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刑由来已久,最早的从封建王朝—夏朝的建立就已经有了这方面的萌芽和影子。在经过各个朝代的演变和发展,刑早就转变为一种制裁和统治的方式和手段,下面就让我们借助实拍清朝死刑犯现场,探究清朝的刑法制度。 清朝最典型的刑法法律书籍就是清律,清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有着封建社会末期的特色,这表现在许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以空前的严刑峻法推行思想高压政策。 首先,清律承明律之绪,加重对“十恶”重罪特别是对“谋反”,“谋大逆”等侵犯皇权的犯罪的惩罚。 其次,清代还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如凡上书奏事犯讳或不当者,常常按大逆罪治罪。 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刑。 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识分子。 如顺治康熙年间,浙江人庄廷珑编刻《明书》,称努尔哈赤为“建州都督”,仍以南明政权为正朔。事情被告发,时庄廷珑已死,朝廷下令开棺戮尸,并将其兄弟,子侄以及该书刻印者,读者,保存者甚至“疏忽不觉”的地方官员共70多人全部处死。 从以上不难看出清朝刑法的严酷和残忍,但是为了统治的巩固,清朝把刑法而且是重典做为统治的主旋律,以高压的方式以及思想禁锢来麻痹和胁迫反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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