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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律评-审判前沿】婚前协议司法审判观点抽样分析综述

 半刀博客 2017-02-08


课题组成员:贾明军、蓝艳、袁芳

执笔人:袁芳

一、引言

婚前协议,是婚前财富筹划重要的核心文件。在实践中,跨境的婚前财富筹划最为复杂,可能涉及不同法系、不同法域、不同专业的律师、不同工种的财富管理机构的密切配合,代表了婚前财富筹划的最高阶段。不过,由于跨境婚前财富筹划是顶尖客户的法律需求,只有极少数客户需要,也律师才能承办,实践中大量婚前协议涉及的是普通家庭,既有普通再婚家庭、老年“夕阳”婚姻,也有财产基本在境内的家族企业、高净值人士的国内普通婚前协议。并且,国内法视角下的普通婚前协议业务,是跨境婚前筹划业务的基础,因此,国内婚前协议的撰写及协议效力,是财富管理律师的基本功。


为普及婚前协议法律服务业务,探究婚前协议效力,掌握了解中国法院系统针对“婚前协议”签署后的认可态度,中伦律师所贾明军律师团队,开展了《婚前协议司法审判观点抽样分析》的课题研究,本文为抽样分析综述,供律师、审判人员及财富管理界人士参考。

二、婚前协议概念及法律依据

(一)婚前协议的概念

目前,《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对婚前协议的概念作明确定义。学术界各有观点,但总体表述差异不大。我们认为,婚前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性质、所有权归属、家庭关系、人身关系、子女生育等事项所做的约定。就财产内容来看,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全部或部分所有,也可以是任何一方婚前的财产婚后共同共有或部分共同共有。


(二)约定的范围及效力

目前,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一方财产完全归另一方所有的条款是否有效,因对目前婚内约定的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而尚有争议[1]。事实上,现在的婚前协议内容,已经不限于财产的约定,还有关于子女及抚养的约定、尊老孝道的约定、家族事务原则的规定等。其中,哪些能够有效、哪些可能仅为成立、哪些无效等都需要律师把握及审判实践的检验当然实践也需要发展,包括审判理念的发展。


就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而言,绝大多数判例对于婚前协议效力认定,还是以财产约定、或是附条件的财产约定为中心的,涉及面有限。但律师与审判人员也应予以重视。


本综述仅限于抽样的司法文书中,涉及到的“婚前协议”内容审判观点的分析,这样能较为客观反映婚前协议的现状效力的认知。

三、案例抽样及效力分析

(一)案例择选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婚前协议”,一共检索到580个涉及民事案由的案例。需要指出的是,笔者仅以“婚前协议”为关键词进行搜索,而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婚前缔结的协议不一定以“婚前协议”统称,因此本次调查报告的结果还是具有一定局限性的。


(二)婚前协议相关数据图

1.时间性与空间性分布

首先,笔者搜索到的580个案例分布的时间性和空间性如下图所示。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因婚前协议而引发的诉讼在最近四年内呈快速增长,2013年之前鲜有此类争议,2013年开始快速增多。这跟经济的发展、婚姻观念的开放不无关系。

而在婚前协议诉讼案件的空间分布上,东部地区占了近一半,其次是中部,最后是西部。这也与三大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一致。

2.2016年度案例择选


其次,在580份法院判例中,笔者选取了2016年作为本调查分析报告的基础。笔者选取了在2016年发生的190份民事判决书,其中一审判决139份、二审判决47份、再审判决4份。经过读者对这190份民事判决书的逐份阅读和分析,发现其中有56份是跟婚前协议无关的,(此处的“无关”指关键词机械定位错误(如“离婚前协议”)或者案由与婚前协议实在毫无关联的),43份是在民间借贷或者合同纠纷、财产纠纷中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证据使用的,而这43份判决书中,法院无一例外都判决夫妻应对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剩下的91份跟婚前协议有关的判决书中,有46份是法院直接认定有效或者直接作为判决依据的,4份被法院认定无效,还有44份是在离婚纠纷中作为证据提到了,但是由于跟诉讼请求关系不大或一审不判决离婚等原因,法院在判决中未判断其效力也未作为判决依据之一。

