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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被报复枪杀法官背后的时代撕裂疼痛

 律道湾湾 2017-02-09

2017年伊始,广西陆川一位退休法官傅明生在家中被曾经的当事人报复杀害。据报道,凶手已归案,也将得到法律公正严苛的制裁。其要义表达的是法律的威严和不可亵渎、不可侵犯性,用一条法官的性命作为砝码。


无独有偶,2016年北京马彩云法官被当事人枪杀死亡。抽丝剥茧,法官被报复凶杀案件已从偶发性积累成量变,进而到质变的爆发。


当然,可能是为了地方的稳定,也可能是因为不宜破坏春节期间的祥和气氛,凶手已缉拿归案,正义和法理都已得到彰显,此次广西陆川案件只在地方上简单通报,大众舆论偃旗息鼓,免去了诸多争议。


而不淡定的是法官群体:2016年落实法官终身负责制,旨在保证案件的公正判决,贯彻落实法律的公平公正,但不和谐的却是法官终身保护制度的缺失。法官们忧虑:我的人身安全如何保护?这是法律“不公正”处的失衡。


一、缺失保护制度的法律人群体如何承担起整个社会的公平与平衡?


据某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美国国家法官学院在全美范围内展开了法官安全威胁的问卷调查并出台专题报告,数据可谓触目惊心:


约72%的法官曾遭遇安全问题;


约52%的法官曾遭遇明确的安全威胁,如跟踪、口头威胁、恐吓信、袭击等等;


超80%的安全威胁与法官办案直接相关;


超80%的法官对个人安全存在担忧;


超75%的法官对家人安全存在担忧;


超17%的法官承认安全威胁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他们的判决。


在调查中甚至有法官表示,在家里和车上都放置了枪支、防身喷雾和防弹衣,以备不时之需。


这则调查报告不同程度上也适用于中国的法律和法官:法官要依法、依民公正判决,终身责任制随即而来,但要平衡各方满意度还要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何其艰难!在上层建筑都还未系统解决的问题里,却让法官来承担整个社会制度上的失衡风险,是苛责,也是残忍。且其风险的规避制度还未生成,更是对法官极大的不公正。


让法官个人以血肉之躯来填补起中国法律的失衡之处,这未免过于苛刻,却也恰如其分的诠释了法律的弊端:在照顾了大部分群体的公平下,牺牲了个别或者少数群体的人身或财产利益。换句话说还是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成就大部分人的公平,这与我国自古就有的“少数服从多数”的传统思想不无关系,却与法意要求实现每个公民的平等与公平背道而驰。


这是我国司法上的撕裂和强迫融合。现中国在大势上,法治社会的体系越趋健全,而所谓的法治健全却是以牺牲个别群体的利益和公平来填补的。例如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被拆迁户等,在很大程度上都要以委和的态度来促进大方向上的公平。事实上,中国的法治并没有形成私权上的绝对公平,而是用行政强权来干预和抵制私权的扩张来达到大局上的相对公平。


而对于个别群体、少数人的利益甚至是人身安全,如何保护?无从提起,甚至避而不谈。这也从更根本上趋使或者是引导人们往“大部分人”身上靠拢,让“法律服从于权力”的现象频发,实体公正渐行渐远。


二、量变的显性冲突,质变的隐性矛盾,司法权威与信仰该归何处?


法官被报复凶杀,并不是偶发性事件,是民众对抗司法的矛盾的显性化表现。越来越多公民暴力对抗法律人群体现象的出现,让整个法律人群体集体焦虑:我们誓死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为什么得不到司法同等权力上的保护?


矛盾只有达到一定数量的积累才会裂变成外观化的暴力质变,而在外化背后的隐性矛盾才是促使凶杀案爆发的关键。这里的隐性矛盾就是司法判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基础上,却达不到当事人自己内心意愿上的公平,这是司法权威与国民法治信仰缺失之间的对立和撕扯。


中国的司法判决必须遵从法律的规定,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并不大,而所达到的最终结果是保证相对的,符合多数人预期的公平。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自己的预期公平往往与法官判决公平有较大出入,进而对司法判决持怀疑态度。


这是中国根深蒂固的时代病痛:司法无权威,国民对司法判决普遍不具有信仰感。因而才出现了非法上访、告御状等特殊的维权方式。再者,类似广西陆川法官被杀案件是由于当事人心理上的公平尺度与法官判决的公平有较大落差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也就是当事人对法官的判决没有信任和服从的态度。这从根本上说是因为社会法律文化的缺失,进而使我国国民没有法制信仰,司法亦无权威。


要化解此种尴尬,普法应该成为长期且深入的国策,且势在必行。司法判决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应该成为衡量司法判决的主要衡量标准。


三、各方利益博弈,平衡应是最终的公平公正


当事人报复性枪杀法官,法官寻求保护制度,而立法要求法官责任终身制……说到底是各方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各方都有可为之的理由和不可为之的推责之说,但在法治和经济社会的中国今天,公平、公正是每个人和社会的最终追求。


要达到公平公正,平衡是关键。


所谓平衡,要求各利益群体间的部分权利让渡和利益的交换妥协,以及消费法律能力的提升,树立起司法的绝对权威,深化国民对法律的信仰,以达到司法上的客观平衡。


当然,这条路道长且远。


作者:杨在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

来源:人民法治

编辑:邓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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