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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家“夺命”抽屉柜是非博弈

 紫薇竹槿 2017-02-05

宜家“夺命”抽屉柜是非博弈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周頔

7月20日下午,距离宜家(中国)宣布在华范围内召回马尔姆系列抽屉柜已经过去了一周多的时间。在宜家北京四元桥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看到,已经被列入召回范围内的马尔姆抽屉柜仍然在正常销售。

在这款三斗抽屉柜上,产品标价499元的价签与“宜家召回”的声明并列在一起,引来不少顾客驻足围观。

既然要召回,为什么还在销售?

面对顾客和记者的质疑,宜家销售人员称:“宜家家具所销售的家具均为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可以合法进行销售。即使出于消费者意愿考虑召回部分产品,也并不代表该类产品将下架。”

然而,正是这款“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抽屉柜,在美国市场上却有着“死亡抽屉”之称。

近两年内,该款产品引发了多起致儿童死亡的意外事故,宜家公司已经在北美市场停售了该产品,并正在进行召回和退款。

国外召回

据美国媒体报道,从2011年起,美国和加拿大两国消费者组织就不断指出宜家所经营的木制家具存在一系列严重的“设计瑕疵”——主要问题就是“重心不稳”,容易倾倒,对人造成伤害。

今年2月,美国明尼苏达州一名男童被马尔姆抽屉柜压倒在地后死亡,而这样的惨剧在美国并不是第一次发生。

2014年2月,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一个两岁的男孩被倒下的马尔姆六屉柜压在床上死亡,孩子父母将宜家公司告上了法庭。3个月之后,华盛顿又有一名儿童因为该款抽屉柜的翻倒而致死。

6月28日,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主席凯耶对媒体披露:经过美国质检部门调查显示,宜家“问题家私”自1989年上市以来,仅在美国就有至少36名儿童因家具倾覆受到伤害,至少造成6名4岁以下幼儿死亡。但宜家始终以“问题已解决”(指提供固定件及说明书)为由推卸搪塞。

在“人命官司”和“伤亡统计报告”的压力下,宜家于6月29日宣布,停止在美国销售马尔姆抽屉柜,并对已经购买该系列抽屉柜的用户给予退款召回。

自美国“马尔姆抽屉柜致人伤亡的情况统计”公布之后,我国多座城市的质监部门和消费者维权组织纷纷对马尔姆抽屉柜在中国市场的安全性问题提出质疑,并要求和北美市场实施同样的“主动召回”。

面对消费者的质疑,宜家表示:“在北美地区进行产品召回是基于当地所采用的ASTM标准,在其他地区,宜家的抽屉柜符合所在国家和地区对该产品的强制性标准。”

截止到7月11日,宜家在中国微信上的官方公众号仍然坚持宣称,问题产品“符合中国当地法律法规”,且“宜家未收到任何中国儿童因该产品致死的报告”,因此不会在华适用其在北美的召回政策。

在北美地区进行产品召回的同时,大洋彼岸的中国宜家商场,只是在该类抽屉柜销售位置增加了一个提示:“牢牢固定!避免家具倾倒事故,打造更加安全的家。”

提示要求消费者在安装抽屉柜时需要与墙体进行固定,并简单列举了进行固定的方式。

政府督促宜家平等对待

跨国外资企业在区别对待中国市场与国外市场的“双重标准”由来已久,此次宜家的“召回门”事件引发了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舆论波浪。

6月29日,在宜家发布北美召回令之后的当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就率先向宜家(中国)和深圳宜家连发三问:宜家集团是否在北美地区召回了马尔姆系列抽屉柜,召回的具体种类和原因分别是什么?在北美召回的问题抽屉柜是否有在中国市场销售?宜家集团是否准备对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类似产品采取补救措施,具体措施是什么?

随后,广东省消委会向广州宜家公司发出正式公函,提出全面消除产品安全隐患的四点要求,包括:提示风险、免费提供墙体连接配件并提供免费上门安装、同意消费者退货、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与此同时,国内多个省市政府的质监部门、消费者协会纷纷约谈宜家,要求其切实履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认真排查产品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各地质检部门均表示将进一步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督促宜家公司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切实保障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月12日,经国家质检总局约谈,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了召回计划,决定从2016年7月12日起在中国市场上召回1999年至2016年期间销售的马尔姆等系列抽屉柜。

本次召回共涉及多种规格的产品,据宜家公司统计,中国大陆地区受影响的产品(包括进口产品)的数量共计1660845件,总价值至少超过5亿元人民币。

一边召回一边销售

令广大消费者感到不满的是,宜家在中国宣布召回该系列产品的同时,却没有像北美一样宣布其停售。

宜家销售人员表示,目前宜家对马尔姆系列产品的售后处理方式是:“对于已经购买该产品的顾客,可提供免费上墙服务。对于不愿意将抽屉柜固定在墙体上的顾客,可以办理召回退货。而购买该款产品且高度超过75厘米的,商场可提供免费上门安装服务。具体流程是,在自提、缴费之后,到一楼安装服务柜台进行登记,商场工作人员将会在约定时间上门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宜家官网和各大实体店的召回通告上,也给出了上述的多选方案。

