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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故意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

 thw8080 2017-02-01

【审判规则】  

被执行人名下被法院查封的人房产,属于用于履行其与申请执行人借款纠纷执行案的财产,请求法院将该房产解封后,未取得执行法院同意的情形下,将房屋出售并将本应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款项挪作他用,导致生效判决无法继续执行,公诉机关以其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因行为人对法院生效判决负有执行义务,且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故意将可供执行的标的出售,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

刑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构成要件 生效判决 被执行人 执行标的 情节严重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审判规则评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为:客体要件,其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而言,其一,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其二,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倘若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其三,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符合以上构成要件的行为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即行为人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致使执行标的物灭失,情节严重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行为人因与出借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而被法院判决偿还借款,判决生效后,行为人仅偿还部分借款,出借人遂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行为人与出借人协商将其名下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用于执行欠款,后行为人将该房产卖给他人,至此,行为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生效判决的执行标的灭失,公诉机关以行为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客体为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客观方面表现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系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该行为人对法院生效判决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绝执行,故意造成执行标的灭失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故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王开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决案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2015721日)

【检 码】 P1017+2285ZJZSPT0315B

【罪 名】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审理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 20150330

【公诉机关】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 人】 王开峰

【基本案情】

郭修朴与王开峰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普陀区法院(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18月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判王开峰归还郭修朴500万元借款及利息。王开峰在判决生效后仅归还50万元。郭修朴向普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将王开峰与案外人黄竹君共有的一套房产查封。20134月,王开峰与郭修朴协商,王开峰与黄竹君承诺将二人共有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200万元用于支付欠款。郭修朴同意了该承诺,执行法院将房产解封。王开峰因信用记录不良而未成功办理贷款。同年7月,王峰擅自将该房产以350万元卖给他人,该行为未经的执行法院的同意,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至此,王开峰名下无其他财产,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执行机关将王开峰的上述行为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开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公诉机关以王开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出公诉。

【争议焦点】

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系用于履行其与申请执行人借款纠纷执行案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有能力履行执行义务的情形下拒绝执行,且故意将该房产出售,使得生效判决无法执行,造成严重后果,该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开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王开峰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审判文书内容】 (如使用请核对审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开峰。

公诉机关: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法院查明:20118月,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郭修朴与王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开峰归还郭修朴借款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王开峰仅归还50万元。郭修朴遂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查封了王开峰与案外人黄竹君共有的房产一套。20134月,王开峰与申请执行人郭修朴协商,王开峰与黄竹君承诺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200万元用于支付执行款。经郭修朴同意后,执行法院将该房产予以解封。但在申请抵押贷款过程中,王开峰因信用记录不良未能成功办理。20137月,在未获得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王开峰擅自将该房产以350万卖给他人,所得款项被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及开支。因王开峰名下无其他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王开峰规避执行、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开峰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作了如实供述。2015313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开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王开峰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20万元欠款。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开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部分履行了执行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开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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