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指设置在建筑物外墙中心线以外的消防给水工程设施 范围:
1.按服务范围分类
2.按加压方式分类
3.按是否合用分类 ①合用消防给水系统
②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建规》明确规定: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第二节 室外消防用水量满足火场灭火需要的最小供水强度 城镇室外消防用水量 说明:
2.工厂、堆场、储罐(区)、仓库和民用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 同样也是根据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工厂、仓库建筑、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工厂 仓库 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1)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公共建筑确定。 (2)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 (3)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考虑 (5)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最大值增加一倍。 三、堆场、储罐区的用水量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当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垛单垛重量大于5000t或总重量大于50000t、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垛单垛容量大于5000m3或总容量大于50000m3,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最大值增加一倍。 四、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的消防用水量 五、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 消防用水量
《水规》规定: 着火罐及距着火罐1.5D范围内的相邻储罐以内应进行冷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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