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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案例18】电力部门因检收电路砍伐林木案

 李朝云律师 2017-02-05
2016年5月2日,某电管所在检收高压线路时,擅自砍伐毁坏高压线下20米内某村栽种的绿化树大120株。县林业局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经鉴定,被毁坏树木价值1200元。
  【处理意见】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造林绿化应避开高压线路,避免妨害电力设施安全,电管所将妨害供电线路安全的树木清理行为,清除了安全隐患,是正当的,不应对其进行处罚;第二种意见,在没有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前提下,电力企业以绿化树木妨害电力安全为由砍伐树木,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进行处罚。
  县林业局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电管所作出了补种被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由电管所依法赔偿了当事人的损失。
  【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电力部门架设高压线,检收线路过程中涉及林木采伐的情况比较多。在采伐过程中,如何处理《森林法》与《电力法》的关系,是实践中经常经常遇到的问题。《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电力企业采伐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林木必须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对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必须是“依法划定”。按照《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划定”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2、与其鉴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3、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的,不能视为“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二是采伐的林木必须是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110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埀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4米,也即只要超过距离4米即为安全,除砍伐之外还可修剪,不是必须砍伐。
  本案中,电管所擅自砍伐未同相关单位、村组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协议的林木,又未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因此,不能视为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县林业局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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