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来自83严打时期的判决书】看了之后感觉整个人都不好了

 张远康律师 2017-02-02


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人:XX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

被告人:XX,男,二十一岁,汉族,XXXXX。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七日因侮辱罪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XX,男,十九岁,汉族,XXXXX。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七日因侮辱罪被逮捕,现在押。

上列被告侮辱一案,由XX检察院公诉来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进行了公开审理,现查明:

一九八三年八月二日六时许,县公安干警XX等四人押送抢劫犯XX去湖田服刑。在汽车站候车时,被告XX闻讯赶往车站为XX送行。同乘一车送行到XX。在候车和乘车途中谩骂侮辱公安司法人员,并扬言要报复被抢劫的受害者。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当庭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XX在公共场所大肆谩骂、侮辱公安司法人员,情节严重,影响极坏,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判决如下:

判处侮辱犯XX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扣除判决执行前羁押期,至一九八六年八月九日期满。

判处侮辱犯XX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扣除判决执行前羁押期,至一九八六年八月九日期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予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山东省XX中级人民法院。

 

XX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

陪审员:

一九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热文推荐

可点击标题阅读

【深度揭秘】和周立波一起被捕的唐爽是谁?

【监察委领导组成确定】纪委占大头 检察院靠边站

【年度观点】刑法抬头是因为民法不张


【声音】公民精神已死,有事烧纸也没用


【行业观点】作为独立精神的死磕应当坚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