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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答疑:委托研发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刘刘4615 2017-02-06


  问:我公司委托另一家公司进行研发,支付对方的研发费用应当索取什么发票,是否需要对方提供研发支出明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属于营改增范围,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其中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因此,受托方提供研发服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相应应当提供增值税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因此,委托进行研发的,是否提供研发项目明细应当区分情况: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应当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没有关联方关系的,仅提供发票即可。同时还应当注意的是:“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必须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据此,未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发,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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