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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被判渎职罪,只因辖区食品犯罪案件多发?

 杨世配 2017-02-04

红盾评按本案独特之处在于,涉案人被判渎职的理由是辖区食品犯罪案件多发,而不是像其他案件多是源于某一具体恶性事件。目前,不少地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也呈多发状态,怎么没见一个检察长因此被判渎职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2016)豫1324刑初566


公诉机关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门永翀,男,197039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中专毕业,中共党员,201112月至201512月任镇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所所长,住镇平县。20161028日因涉嫌犯食品监管渎职罪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 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满光银,男,19711218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副科级干部,住镇平县。20086月至201512任镇平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副局长,201512月至案发任镇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2016510日因涉嫌犯食品监管渎职罪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6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门永翀、满光银犯食品监管渎职罪,于201611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强、庞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门永翀及其辩护人徐玉雷、被告人满光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1226日,经镇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县食品药品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二级单位食品监督所(食监所),其职能是组织查处食品餐饮服务及保健品、化妆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食品餐饮服务及制售假劣保健品、化妆品的违法行为。20147月至2015年底,被告人门永翀作为食监所所长,被告人满光银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食品餐饮服务市场监督和食监所工作,因不认真履行食品监管、检查职责,未及时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造成我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和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案件多发,足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20161025日。门永翀主动到我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任职证明及相关书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门永翀、满光银身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大量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门永翀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满光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非直接责任人员。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门永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被告人门永翀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门永翀能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门永翀免除处罚。

被告人满光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01226日,经镇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县食品药品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二级单位食品监督所(食监所),其职能是组织查处食品餐饮服务及保健品、化妆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食品餐饮服务及制售假劣保健品、化妆品的违法行为。20147月至2015年底,被告人门永翀作为食监所所长,被告人满光银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食品餐饮服务市场监督和食监所工作,因不认真履行食品监管、检查职责,未及时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造成我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和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案件多发,足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20161025日。被告人门永翀主动到到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门永翀、满光银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徐某、张某1、张某2、王某2证人证言,任职证明、王同义、张书林等人的刑事判决书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永翀、满光银身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大量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门永翀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门永翀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被告人满光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非直接责任人员。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门永翀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满光银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司继平

审 判 员  安国跃

代理审判员  李 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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