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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荷香月暖 2017-02-13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制作依据】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请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时限的规定,坚决杜绝超期羁押、超时限办案问题的发生。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的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指派专人负责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将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取保候审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超过6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于拘传超过12个小时的,应当立即停止拘传,将被拘传人放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逮捕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向侦查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并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审查逮捕部门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诉人。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指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有关人员的这项权利,早巳为当今世界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由于刑事强制措施是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人身自由,因此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过法定的期限,否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合法权益的侵犯。
    因此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期限的,下列人员依法有权提出解除的要求: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刑事诉讼的一切活动都围绕他们进行。他们也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直接承担者,被限制或者剥夺了人身自由。作为公民,国家法律理应保护其合法权利,对其实施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即是对其合法权利的侵犯。对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有权要求解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被剥夺时,也可以通过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来行使申诉权。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律师和其他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包括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也包括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法律赋予其要求解除的权利。
    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解除要求,依法应向原批准、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原批准、决定机关对于经查明采取强制措施确实超过法定期限的,有义务尽快予以纠正,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

【文书样式】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采取的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始被______采取__________的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_委托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予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此致
 
 
    ___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签名)
                                                              律师事务所(签章)
                                                                         

【填写说明】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为填充式文书。
    一、首部
    1.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律师姓名、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以及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二、正文
    正文部分写明申请事项及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的事实和理由两部分内容。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讲清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的事实和法律根据,最后明确提出要求。
    三、尾部
    填写主送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名称,后由申请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章,最后注明申请日期。

退回补充侦查应变更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此处法律为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律对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式。在刑事强制措施中,逮捕是最严厉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羁押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的一种手段。正是因为逮捕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中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的期限进行了严格规定,并对可以延长的条件和批准程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授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定羁押期限。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有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两种。其中补充侦查的期限明确规定为一个月,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明确规定为以2次为限;《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建议补充侦查不应该超过2次。在补充侦查后,各机关都要重新计算各自的审查、审理期限。如果没有对退回补充侦查且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补充侦查和重新计算的审查、审理期限而处于被羁押的状态该如何定义,我个人认为这是与法律规定相矛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非法羁押,退回补充侦查期限非法定延长羁押期限的事由。尽管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退回补充侦查后,对处于逮捕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必须变更强制措施,但也没有规定退回补充侦查是延长法定羁押期限的一种;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等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必须立即释放,如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从《立法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确认的是,我国法律没有把退回补充侦查规定为可以延长羁押期限的条件。从具体法律规定分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九节、第138条、第168条、第196条明确规定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最长法定羁押期限,延长羁押期间条件和权力机关;而退侦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并不意味着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期限、重新计算的审查起诉、审理期限只是各机关可利用的办案期限,并非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延长羁押期限,与法定羁押期限不是同一概念。从以上法律条款的描述也可以确认,退回补充侦查并不是法定延长羁押期限的条件,而同级的检察院、法院与公安机关也不是延长法定羁押期限的批准或决定的权利机关。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含义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进行的活动,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名、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实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但是,《六机关规定》第27条针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作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你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就取消了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因此,补充侦查只有两种情况,即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查阶段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适用情形。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补充侦查的方式:①退回补充侦查;②自行侦查。
  (3)期限、次数。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一次是1个月。注意: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重申期限。。
  (5)退回补充侦查与检察院改变管辖问题。
  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条件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3.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1)启动方式有两种:
  ①公诉人建议: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适用情形和审查起诉阶段相同。
  ②法院建议:法院的合议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注意:此处法院主动建议的情形仅限于“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即只能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均无权直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另外,为保障被告人权益,此处规定为“应当建议”,而且没有次数限制。
  (2)补充侦查的主体。
  只能是检察院,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3)期限、次数:
  ①检察院建议的,两次为限,一次1个月;
  ②法院建议的,没有次数的限制,但是每一次1个月。
  (4)后果有两种:
  ①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②撤诉: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延期审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相关法规]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四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第三百四十九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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