(三)婚前协议的效力探析

婚前协议从本质上来说,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虽然也属于广义上的“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还不能完全适用《合同法》的规制[2]。当然,如果没有特别法的规制,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约定非法律禁止之内容,符合合同成立之要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是两回事,婚前协议中条款的效力当然并非成立即有效,还得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结合个案具体的协议,法院大多从单独的条款来认定此条款是否有效,而不认定整个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其次,在4份被认定无效的法院判决中,其无效理由主要是以下两种:

第一种,婚前协议中约定以公证作为协议生效要件,而双方当事人未公证。

第二种,婚前协议约定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涉嫌违反法律强制规定。


在笔者阅读到的4份无效判决中,有3份属于此种情况:


1.违反婚姻自由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

比如,在(2016)陕0902民初341号判决书。该判决中,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前协议》中约定:“婚前,男方向女方支付定金肆万元,以保证双方对婚姻的坚守,谁违反婚姻的坚守,则按定金定义处罚。”“非男方原则性错误造成的婚姻破裂,女方双倍退赔婚前男方向女方支付的定金”。原、被告所达成的定金条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属无效协议,原告应退还被告支付的40000元。


2.违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

比如,在(2016)甘民申606号法院判决书。该判决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合法、正常的婚姻关系应当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为基础。本案中,申请人袁某某与被申请人汪某某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将房屋、金钱的赠与作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对社会道德风尚和婚恋价值观所造成的影响是消极、负面的。为了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本院对双方“婚前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定。


3.约定间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比如,(2015)杭拱民初字第1583号判决书。该判决中,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原、被告《婚前协议书》关于原告出资8万元装修、购买电器的款项的约定明确,但从该约定内容可知,徐某同意将8万元款项转换为装修和电器,双方确认该部分属于徐某的财产,目前装修和电器的现值应折价归还徐某,本院酌情确定为64000元。……被告主张原告赔偿离婚损失费500000元。本院认为,《婚前协议书》的相关约定表面上未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自主权,但实际上束缚了双方提出离婚的自由,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不应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故对被告的该相应请求不予支持。


4.协议即使有效,法院也可能有酌情判决的灵活度

此外,即使婚前协议有效、约定合法,也不意味着法院一定会按照婚前协议来判。


(1)协议有效,但因视为“赠与”故而可以撤销

婚前协议约定一方婚前房屋婚后由双方共有,但不动产产权变更须以登记为要件,仅有协议约定无法产权的变更。在实践中,有太多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约定男方个人名下所有的房屋需添加女方的名字的案例。但以婚前协议的形式约定一方名下个人所有的财产变更为共同财产的情形中,法院一般认定为赠与,而赠与是一种要式行为,在实际交付或过户登记之前可以撤销,除非赠与行为是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因此对于此类约定的诉讼请求法院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决。

在(2016)陕01民申12号判决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根据双方婚前协议约定,计某某自愿将其名下两处房产各50%的产权赠与贾某某,但并未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也未实际交付,而且贾某某亦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赠与行为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原审据此认为计某某请求撤销婚前协议中关于赠与贾某某两套房产各50%产权的约定与法有据,判决依法予以支持正确。


(2)个别审判观点认为婚前协议的效力仅作为参考,具体还要结合法律规定处理

在(2016)沪02民终7190号法院判决中,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徐某、顾某某订立了《婚前协议书》,但因我国婚姻法对婚前协议的效力没有规定,故原审法院在处理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时仅将该协议书作为参考,仍然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正确。

 

四、结论


虽然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婚前协议无明确规定,但从笔者阅读的判决书的结果来看,有效的婚前协议大部分判决均予以尊重,但也存无效、有效但可撤销、有效但只酌情参考的案例。因此,婚前协议效力的认定,也需各案分析,签订婚前协议时,不能随心所欲,更需仔细斟酌才能达到签署婚前协议的目的。那种一概认定“婚姻前协议签署就有效”的观点是不客观的。涉及重大、复杂财产关系的婚前协议,由专业律师参与更为妥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贾明军律师是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律师是华东政法大学特聘教授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的客座教授。

贾律师有超过15年向私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因为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诉讼事务经验,贾律师能够更好地结合诉讼实务和财富管理需求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维权策略和防范建议。贾律师连续四年被钱伯斯评价为亚太地区领先的私人客户/财富管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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