其管理不善或服务瑕疵而造成人身伤害。而酒店拆除电梯轿厢,却未作出明显警示,且未设置防范装置,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提供存在安全隐患的服务与消费者受伤的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其应对消费者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酒店房屋的出租人应对酒店电梯造成的事故负管理义务,对消费者人身损害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酒店消费者因步入酒店有安全隐患的电梯而受伤,且住院接受治疗的,酒店应赔偿其损失。但消费者系酒后步入有安全隐患的电梯,其对周围环境未进行必要的观察,且其酒后正常的判断力受到了一定影响,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故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酒店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因事故受伤遭受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有权要求酒店予以赔偿。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审判规则评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酒店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住宿的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酒店房屋的出租人对酒店负有管理义务,对酒店消费者因房屋设施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也宁阁酒店系提供住宿服务的企业,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确保入住的消费者人身安全,避免消费者因酒店的管理不善或服务瑕疵而造成遭受人身伤害。也宁阁酒店拆除酒店内的电梯轿厢,明知可能会对乘坐电梯的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却未作出明显警示亦未采取防范措施。事发通道系相对封闭区域,通过也宁阁酒店内的安全通道可进入该区域,也宁阁酒店对此系明知。此外,也宁阁酒店对事发通道及电梯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却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提供服务的安全隐患与赵宝华的受伤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静升公司作为酒店房屋的出租人,对电梯造成的事故负有管理义务,应对赵宝华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也宁阁酒店在一审中表示代其承担责任,且赵宝华同意,以可免除其赔偿责任。2.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相应损失。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因酒店电梯瑕疵受伤,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消费者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则应适当减轻酒店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故身体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本案中,赵宝华的事故发生前实施了饮酒的行为,亦因其饮酒而在没有灯光照明的情况下进入事发通道,因对周围环境未进行必要的观察,才会步入空置电梯井。赵宝华在整个事故的发生中,未尽到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饮酒对其正常的判断力产生了一定影响,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故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也宁阁酒店的赔偿责任。赵宝华因此次事故,遭受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代理费、查档费等的损失,故有权要求上述损失。

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静升实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也宁阁酒店(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与静升公司(上海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也宁阁酒店承租静升公司位于共和新路452号的房屋,该合同注明一楼靠近中兴路通道部分归静升公司使用。也宁阁酒店在上述租赁合同签订后,拆除了通道内的电梯轿厢,二楼以上电梯井的位置由也宁阁酒店储存物品。也宁阁酒店在施工时,并未对空置电梯井设置防护装置。

赵宝华系个体工商户,在商铺零售服装。赵宝华于20091214日晚入住也宁阁酒店。后赵宝华在该酒店靠近中兴路的一楼通道内通行时,步入酒店通道内已被拆除轿厢且未设置防护装置的电梯井受伤。事故发生后,赵宝华于次日凌晨拨打110电话进行了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将其送至第二附属医院(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救治。经该院诊断,其右侧粗隆下骨折、左侧锁骨远端骨折、左侧第89肋骨骨折、左侧喙突骨骨折,当天赵宝华即被接收入院治疗。同月17日,第二附属医院为赵宝华实施了右股骨粗隆下骨折重建钉内固定+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赵宝华于1228日出院。赵宝华在出院后,多次到门诊复查,共支付医药费6639433元、辅助器具费528元。

赵宝华以其入住宁阁酒店后,搭乘无禁行标志和防护装置的空置电梯井受伤,也宁阁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负赔偿责任,酒店的建筑物系静升公司所有,静升公司亦应对租赁物瑕疵及危及人身安全的后果负连带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也宁阁酒店、静升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期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也宁阁酒店辩称:赵宝华摔伤的地点在其承租范围之外,其与静升公司在租赁合同中作出了安全通道系静升公司使用的约定。赵宝华当天已走出了酒店的经营场所,故本方不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侵权,且本方在事故发生后已支付四万元。另外,赵宝华因过量饮酒,判断力受到严重影响,其自身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本方不同意赵宝华的诉讼请求。

静升公司辩称:发生事故的通道及涉案电梯不属租赁范围。也宁阁酒店要求拆除涉案电梯的轿厢,变更电梯井为仓储室使用,在征得其同意后,也宁阁酒店派人将电梯轿厢拆除。也宁阁酒店施工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造成赵宝华坠井受伤的后果。本公司对该事故并无过错,出租房屋本身亦无瑕疵。故本公司不同意赵宝华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也宁阁酒店一次性赔偿赵宝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代理费、查档费共计人民币157000(已履行人民币40000)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了解等多内容,点击左上角蓝色字体“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关注即可!

客服热线:400-672-8810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