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日印发了《关于印发<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 号),取代财政部于2012年7月5日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12]13号)及2013年12月24日印发的《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 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含不动产) 借:在途物资或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发生退货的账务处理 ⑴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 应当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 会计分录。 ⑵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 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 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⑵经税务机关认证后 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有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 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⑴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时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按取得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⑵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按允许抵扣的金额)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⑴货物验收入库,月末暂估入账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 贷:应付账款(按不含税的价格) ⑵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的金额 ⑶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借:在途物资、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 (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进口劳务(服务) 进口环节增值税缴纳制度之一——代扣代缴制度在进口货物(服务)中,增值税的纳税人虽为货物(服务)的 销售方,但由国内货物(服务)的购买方(即进口方)代扣境外销 售方应缴纳的增值税。我国目前对劳务(服务)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实 行代扣代缴制度。 境内一般纳税人(即进口方)对于在境内从在境内未设有经营 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手中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通过“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来核算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 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⑴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 借: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将增值税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 贷:应付账款等(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按应代扣扣缴的增值税) ⑵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缴纳制度之二——反向征收制度 在货物(服务)的进口环节,对销售方出口货物(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对货物(服务)的购买方征收增值税。我国对有形货物在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实行反向征收制度,进口方需要在海关报关环节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⑴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正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按取得的收入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⑵发生销售退回时 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⑶会计上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账务处理 ①在会计上确认收入或利得时 将相关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②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 将“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①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A.在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的会计处理 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通常发生在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企业应当按照含增值税的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为长期应收款, 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按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确定)确认为营业收入,按照将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相关销项税额确认为“应交税 费—待转销项税额” ,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应收合同或协议价 款与其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B.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摊销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长期应收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 摊余成本(即账面价值)=初始确认金额-已偿还或已收到的本金±折溢价的累计摊销额-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余额-长期应收款坏账准备-未实现融资收益 ②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税务处理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以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且所确认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 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上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账务处理 ①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收账款(按应纳增值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②在会计上确认收入或利得时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依据: 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日印发了《关于印发<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 号),取代财政部于2012年7月5日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12]13号)及2013年12月24日印发的《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2.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 借:应付职工薪酬 、 利润分配 等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 ) 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按照成本结转,但在增值税、所得税税务处理上均视同销售,按照售价计算增值税。 3.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且跨期的账务处理 ⑴ 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 企业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 。 借: 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⑵已计提营业税但尚未缴纳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且已经计提营业税但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 借: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 应交教育费附加等 贷: 主营业务 收入 同时 , 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将“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为“税金及附加”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 ( 三 ) 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差额征税的范围: 1. 金融商品转让; 2. 经纪代理服务; 3.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4. 航空运输企业; 5.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6.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7. 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 8.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9. 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采用); 10.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二手房(不含自建 、住房) 1. 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对于某些应税项目,企业在发生相关成本费用时允许扣减销售额。 ⑴ 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 等(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 、银行存款等 ⑵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抵减 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主营业务成本 、 工程施工等 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采用差额征税办法的处理: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2. 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金融商品转让的税务处理规定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并在账外进行备查登记;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商品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 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 ( 卖出价-买入价 ) ÷ (1 +6% ) ×6% ②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 ( 卖出价-买入价 ) ÷ (1 +3% ) ×3% ⑴ 金融商品转让时——可以先将含税金额一并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投资收益 ⑵ 在金融商品实际转让的月末 ① 如产生转让收益,则:(待月末一次性进行调整) 借:投资收益等(按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②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等(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⑶ 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⑷ 年末,如“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则: 借:投资收益等 贷:应交税费—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 四 ) 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该科目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其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 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账务处理 ⑴ 出口产品按规定计算出口退税款时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⑵ 实际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⑶ 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对于不能退回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的“免、抵、退”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⑴ 增值税的“免”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⑵ 增值税的“抵”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 ⑶ 增值税的“退”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税。 ⑴ 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⑵ 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 五 ) 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1. 因 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账务处理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或 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 或 应交税费— 待认证进项税额 2.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等(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3. 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当期转出。(如果购进后超过12个月的,则无需调整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 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 六 ) 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度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1. 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 2. 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转出多交增值税 ( 七 ) 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 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已交税金 ( 一般纳税人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 ) 贷:银行存款 2. 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 ) 贷:银行存款 3. 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⑴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 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⑵ 月末,结转预缴增值税时—— 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 预交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增值税为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⑴ 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 ÷(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 的适用税率计算;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⑵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 ÷(1+5%)×3% 4. 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贷: 营业外收入 ( 八 )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即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只能从以后期间“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产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1.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即2016年5月1日)——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 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2.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 增值税留抵税额(按允许抵扣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余额在本公告发布之日(2016年12月1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一次性转销 。 ( 九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通常费用化(财税[[2012]]15号)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核算。 借 : 管理费用 ( 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 贷 : 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等 借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 ) 贷 : 管理费用 ( 十 )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1.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 2. 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 ) 贷: 营业外收入 ( 十一 ) 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 关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用简易计税办法,已支付分包款项但尚未取得合法合规凭证 的账务处理 1.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已支付分包款项但尚未 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时 借:工程施工等(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 2. 待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贷:工程施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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