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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无证酒驾致一死四伤为何同乘者也要担责赔钱?

 nizijun 2017-02-09

是他无证酒驾致一死四伤为何同乘者也要担责赔钱?

法官:明知驾驶人不宜驾驶仍放任、怂恿其驾驶,一旦发生事故同乘人员要担责

明知司机无证驾驶还喝了酒,一旦发生事故,同乘的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天河区法院昨日公布了一宗案件,同乘人员杨某在明知驾驶人无证且喝酒的情况下,依然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存在过错,需承担40%的补充清偿责任。案件经办法官表示,明知驾驶人有不宜驾驶的情形仍放任、怂恿其驾驶,一旦发生事故同乘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无驾驶证且饮酒驾车酿成事故

1986年出生的涂某和1987年出生的杨某是好朋友。2011年的一天晚上,两人相约开车外出吃饭,饭局中涂某喝了不少酒。晚上10时许,饭后的涂某带着醉意提出想开车。虽然杨某明知涂某没有驾驶证并且还喝了酒,不仅没有阻止,反而将车交由涂某并鼓动其驾驶,自己则在副驾驶位上帮忙挂挡和打方向盘。

很快便出问题了。当车行经广汕公路柯木塱立交桥路段时,涂某驾驶车辆的车头先后碰撞其前方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及小型轿车的车尾,导致小型轿车的车头再碰撞其前方同向行驶的重型厢式货车车尾,当场酿成五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中一名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涂某弃车逃逸。同年11月,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涂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依照交强险规定向死者家属及伤者赔付了款项12万元。后来,涂某被判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其后,因理赔而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涂某和杨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付相关的理赔款。

同乘人员被判存在过错应担责

B

庭审查明,被告杨某为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及管理人,被告涂某为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驾驶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保险人,对该车辆承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第三者垫付12万元后,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规定,向涂某和杨某追偿,有事实及法律的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杨某作为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及管理人,对被保险车辆的管理及安全使用负有谨慎义务。事故发生时,杨某明知涂某喝酒且没有驾驶资质的情况下,仍将被保险车辆交由涂某驾驶,故其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考虑到涂某及杨某的过错行为及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依法认定涂某对原告保险公司垫付的120000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杨某在涂某所承担上述全部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对涂某所承担赔偿责任中的40%也即48000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什么是补充清偿责任?

●知多D

补充清偿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

记者 董柳 

法律对同乘人员有明确要求

●法官说法

审理本案的何晖辉法官表示,涂某在未经任何驾驶技能培训且喝酒的情况下就任性驾车上路,酿成一死四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锒铛入狱并承担赔偿责任。而同乘人员杨某因放任涂某的行为,同样负有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不仅对驾驶员具备驾驶资质作出了规定,而且对同乘人员同样作有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杨某在明知涂某喝酒且没有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出于兄弟情义,放任涂某驾车上路,甚至在副驾驶位置为其进行挂挡及打方向盘等一系列操作,严重影响驾驶安全,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所以在过错范围内承担部分补充清偿责任。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因先行承担了赔付责任,因此取得向涂某、杨某追偿的权利。

道路安全不可掉以轻心,自驾时既要保证自身符合安全驾驶要求,同乘时也不可明知驾驶人存在不宜驾驶的情形时仍然放任、怂恿其驾驶,否则很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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