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某市工程公司在取得征占用林地审批及林木移植相关批准手续后,为赶工期,该公司工程部经理王某乘林业局技术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用挖掘机施工,致使被移植的树木有130株根部被挖断无法存活。县林业局得知情况后,对此案进行了查处。 【处理意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已办理了征占用林地和林木移植手续,在采挖过程中,造成一定的林木损坏,在所难免,不应对其进行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致使林木毁坏,对此应进行处罚。 县林业局对某市工程公司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致使林木毁坏的行为,给予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3倍的树木390株,并处以被毁坏林木价值3倍即17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规定,采挖树木应以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不破坏森林、树木和林地为前提,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的规定进行管理。某市工程公司在取得征占用林地林木移植手续后,在移植林木的过程中,必须首遵守采挖相关技术规程规定,保证所移植林木的成活率。对于违反采伐许可证(移植批准文件)和相关技术规程规定,造成林木毁坏的,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毁林采种、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因此,县林业局对某工程公司的处罚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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