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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手记007:几个专栏各显神威

 刘刘4615 2017-02-09
原创 2017-02-09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除了006期已经介绍的进项税额专栏外,还有其他九个专栏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过去叫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主要针对增值税中的差额征税,该科目的运用不仅抵减了销项税额,而且也抵减了对应计入的成本费用。需要说明的是,因为销售退回等事项引发的冲红,不过该专栏抵减,而应直接冲减销项税额。

我们理解,实务中没有必要将全部增值税差额征税事项均纳入销项税额抵减核算。实务中对于A差额征税,全额开专票;B差额征税,差额开专票;C差额征税,普票+专票这三种主要的操作模式。笔者建议主要针对A类情形,采用22号文规定的方式进行核算;B和C类情形建议不采用22号差额征税的核算方式,不采用销项税额抵减专栏。当然,以上三种开票方式本身存在的争议我们予以回避。这一点会在后续差额征税的具体核算时进一步分析。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3\5\10\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前者为借方专栏,后者为贷方专栏。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曾经要求,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但该文件后来被财政部62号令予以废止。因此实务中比较混乱,有的企业延续习惯一直在使用这一对专栏,比如很多大型企业,也有的企业弃之不用,多数是中小企业。比如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施行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人民交通出版社2014年3月第1版)就沿用了这一对专栏。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记录该科目的前提是已经记录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专栏,非正常损失的标准按照增值税制度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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