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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运动组织者需对参与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部门机构编辑出版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thw8080 2017-02-01

【审判规则】  

当事人未遵守国家关于报批、保障、资格、训练等管理规定,擅自在网上组织户外滑翔伞飞行活动。虽同时公布了一系列免责声明及安全保险警示,但该免责条款系组织者的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依法不对活动参与者产生法律效力。故对于参与者损害结果的发生,组织者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负主要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

民事 健康权 报批 保障 资格 训练 组织者 滑翔伞飞行活动 免责声明 安全保险警示 单方法律行为 无效 过错

【基本案情】

王珏通过网站发布“户外滑翔伞飞行”活动的消息,并声明:本活动系营利自助户外活动,自愿报名,不存在合同范畴的权利义务关系,参与者除需交纳搭车费、租伞费及教练费以外,必须自行承担除他人故意造成的人身损害以外的全部安全责任。故建议参与者单独购买意外保险,否则主办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消息发布后,武丽红报名了此次活动。活动当天,已穿好滑翔伞鞍具的武丽红被风吹到离地45米高处后重重摔下,造成左下郃骨及右髁突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对武丽红的伤情进行鉴定:武丽红为十级伤残,武丽红垫付了鉴定费1 050元。

武丽红以王珏作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应对其损害承担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珏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当事人未遵守国家关于报批、保障、资格、训练等管理规定,擅自在网上组织户外滑翔伞飞行活动,并公布一系列免责声明及安全保险警示。活动参与者在活动中摔伤,组织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王珏赔偿武丽红医疗费一万八千八百五十三元八角八分、误工费一万六千八百元、护理费一千四百四十元、营养费六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四百八十元、交通费六十元、残疾赔偿金三万二千零八十五元六角、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千元,共计七万八千三百一十九元四角八分;驳回武丽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审判规则评析】

我国体育管理部门就滑翔伞运动及开展滑翔运动的组织者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其中包括飞行计划报批制度、飞行场地保障条件、伞具器材合格鉴定、教练员飞行人员的资格证书等,另有飞前培训,训练和安全教育等诸项要求。本案中,王珏未遵守国家关于报批、保障、资格、训练等管理规定,即擅自在网上组织滑翔伞飞行活动。虽同时公布了一系列免责声明及安全保险警示,但该免责条款系组织者的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依法不对活动参与者产生法律效力。故对于武丽红损害结果的发生,王珏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负主要的民事责任。而武丽红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参加飞行活动时本应对王珏的资质状况、飞行安全条件等方面具备一定的考察、预判和处变能力,由于其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亦需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武丽红诉王珏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码】人身权法·健康权·民法保护·侵害行为·户外运动 (P020202041)

【案    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权威公布】 被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侵权赔偿纠纷》收录

【检  码】 C0201++1++BJEZ++0310D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原    告】 武丽红

【被    告】 王珏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武丽红。

被告:王珏。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网名龙哥)通过“六人行”网站发布消息,组织“户外痕迹带你体验滑翔伞飞行的梦想”活动,其中声明:每人交纳搭车费用20元、租伞和教练费用80元。本活动为非营利自助户外活动,自愿报名,不存在合同范畴的权利义务关系,参与者必须自行承担除他人故意造成的人身损害外之全部的安全责任。强烈建议单独购买意外保险,否则主办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等等。消息发布后,原告(网名爱碧)报名了此次活动。飞行活动原定于1026日举行,后因故改为111日,参加者原已交付的款项均作为111日的费用。2008111日下午3点左右,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京良路卢沟桥南1公里处的永定河河滩沙丘,已穿好滑翔伞鞍具的原告被风吹到离地45米高处后重重摔下,造成左下郃骨及右髁突骨折。此后原告先后就诊于北京电力设备总厂职工医院、北京天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北京房山区良乡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16天,住院当天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需要护工1人,护理1月。出院当天,医生再次出具诊断证明,建议全休3月,加强营养。此次受伤原告共支付医疗费31 423.14元,交通(出租车)费318元,营养费2 700元,另支付下载网页记录的公证费1 068元,伤残鉴定费1 050元。庭审中,原告除提交完税证明外,另提交单位证明,以说明原告月工资为2万元,从2008111日至2009131日,以及自2009622日至74日,原告受伤休假只享有60%的病假工资。原告另提交非活动当天被告讲解飞行知识的录像,以说明被告即为教练。被告提交租伞协议、证人证言以说明组织滑翔飞行为非营利活动,所收费用均用于租伞和搭车。双方另提交证人证词并请证人出庭,但对事发过程表述不一。法院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原告垫付了鉴定费1 050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体育管理部门就滑翔伞运动以及开展滑翔运动的组织者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其中包括飞行计划报批制度、飞行场地的保障条件、伞具器材合格鉴定、教练员飞行人员的资格证书等,另有飞前培训,训练和安全教育等诸项要求。被告作为本案中滑翔飞行的组织者,未遵守国家关于报批、保障、资格、训练等管理规定,擅自组织飞行活动,虽然被告在网上公布了一系列免责声明及安全保险警示,但依据法律规定,其免责条款应为无效,因此导致原告受伤,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对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飞行活动时也应了解知晓、遵守执行国家及行业的管理规定,对被告的资质状况、飞行的安全条件等方面亦应具备一定的考察、预判和处变的能力,现其在飞行活动中未充分履行注意的义务,由此造成的医疗误工等损失,原告亦应承担次要的即40%的责任。法院将对原告诉求的各项损失及赔偿请求予以分析和确认,并按责任比例对赔偿数额予以判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王珏赔偿原告武丽红医疗费一万八千八百五十三元八角八分、误工费一万六千八百元、护理费一千四百四十元、营养费六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四百八十元、交通费六十元、残疾赔偿金三万二千零八十五元六角、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千元,共计七万八千三百一十九元四角八分;驳回原告武丽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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