记者以宜家客户身份致电宜家公司售后部门,询问退货流程。客服人员首先对记者进行了解释和劝导,反复强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只要与墙体加固就可以安全使用。

在记者坚持要求退货的条件下,“客服”提出必须完整提供购买时的票据存根,才能全额退款,否则只能返还相对应价值的宜家购物卡。

据记者了解,有不少北京的宜家会员表示,收到的通知是“如果墙体不能满足上墙固定要求,宜家才接受退货”。

宜家售后工作人员向他们表示,如果家里的墙壁不是承重墙,就无法固定抽屉柜,消费者可以申请退货;如果是承重墙,则可由安装工人上门进行安装尝试,现场确认操作不成功,经鉴定方可申请退货。

面对“同损不同赔、同命不同权”的不公平对待,一名顾客表示:“如果宜家不能给中国消费者一个合理解释,那么作为消费者肯定会用‘脚’投票,拒绝购买!”

对于现在马尔姆系列产品一边召回一边销售的情况,宜家公司并不认为有何不妥。

宜家中国广州地区发言人冼嘉欣表示:“召回不是因为产品质量有问题,这个决定是宜家和中国质检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沟通后作出的决定。宜家是一家负责任的企业,也很注重家居安全。宜家也希望通过这次机会,让更多人意识到这个柜子是需要上墙的。”

“双重标准”的制度性反思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欧洲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召回制度,同时他们的惩罚性赔偿非常有震慑力。而召回制度在中国只是近些年来才引起重视,但目前的违法成本极低,这是洋品牌对中外实施双重标准的主要原因。

国际政治、经济评论人陶短房常年旅居加拿大,他认为,北美的“指令召回”制度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特别是其授权行政监管部门对任何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并已投入本国市场的产品实行强制性召回,对厂家、品牌构成较大震慑力。

陶短房认为:“与北美的制度相比,中国尽管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不少进步,但在‘指令召回’方面存在缺陷,其力度不足以震慑厂家、品牌,不足以让后者认识到唯有主动召回、担当才是对自己最有利的止损选择,其取证等方面的能力、意识也有很大差距。”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当违法成本远远超越违法收益之时,才有可能去震慑违法行为的出现。”朱巍认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大多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或者惩罚性罚款的制度,为的就是以儆效尤。

朱巍指出,宜家的双重标准是对中国市场的严重歧视,这已不只缺陷问题,而是涉及消费者尊严的问题,对于尊严的问题不能光用钱来衡量。他建议中国政府除了勒令宜家召回问题产品外,还应当让它承担信用上的损失和行政上的处罚,甚至应该在行政审批上对它的经营许可范围做出调整和限制。

“这个时候我们真的应该学一学欧美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做出一个让宜家害怕的惩罚性赔偿结果。”朱巍说。

面对“双重标准”,中国可以说“不”

宜家“夺命”抽屉柜是非博弈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周頔

15年前,日本东芝就用“给美国人美金,给中国人补丁”的双重标准应付笔记本故障;2012年美国强生被媒体曝光,婴儿洗发水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使用不同配方;2013年3月,美国苹果公司被曝光产品售后服务采用中外双重标准;沃尔玛超市在英国承诺拒绝转基因食品,在中国却并无此承诺;麦当劳和肯德基两大世界快餐巨头更是在中国频出食品安全事故。

曾几何时,中国的对外贸易也采取着“双重标准”。

一位已经退休的央企老干部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一等品出口赚外汇,二等品支援兄弟国家,三等品内销自己用。这是市场经济改革之前的中国外贸出口状况,因为国外对产品标准要求高,出口国外的基本都是质量最好的。”

如今,部分外资企业罔顾中国消费者权益,刻意给出口中国的产品降低质量和服务水平,制造“双重标准”。

对此,中国消费者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表示,中国政府和中国消费者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路虎车主诉讼维权要求三倍赔偿

路虎“发现4”是一款豪华越野车,出众的越野性能和将近百万元的售价注定了它只能成为少数高端越野爱好者的座驾。

然而在2015年,全国有300多名该款车的车主因路虎私下减配、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而发起对“捷豹路虎中国”的维权行动。

