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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修炼】辩护律师应当依法公正履行工作职责,决不能配合任何人将庄严的法庭蜕变为逢场作戏的舞台!

 张远康律师 2017-02-08

作者:法律共同体论坛特约通讯员


来源:作者赐稿





辽阳法院再现奇葩法院函

(函告司法局要求律师做上诉人工作配合庭审)



   

   春节前,担任辽阳石作涛刘玉波涉黑案件二审辩护人的六名律师接到司法局的电话通知,告知六名律师所在的市级司法局(济南王振江律师、青岛张海律师、淄博许付桂律师、泰安李永恒律师、德州张金武律师、哈尔滨朱宝律师)接到了来自辽阳中院的函,函中称:**省**市司法局:我院审理被告人石作涛、刘玉波等3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上诉一案中,石作涛刘玉波等上诉人拒不配合庭审,给我院审判此案带来极大的困扰,某某律师事务所某某某律师系上诉人某某某的的辩护人,故请你局要求某某律师做好上诉人之一某某某的工作配合我院顺利进行庭审。





对于此函内容所有律师均感到惊讶,此前法院没有与律师沟通过,而且有两名律师刚刚加入,还未曾参与过庭审就遭到了函告。北京、四川等辽阳以外的辩护律师,没有收到此函,但是对此函的内容和方式也表示非常的不理解。




律师接受司法局的约谈难免造成辩护上的心理压力,法院让司法局要求律师说服当事人配合庭审,明显带有威胁的性质。本公众号询问了业内的律师,均表示法院向司法局发出此函没有刑事诉讼法上的依据,而且存在压制和变相侵犯刑事当事人的辩护权利的用意。近几年公检法司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法规,司法行政机关收到了法院的这种奇葩函告也自然感到莫名其妙,司法局如果要求律师配合法院,显然也是超越职权,另一方面对于律师配合法院如何配合怎么配合,这个都是非常含糊,潜台词值得琢磨,律师一旦予以配合很难排除被委托人投诉的结局。在这个问题上,律师的东家是当事人,只能服务于当事人依法辩护,如果配合了法院实际上就等于服务于法院,这是严重颠倒和践踏了刑事诉讼法的辩护原则。




据悉,石作涛涉黑案件审理中,辽阳中院发出的奇葩法律文书不止一份。在一审前,2014年10月13日辽阳中院指定此案由太子河法院管辖,指定管辖决定书最后一句话称:宣判前,向我院汇报审判结果。



辩护人在一审开庭时均提出本案管辖错误,侦查机关是辽阳市公安局,应当由辽阳市检察院起诉到辽阳市中院审理,而中院没有权利将案件指派的基层法院。此外,二审要求一审汇报拟判结果,等于将一二审合为一审,二审意味着形同虚设。


一审在2015年底做出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30日首次二审开庭审理中,辩护人和上诉人提出多项回避申请并对管辖提出异议,首次开庭两天,辩护人积极展开依法辩护,中间共休庭三次,第三天因一名法院突发疾病而裁定中止审理。2016年10月11日,第二次开庭后,重新组成合议庭,首日上诉人提出对出庭检察官和合议庭的回避申请后,再度休庭,次日开庭,多名律师又提出管辖异议,还对审委会提出回避申请,法院不理律师坚持,并当庭制止律师重复发言,对申请不予受理。上诉人对法院公正出现极大的不信任,二十余名涉黑的上诉人集体表示不愿继续审理,因法庭秩序欠佳,再次休庭。本公众号采访办理此案的辩护律师朱宝,朱律师表示可能是因为上诉人不信任法院拒绝审理,法院担心再次开庭无法顺利庭审故向司法局发函,让司法局去帮法院解决庭审的障碍。





石作涛涉黑案件是2014年4月开始侦查,至今将近三年。一审石作涛被法院认定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一项犯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25年。据了解,一审时当事人家属和律师向法院提供了一百余份证据,并有二十余名村民上庭作证石作涛为人善良,四百五十四名村民联名来证明石作涛无罪,一审均不采纳,至于不采纳的原因判决中没有说明。


本案将于2017年2月6日第三次开庭,本公众号将持续关注此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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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相关采访视频资料


(编者说明,因该视频太大,无法上传,暂略去,待以后解决有关技术问题后再予以补发,顺致歉意。)



作者:法律共同体论坛特约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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