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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IPO首发尚未成功,思华同志仍需努力

 源源不断 2017-02-13

|常 | 话 | 短 | 说|

中国广电行业第一自媒体

文 常星阁/常话短说(微信公众号:chdshuo)

 

本文 5000 字,建议阅读12分钟。

 

2017年1月18日, 在中国证监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13次发审委会议上,上海思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根据发审会询问,其未获通过主要原因在于未来业绩的不确定性以及存在关联交易可能性。

 

据了解,思华科技于2014年5月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招股说明书,2015年4月被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抽签抽中(共计279家)。

 

2016年4月对招股说明书进行更新,2016年6月证监会对IPO申请文件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其中包括规范性问题、信息披露问题以及财务会计相关问题等。

 

思华科技是一家长期专注于为通信运营商、广电运营商和新媒体运营商提供互动媒体业务运营管理和服务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在媒资领域起步较早,市场占有率较高。但是随着IPTV、OTT、网络视频等新媒体平台的崛起,媒资领域也有了相当多的新进入者,并且玩法与传统媒资有了很大不同,这对于思华科技可以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

 

不过从发审委员会的公告信息来看,并不是说堵死了思华科技的IPO之路,而是需要对相关交易和未来业绩进行进一步说明,IPO登陆资本市场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小编想说,思华可以说是老资格的广电企业了,思华的兄弟姐们们还要再接再厉、继续努力哦!

 

1|发审委询问问题

 

1、2015年10月,发行人与2015年8月设立的江阴市力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飞网络)签署大额业务合同,确认当年1606.84万元收入;发行人2016年上半年的净利润为184.33万元,2016年12月,发行人与2016年11月10日新成立的上海盛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汀信息)签署大额业务合同,确认当年3066.67万元收入。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力飞网络和盛汀信息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和关联关系;

(2)该等客户刚成立不久就向发行人大额采购的原因和合理性,发行人与力飞网络和盛汀信息之间签署合同的时间、合同主要内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种类、数量、时间、金额、价格、定价依据和收款情况;

(3)产品或服务的规模与客户的业务需求和资金实力等是否匹配,上述项目的毛利率情况,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发行人营业收入受客户“年初预算、年底决算”的季节性因素影响是否一致,该等交易的背景和商业合理性,是否真实、公允;

(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5)盛汀信息的主要服务对象的控股关系和实际控制权是否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相关信息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准确和完整。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浙江华通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通)是发行人的重要客户,其第一大股东为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网通)。据查询,宁波嘉信上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高新区嘉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相互存在关联关系的发行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孙力生等人,在浙江华通、华数网通中直接或间接拥有重要权益。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上述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在浙江华通、华数网通中直接或间接拥有重要权益,发行人与浙江华通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公允,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报告期公司前五大客户结构变化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对关联方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和其他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依赖,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严重依赖;

(2)结合公司目前在手订单和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亏损严重等行业情况补充说明公司未来业绩是否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发行人及其行业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信息和经营风险是否充分、准确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母公司申报报表与所得税申报表列示的利润总额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 IPO申请需反馈意见

 

2016年6月,证监会就上海思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如下: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前身思华有限设立时,股东SeeWAP Inc.为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公司,后将其持有的思华有限的全部出资转让给其子公司Onewave Limited。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章节中补充披露说明SeeWAP Inc.、Onewave Limited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主要资产和业务,SeeWAP Inc.出资设立思华有限、后转让给其子公司Onewave Limited,并于2010年11月将思华有限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孙逸浪等人及机构的背景、股权转让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上述外资化股权架构是否彻底清理,股权转让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争议、纠纷发表核查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在发行前的股权较为分散,公司第一大股东孙逸浪先生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将下降为17.41%,存在实际控制人变动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认定孙逸浪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理由;发行人其他股东是否签订一致协议,或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订含有对赌条款的协议,请披露上述协议的主要条款;请结合发行人公司治理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较低的情况下,如何形成有限决策,实际控制人如何行使控制权;请说明发行人针对上述实际控制人股权占比较低的情况是否存在有效解决措施及应对方案。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多项锁股等承诺均涉及控股股东,但招股书并未披露控股股东的信息。请保荐机构提高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质量,在发行人基本情况一节中,补充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情况,如不存在,请说明上述认定理由及依据。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新进股东的详细情况,对上述股东的核查请追溯至最终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背景、工作经历、任职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股东与公司之间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如对赌协议,新进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关系;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历次增、减资和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股东出资来源,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股权代持关系。

 

4、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拥有国家发明专利6项,专有软件著作权89项,共有软件著作权4项,经登记的软件产品39项,另正在申请的国家发明专利7项。请核查披露发行人核心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受让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方情况,转让对价及定价依据,相关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的情况;发行人两位主要股东及董事均曾任职于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请披露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发行人是否与该公司存在交易、资金往来,相关专利技术及人员是否存在承继关系。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租赁房屋的权属情况,租赁房产是否已获得相应权属证书,相关权属是否存在瑕疵,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是否与房产证用途一致,并更新披露招股说明书中已到期的房屋租赁情况。

 

6、请进一步核查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经营和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上下游业务。

 

7、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存在由徐瑾代持孙逸浪的股权。请进一步核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股权代持的情况,相关股权代持关系是否已彻底清理,是否对公司股权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8、请进一步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形,劳务派遣用工是否符合我国相关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

 

9、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章节中依据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分类,说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互动媒体业务平台软件和CDN平台软件的收入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10、请在“风险因素”一节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风险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以及重大风险提示中删除。

 

1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到2014年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占销售总额比例分别为79.11%、81.96%和81.45%,请(1)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针对大型客户居多且集中的情况,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2 )补充披露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结合相关合同条款及产品生命周期,详细分析公司同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 3 )详细披露公司销售客户集中相关风险。

 

12、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金额及占比、产品类型、完工百分比确定依据等,公司报告期各期末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的主要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合同金额、截至当期末完工程度、当期期末成本、已预收款项金额等。请会计师对发行人收入及成本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13、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之间的匹配情况,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之间的匹配情况,以及大额应收款项是否能够按期收回以及期末收到的销售款项是否存在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请会计师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发表明确意见。

14、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披露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为华为、中兴通讯和思科,“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为捷成股份、天源迪科、数码视讯、拓尔思和久其软件等,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未将主要竞争对手列为可比公司的原因,并结合具体产品补充说明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上市公司,若有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对比分析。

 

15、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商品的主要内容及其变化较大的原因,若公司主要供应商为代理商,请补充披露公司与采购代理商的合作模式和商品来源等。

 

16、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公司2014年云计算和大数据业务收入为894.93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公司云计算和大数据业务的主要内容。

 

17、招股说明书披露,互动媒体平台软件提供商通常采用直接销售的方式对客户进行销售,主要以投标和议标两种方式获得销售合同。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公司具体销售模式,包括获取项目的主要过程,投标和议标项目数量和金额占比等,并结合同行业公司销售模式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

 

1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到2014年,公司各期末的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834.69万元、4,018.42万元和4,072.91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存货的具体构成详细说明公司2013年存货大幅增长的原因。

 

19、招股说明书披露, 公司2014年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1,500万元,系公司投资上海沙塔15%的股权所致。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与会计”中补充披露公司公司投资上海沙塔公司股权的具体会计处理过程,并对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20、2012年到2014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201.54万元、5,723.04万元和142.78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详细披露公司2012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下降的原因。

 

21、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1、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3、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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