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造价纠纷001】单价合同引起的纠纷问题

 HUANGyufeng100 2017-02-05

某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下述约定范围内由承包人承担,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根据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中约定的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市场风险以及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误所造成的风险。”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出合同工期,若超出合同工期部分的时段,价格上涨,一般根据合同也没有什么纠纷,应根据67号调整。但本工程恰恰是在此期间价格下跌,因此在结算时审计方认为应该把价格调减价差,施工单位不同意,因此产生工程造价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释义】本条规定了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原则。

  价格是决定价金的重要因素,我国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分为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定价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主管价格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买卖标的的价格通常按照市场调节价格由买卖当事人商定。禁止暴利行为。国家对买卖标的规定有政府指导价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当在指导价的幅度内商定买卖标的价格。国家对买卖标的规定了政府定价的,出卖人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其退还多收的价金。

  合同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调整,则按标的物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出卖人逾期交付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买受人逾期受领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也是一种惩罚性质的措施。

而江苏省苏建价【2008】67号文规定:明确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超出合同约定工程的时段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并没有明确指出本纠纷情况的解决办法。

而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 》文件中则明确指出:“(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2、非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价差计入工程造价;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发包人不得扣回价差。”

但外地的文件不能指导本地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也无权解释合同法,合同本身也未有明确约定,所以只能建议甲乙双方按《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工程材料调差问题。

事实上作为一份合同,其价款中所包含的风险是针对合同双方主体的,既有业主的风险,也有施工企业的风险,既有材料价格上涨等风险,也有材料价格下跌的风险。在合同的框架下,双方承担合同风险的权责是对等和一致的。所以业主原因导致施工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工程材料价格下跌,这个风险也应在合同的框架下由业主自行承担,不应该扣还。审计方执意要扣,那么扣除此笔差价的合同依据、文件依据又在哪里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