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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因怀孕而被辞退的案件明显增多

 赵东华 2017-02-02

日前,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2016年工作报告,报告显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女性因怀孕被辞退的案件明显增多。

2011年7月,杨某入职北京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地点被安排在石家庄。4年多的时间,杨某从一名普通的销售人员熬到销售经理的位置,月薪也涨到了4000元。杨某被调任销售经理不到半年怀孕了。因为当时杨某已经32岁,加上曾有早孕先兆流产的经历,医生建议杨某怀孕期间最好在家休养。

杨某将自己怀孕的消息及时报告给公司的高层领导,并按照公司的休假管理制度提交了休假证明。可是两个月过后,公司人事打来电话,口头告知:今后将不再接收杨某以邮件、快递等各种方式提交的休假证明,同时公司将不再支付杨某工资,只同意承担作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善良的杨某考虑到几个月后就可以生产,不愿意给公司增加负担,默默承受了公司的安排。

女儿出生后,杨某本打算产假一结束就回去工作。可是女儿的身体十分娇弱,初为人母的杨某于是跟公司协商,申请继续休息一段时间再返回工作岗位。没想到还未等杨某提出休息申请,公司人事便打来电话:自你怀孕休息以来,公司一直为你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如果你不打算再回来工作,希望你能答应跟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最终杨某还是接受了公司的决定,并签订了公司早就草拟好的一份离职协议。可是协议签订几个月后,公司迟迟未支付生育津贴和经济补偿金。终于有一天,杨某通过电视得知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电话,选择请求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杨某的经历,只是因怀孕被辞退的女工之一。据报告显示,中心在2016年办理的因怀孕而被辞退的女工案件就有11件。如韩阳在2015年7月下旬查出怀孕后,8月5日即被单位辞退。周某在孕期被辞退,而单位的辞退理由是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无效。陈某从2009年就在单位从事销售工作,但当她在2015年发现自己怀孕后,公司却一纸调令将她调往离家30多公里的另外一个门店,试图以此来迫使其主动辞职。

报告认为,我国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随着育龄妇女有更多生育选择,因怀孕而被辞退的案件也在增多。在这些案件中,非常明显的一个特点是:用人单位在明知女工已经怀孕的情况下,以种种理由将其解雇。这表明,用人单位对于不得在女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明知的,因此才会变相找其他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声称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旷工;还有的以不给女工安排工作、调岗等方式强迫其主动离职,并且不给任何补偿。

中心律师贺争认为,用人单位明知其解雇行为违法而仍然这样做,主要原因就是不愿意承担女工怀孕而带来的经济成本。比如怀孕期间要给女工安排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不能安排夜间加班、孕期产检要按照出勤对待、生产后女工要享受3~4个月的带薪产假。这些原本是法律对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却成了单位“嫌麻烦”而将其辞退的原因。尤其在劳动力比较充裕的市场上,用人单位能很快找到其他更加经济的劳动者,对怀孕女工的辞退也就更加不留情面。

贺争建议,我国法律对女工有特殊保护,单位变相辞退时,女工应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比如相关领导的谈话录音、短信、邮件、调岗通知书等各种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材料,都有可能成为将来诉讼的有利证据。另外,毕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非势均力敌,尤其孕期女工更需保护,更需休养和稳定情绪,所以尽早寻求他人的帮助显得尤为重要。孕期女性在劳动权益受损时,可以向妇联、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律师事务所咨询,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甚至申请仲裁。因为涉及生育津贴等特殊待遇,应尽可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不是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此外,报告还显示,2016年中心办理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还呈现涉外案件增多、违法解雇案件居高不下、建筑工人工伤维权程序混乱等现象。(记者 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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