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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合同期满未续约,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经营怎么办?

 希言自然 2017-02-13

2017-02-13 北京冠楠律师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3日,张先生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合同》,约定将其自己出资购买的货车以某运输公司的名义登记入户,挂靠于公司名下营运,期限自2011年5月3日至2014年5月2日止;某运输公司为张先生代办车辆营运所需各种手续,张先生每月支付150元挂靠服务费,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均由张先生自己承担。同时还约定,挂靠合同期满,张先生如愿意继续挂靠,经运输公司同意应另行签订挂靠合同,若不再续约,张先生将牌证退还运输公司,并将挂靠车辆转户,转户费张先生自理。2014年5月3日,合同期满后,张先生未与某运输公司重新签订合同,也未按约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且仍以某运输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运输合同。某运输公司停止给张先生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运输公司担心张先生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2011年5月3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于2014年5月3日起终止;张先生需将挂靠车辆的登记车主变更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庭审中,张先生未到庭应诉,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

        某运输公司与张先生双方2011年5月3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本院应予保护。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5月3日至2014年5月2日止,双方合同已经到期,未再续签,且未再履行合同义务,故对某运输公司要求确认与张先生2011年5月3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于2014年5月3日起终止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因双方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张先生需将牌证退还某运输公司,并将挂靠车辆转户,转户费自理,故对某运输公司要求张先生将挂靠车辆的登记车主变更登记为张先生名下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故判决如下:确认某运输公司与张先生2011年5月3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于2014年5月3日起终止;张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自购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过户手续,某运输公司履行协助义务。

律师评析

        随着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在交通运输业出现了一种特殊的营运模式——机动车挂靠经营。机动车挂靠经营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挂靠人与另外一个经营主体达成挂靠协议,将挂靠人实际所有的车辆以经营主体的名义从事营运活动,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的实质是合法资质、证照、经营权,甚至是出于借用被挂靠人的企业信誉等等,主要表现为挂靠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际收入并不纳入被挂靠方的企业帐户,仅向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或保证金等费用。在市场经济中机动车挂靠经营主要表现为各种旅客运输中的挂靠行为,出租车挂靠经营及货运车辆的挂靠经营三种模式。

        对于交通挂靠经营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若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应当支持。因为挂靠人与被挂靠的公司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双方协议约定的,其具有相对性,只约束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本案中,某运输公司与张先生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合同,停止了为张先生运输的车辆缴纳强制险和商业险,一旦张先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某运输公司作为登记车主需要对受害人和受损害的财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回避风险,某运输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解决此问题,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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