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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公司被骗,会计竟要承担30%的责任?!

 刘刘4615 20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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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6日,西安灞桥区法院审结一起类似案件,16万元被骗子转出后,公司将会计告上法庭索赔。法院最终判决会计承担30%责任。


这一案例的发生让作为网络诈骗高危人群之一的财务工作者人人自危。



张某原系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2013年退休后,被公司返聘为会计。2015年5月4日,张某QQ被盗,后找回QQ并修改了密码。5月6日上班后,张某接到了“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李某”的QQ指令,要求张某向王某个人账户转款。张某未经核实,便将公司账户的16万元和自己个人账户的9.5万元共25.5万元分三次转入指令账户。转款后,“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李某”的QQ与张某QQ再无联系,张某这才起疑并通过电话向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核实,方知被骗。李某与公司立即报案。


经查,16万元已被全部转走,9.5万元被冻结后退还张某。然而该电信诈骗案至今未侦破。根据该公司财务   流程规定,每笔付款须由公司总管签字确认才能转款。公司遂以张某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存在重大过错,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及利息共计161806元。


灞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应就公司财务工作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严守公司财务制度和操作流程。但张某未核实指令付款的人员身份,便轻率地将大笔款项转至个人账户,亦未遵照公司财务制度和操作流程进行付款审批,就公司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企业在经营中应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张某的转款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虽有过错但并无主观恶意,故不宜严格按过错程度要求其赔偿。综合考虑损失大小、过错程度、工资收入等情况,法院酌定由张某负担30%损失,即48000元。


这起侵权责任纠纷公开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这锅财务背?


财会人员责任的界定是依附于对财会人员过错程度的评估。如果基层财会人员付款是严格按照企业财务制度执行,且自身无任何过失的,在网络诈骗案中财会人员属于纯粹的受害者,不需承担责任;如果企业损失纯粹是因为财会人员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的,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可以视财会人员过错程度要求其赔偿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据小编了解,很多公司都有财务管理制度漏洞,尤其是一些私营公司财务管理比较混乱,资金转账没有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或出纳基本上是接到老板一个电话或一条短信就实施转账,不严格履行签批手续,财务没有严格的授权审批、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财会人员没有恪守职业道德等,这些都是企业被骗的内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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