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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评标基准价设定的案例分析

 太平盛世在等你 2017-02-13

为避免供应商恶意低价竞标,若有效投标供应商≥5家,可将投标价格最低的3家供应商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供应商<5家,将价格最低的2家供应商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实践中,对价格分值的计算往往涉及评标基准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明确,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为10%-30%。财政部2016年4月修订发布的18号令征求意见稿则将其调整为“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4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20%”。

关于评标基准价,实际工作中,由于某家或某两家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偏低,且与大多数投标供应商的报价相差甚远,笔者常产生一些困惑。先看两个案例。

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评标基准价设定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中学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公开招标采购学生公寓家具,预算为181.3万元,共有12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最高报价供应商A的报价为160余万元,最低报价供应商L为80万元,次低报价供应商K为140万元,次次低报价供应商J为145万元,其他供应商报价为145-160万元。

案例二:某国有企业公开招标采购一批停车场及车站家具,共有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标报价从高到低依次为539万元、538万元、499万元、485万元、324万元、238万元。

可以看出,这两个案例中,各供应商投标报价相差甚大。供应商是否参与采购项目的投标,由其根据自身的资质、规模、技术、生产能力和项目需求等决定。对于通用类产品采购,若供应商在商务、技术水平、生产能力等方面大致相当,价格就成为竞争的最主要因素,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概率也较大。这也导致部分供应商为谋取中标剑走偏锋、以畸低报价参与竞争,为项目评审增加了难度。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18号令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然而,评标专家在有限时间内,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和资料,很难作出某家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成本价的结论。如上述第二个案例中,笔者认为最低报价供应商F有恶意低价竞争之嫌,却因证据不足无法确认。

为避免这种恶意竞价,建议对财库[2007]2号文的相关规定作修改,在遵循低价优先法的原则下,将“低价”这一概念改为“名义低价”,而不是“最低投标报价”。即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5家时,将投标价格最低的3家供应商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5家时,将投标价格最低的2家供应商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价的供应商,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余供应商的价格分仍按财库[2007]2号文所规定的公式计算。若按照笔者建议的基准价计算,则上述案例中各供应商投标报价得分如表3、表4所示。

可以看出,当权值取30%时,以财库[2007]2号文的基准价计算,案例一中12家供应商价格项得分为15-30分,案例二中6家供应商价格项得分为13.2-30分;以建议基准价计算,案例一中12家供应商价格项得分为22.8-30分,案例二中6家供应商价格项得分为19.4-30分。比较而言,以建议基准价计算的结果分数离散程度减小,最低价与次低价价格分接近甚至相同。在案例一中,次低报价K为最低报价L的1.75倍(1.75=140/80),价格得分仅差3.9分;案例二中,次低报价E为最低报价F的1.36倍(1.36=324/238),价格分相同,次次低报价D为F的2倍(485/238)以上,价格得分仅差8.4分。这样一来,可有效抑制恶意低价竞争,使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更趋理性,评审结果更为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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