车主魏宏先生就是300名维权车主之一,他在2014年1月花费了93万多元购置了一辆高配置路虎“发现4”。

在提车之后,他发现自己所购的车与路虎官方产品资料宣传有所出入,存在私下减少或降低配置的问题。

同魏宏一样,300多名维权车主的诉求基本一致,宣传册上明确标注了路虎“发现4”配装中央差速锁、全地形反馈适应系统、英国之宝的音响、座椅具有侧向夹紧等功能和配置,所购得的路虎“发现4”却在这些配置上以次充好甚至直接缺失。

从路虎车主提供的两份关于2014年款路虎“发现4”的宣传册可以发现,在路虎被曝私下减配后,官网上的资料便被更改了。

记者从一份下载于2014年10月13日的宣传册上发现,上述三个功能确实在配置之中,而修改后的宣传册则将此三项功能从纸面上抹去了。

如今国内版路虎“发现4”的配置清单与在其他国家销售的路虎“发现4”已经存在差异,国外版的配置高于国内版,但即使扣除关税影响,该车国内版价格还是要高于大部分国外版的售价。

对此,路虎公司解释称,在宣传册中公司用黑体字做了重要提示,告诉消费者这本宣传册是国际通用版本,不构成对车辆的承诺和保证,相关配置不一定适用当地市场。

国际通用的宣传册车型到了中国就要减配、选配,这是让广大车主不能接受的。

魏宏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高配路虎出现与宣传册不同的情况,并非宣传册印刷错误,而是路虎公司在销售给中国的车型本身就与国外版本不同,存在“双重标准”的情况。此次路虎使用国际通用版的宣传册涉嫌虚假宣传、夸大配置,自己和300多名车主将维权到底。

以魏宏为代表的车主维权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了投诉举报信,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查路虎公司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

路虎减配维权律师团团长、京师律师事务所投资合伙人王冠舜表示:“目前已经有30名车主参与起诉,160多名车主签约将陆续加入起诉队伍,320名车主响应维权行动。车主们的一致诉求是‘退一赔三’。”按照车主们的诉求,此次诉讼涉及的金额或将高达5亿元之多。

烟草包装双重标准

同品牌的香烟,在国内的包装印的是名胜古迹,在国外的包装则印着“变黑的肺部”危害图。

北京市消协公开披露,目前市场上烟草企业基本违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原则,采取双重标准:在控烟活动中向最低标准看齐,对烟草制品包装国内外做不同设计,坚持不在国内销售的烟草外包装上印制明显的警示图片,规避了对消费者应尽的警示义务

北京市消协表示,国内烟草企业在香烟包装上国内国外采用双重标准,涉嫌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安全权和知情权,将按照新消法赋予的新权利,适时对问题典型的烟草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仅有‘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语是不够的。”北京市消协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还应进一步在烟草制品外包装上印制明显的警示图片。

北京市消协认为,文盲人口在我国仍占据相当的比例。对于这一部分消费者,文字警示力量不足以提醒烟草制品的危害,无法从根本上保护他们的消费安全权和知情权。

目前,国内的部分烟草企业宣称,增加令人恶心的警示图片信息,会造成消费者的不良情绪、其原有产品包装上印制的部分国内的名胜古迹具有特殊意义等。

但是北京市消协调查发现:事实上,烟草企业在向国外一些控烟政策严厉的国家出口其烟草制品时,均在产品上印制相关的图片信息,以达到符合当地的法规政策销售其产品的目的。

北京市消协认为,烟草企业采取双重标准,在国内控烟活动中向最低标准看齐,对烟草制品包装做不同设计,旨在规避对消费者应尽的警示义务。

为此,北京市消协呼吁,尽快依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原则与精神,加大力度促进我国的控烟立法。在考虑到我国烟草消费现状及香烟制品对消费者伤害的前提下,兼顾我国国情,制定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法律。

山西“毒可乐”全部下架召回

2012年4月15日,可口可乐(山西)饮料有限公司有员工向媒体爆料:因管道改造,致使消毒用的含氯处理水混入公司9个批次价值约500万元的可乐产品中。

可口可乐公司在看到该报道后立刻声明:“该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公司出厂的所有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质量保障体系的检验,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是安全可靠的。”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媒体报道的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可口可乐部分产品进行了抽检。

随后,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和山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的专项检验报告表示,可口可乐存疑的9个批次产品全部合格,对人体无害。

然而在后续的调查中,山西省质监局在网站发表声明,称媒体披露的“可口可乐(山西)饮料有限公司含氯软化水混入部分批次饮料产品”的问题属实,并对可口可乐(山西)饮料有限公司做出了停产整改的行政处罚,不过质监局并未推翻此前对问题批次产品的检验结果。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可口可乐公司的态度一直较为强硬,事件发生后最开始直接否认,直到山西质监局曝光才承认产品被含氯软化水污染,共有7.6万箱产品流入了市场,并向公众道歉。

