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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改前后对照表(上)

 逍遥302 2017-02-09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广受关注的新预算法迎来“新生”。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修改前后有哪些变化,改了哪些,删了哪些,增了哪些?下面的这张对照表让您一目了然。因篇幅所限,本文分上、下刊发。

       修正后的预算法仅保留了原预算法的20个法条,对53个法条进行了修改,新增了28个法条。

        随着新预算法的不断深入贯彻,对部门和单位的财务工作影响日渐凸现,预 决算公开、预算编制、决算编制、“三公经费”的管理,改变预算审查重点,建立跨年度平衡机制,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健全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强调无预算不支出等等,无不彰显着新预算法的作用。

        在我们做好财务工作的同时,我们更应进一步学习好预算法,了解预算法,在财务政策执行中要时刻以新预算法作为财务行为的准绳,不能越雷池一步。预算法的新变化在各媒体中早有总结,但在微观层面,究竟有哪些影响,还需要我们加以时日进行研究,比如我们在填报决算报表时,需要按预算数进行填列,要求更加严格,就是依据预算法中第75条规定“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的规定,还比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这也是我们判断各项支出是否合理的前提。

        各种经济事项的法律支撑,在依据行政事业财务规则的同时,更多的是依据预算法,提高我们的职业判断能力。

        说明:表格左侧一栏为预算法原有条文,其中标黄部分为新预算法中被删减的内容,右侧蓝色字体为新增内容,黑色字部分则为保留内容。本文蓝色字部分需要大家进行重点关注,这也是新预算法重点修改和增加的部分,着重对比之后有利于大家学习和掌握,备注部分属于个人理解,参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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