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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案件】公司违反技术规程致使林木毁坏应如何处理

 神州国土 2022-06-04 发布于河北


【基本案情】2011年2月14日,某市工程公司在取得征占林绝的审批手续及林木移植相关批准后,为赶工期该公司工程部经理王某乘林业局技术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挖掘机野蛮施工,致使被移植的树木有131株根部被挖断无法存活。
  【处理意见】对工程部经理王某未按技术操作规程,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已经合法取得征占林地的手续以及树木移植审批手续,而对于其在施工的过程中造成的树木毁坏在所难免,不应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构成违法,应按照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致使林木毁坏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市林业局针对某市工程公司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致使林木毁坏的行为,给予某市工程公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3倍的树木393株,并处以被毁坏林木价值3倍即17029.3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市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规定,采挖树木应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不破坏森林、树木和林地为前提,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的规定进行管理。某市工程公司在取得征占林地的审批手续的同时,也取得林木移植相关批准,那么在移植林木的时候必须遵守采伐许可证(移植林木批准文件)和相关技术规程规定,保证所移植林木的成活率。
  对于违反采伐许可证(移植林木批准文件)和相关技术规程规定,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如何处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某市工程公司虽然取得林木移植相关批准手续,但其工程部经理王某为加快施工进度,未遵守相关技术规程规定,在林业技术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采取夜间加班的形式进行采挖,致使大量树木无法存活,应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观点概括】违反采伐许可证(移植林木批准文件)和技术操作规程移植林木,致使林木毁坏,应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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