在道歉的同时,可口可乐一直辩称:该厂含氯生产辅助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因此“含氯可口可乐”是安全的,“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在山西省行政监管部门和消协的持续关注下,可口可乐同意召回更换山西厂2月4日至8日期间生产的全部产品,用最新产品替代,换回的产品及同批次库存将被销毁。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和质监部门是消费者维权的坚实后盾,对于监管缺失、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消费者可以用行政诉讼来监督其履责。

刘俊海谈到,除了个人和集体提起民事诉讼维权,各级消费者协会也是进行消费公益诉讼维权的重要力量,2014年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都是消费者维权的法律保障。

他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完善,外资企业对华产品服务的“双重标准”将会在不久的将来彻底被打破。


专家: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

宜家“夺命”抽屉柜是非博弈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周頔 实习记者 任文岱

从汽车、电子产品,再到电器、家具,近年来,外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在我国执行“双重标准”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国内的消费者。

每当出现相关事件,“国内法律有缺陷”“歧视中国”“国内生产标准低”等说法层出不穷。

不过,面对“双重标准”,专家建议应该理性看待,同时,相关机构和部门完善产品标准更新机制是关键。

保护法律制度相对完善

产品召回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产生在汽车领域。

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快速发展,汽车数量增加的同时交通事故也频发,消费者认为汽车制造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与制造商纠纷不断。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率先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随后,美国逐渐在多项涉及产品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产品召回制度,并且美国还有强制企业对缺陷产品召回的“指令召回”制度,极大地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除了上述保障,美国政府还确立多个行政机构,为缺陷产品召回的施行保驾护航。如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国家高速公路安全局等。

相比国外,国内对待双重标准问题,一直有“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批评声音存在。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我国对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已经相对完善。

刘俊海认为,2014年新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囊括了后悔权、举证责任倒置、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消费者保护制度,水平已经走在了世界先进行列。

他谈到,新消法进一步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并举,更加注重公平;体现了规范与发展并举,更加注重规范;体现了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同等关注,更加注重契约正义,体现了平等对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旗帜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新消法第7条、第18条、第19条分别从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以及产品召回等方面对消费者予以保护。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也规定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刘俊海说:“国外企业不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误以为我国法律环境不健全,对消费者保护水准不高。实际上,以此次宜家问题柜召回为例,新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这是无可争议需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构予以保障的。公众面对双重标准问题,不能不假思索地就将责任归咎于立法不健全和制度不完善,否则就成为外企在舆论造势上的帮凶。”

除此之外,在运行机制上,除了司法部门外,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等行政机构,都能够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召回标准因国内外产品不同而异

目前商品进出口领域存在双标准。

西方发达国家强制性规定:进口商品需按其国内标准,而出口则按对方国家国内标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2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欧盟法研究中心主任、国际法学院教授许浩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不同的“国内标准”显然是有高低水平差距的。因此,发达国家在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时,长期以来均采取高标准进、低标准出。

在2013年,格力公司曾因安全隐患在北美召回225万台除湿机。据当时的报道,2012年7月,有消费者投诉,格力电器通过Soleus(格力电器在美国的合作伙伴)出售的低容量除湿机容易着火。而Soleus向格力警告过这个产品缺陷,格力则认为只有一小部分是用非防火材料做成,中国许多家电厂商都使用的是这种材料,并且是安全的。

提高产品行业标准完善召回机制

尽管认为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相对完善,但据刘俊海介绍,执法监管和执行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由于地方经济发展不均衡,部分地区对招标引资的政绩考核看得过重,导致有一小部分地方领导干部对外企违规违法行为产生了放任之势。

刘俊海还说,国内少数企业不诚信的行为也给外国企业留下了口实,少数国内企业确实存在虚假广告、假冒伪劣、行贿开路等问题,部分外企会借此来要求与这些违法企业相同的监管待遇,否则就指责我国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差别对待。对此,我们应该加大对内资企业的监管力度,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一样都规范成消费者友好型企业。

此外,刘俊海还介绍,北美地区的集体诉讼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发达,如果产品出现问题,企业需要承担巨额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收益。

对于产品标准问题,刘俊海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关于产品的国家标准要建立产品技术标准自我更新的机制,要有旺盛生命力,随着国际消费品风险信息的交流进行及时调整,标准不要由企业来引领制定,也不能是主管部门闭门造车,要开门立标,民主立标、透明立标,让消费者参与到标准制定中来。不能让消费者遇到侵权事件状告企业的时候,看到经营者拿出行政审批的合格证就败下阵来。

许浩明曾对媒体表示,中国现阶段仍是发展中国家,并且在很长时期内无法与发达国家标准一致。他认为,目前的权宜之计首先要在司法实践中对来自发达国家的产品采取“标准对等”的原则,如两国贸易时按照相同的进出口标准;对产品“缺陷”有统一的定义;出现问题,也采用同样的召回标准等,借以破除对于中国消费者和出口商的双重标准,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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