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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化与刑法

 红谷斋主人 2017-02-14

《孔子家语》精读笔记

——第七卷·刑政·第三十一

 

提要:孔子一生仕途不顺,他做过的最大的官就是五十一岁时,做了鲁国的司寇。司寇相当于司法部长,负责审理案件。这一篇《刑政》就是孔子回答仲弓关于司法方面的提问的。孔子说:“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首要的是教化民众,以德教民,齐之以礼,然后才是禁令,再后来才是动用刑法。审理案件,古人叫“听狱。“听狱”有几个原则:“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正其忠爱以尽之。”一个是忠,一个是孝,这是封建社会的两大基石,不可动摇。另外审理案件,不能马虎,“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狱必三讯焉,有指无简,则不听也,附从轻,赦从重,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则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也。”所谓“有指无简,则不听”就是有指证,但是查无实据,不能以此宣判有罪。“附从轻”,协同犯罪,可从轻判。“赦从重”判刑的时候有故意从重的嫌疑,就要赦免。此外“疑狱则泛与众共之”就是遇到疑案就要广泛地征求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这些听狱的原则,至今仍有参考价值。

文章的最后部分。孔子讲了十四条禁令。多数是为了维护皇权神授,以及维护制度的尊严的,其中“实不时,不粥于市”;“五木不中伐,不粥于市”;鸟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既体现了中国文化对大自然的尊重,又是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很有意义。

名句:刑政相参

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

有指无简,则不听也

附从轻,赦从重

疑狱则泛与众共之

疑则赦之

 

仲弓冉雍,字仲弓,世居“菏泽之阳”,人称“犁牛氏”。荀子把冉雍与仲尼并提,孔子说冉雍“可使南面”,评价相当高。)问于孔子曰:“雍闻至刑无所用政,至政无所用刑。(冉雍说:我听说有法制,就不需要行政命令了,有完善的行政命令,就不用刑罚了。)至刑无所用政,桀纣之世是也;至政无所用刑,成康之世是也。信乎?”(有严酷的刑罚,就不用行政命令,夏桀、商汤的时代就是这样的;有完善的行政命令,就不用刑罚了,周朝成王、康王时代就是这样做的。这是真的吗?)孔子曰:“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圣人治理天下,主要实行教化,行政命令与刑法是相互参照而用的。)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最好的做法就是,教化老百姓,有德行,守礼节。用行政命令来疏导、引导人民,用刑律来禁止违法乱纪的事情,用刑法来制裁那些冒犯刑法的人。)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经过教化没有改变的,经过开导而不服从的,伤害仁义,败坏风俗的,就要用刑法来制裁他。)

颛五刑必即天伦。(颛顼中国上古时代“五帝”之一,号高阳氏,黄帝之孙,昌意之子 。文献记载“五刑”的出现在皋陶的时代。皋陶是黄帝次子昌意的后裔。《尚书·大禹漠》记载:“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孔子认为皋陶制定五刑,是出于维护天道,人伦的。)行刑罚则轻无赦,刑侀也,侀成也,一成而不可更,故君子尽心焉。”(执行刑罚,对罪行轻的,也不能赦免。“侀,刭也。”[《说文解字》],“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康熙字典》]既然判了刑就要执行,不管他是重罪还是轻罪,该怎样执行,就怎样执行。不能掉以轻心,马马虎虎。)

仲弓曰:“古之听讼尤罚丽于事,不以其心,可得闻乎?”(仲弓问:古代人审理案件,是根据事实而定,而不是依据作案动机,您可不可以讲给我听听。)孔子曰:“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正其忠爱以尽之。(孔子说:凡是审理“五刑”的案件,必须考虑是不是出于父子之情,君臣之义,违反父子之情的自然是重罪,违反君臣之义的,自然是重罪。因此必须谨慎地衡量罪过的大小,区别对待。)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狱必三讯焉,有指无简,则不听也,附从轻,赦从重,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则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也。(大司寇,天子的最高司法官。“正刑明辟”严明法纪。“狱必三讯”案件必须层层审理,首先由狱官来审定,然后狱官把审理案件的情况报告给狱官长。狱官之长审理之后,再报告给大司寇。“有指无简”有人指正,但是不能落实犯罪事实的,则不能宣判有罪。“附从轻”,有的罪犯是协同犯罪,可从轻判的,就从轻判。“赦从重”判刑的时候又故意从重的嫌疑,就要赦免。遇到疑案就要广泛地征求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如果仅仅有疑问而不能确定的,就赦免他。罪责大小轻重,要慎重进行。)是故爵人必于朝,与众共之也;刑人必于市,与众弃之也。(所以赏赐表扬,必须在朝堂上,让大家都知道,都来相他学习;打击犯罪必须在闹市中,要让大家知道这样的人必须打击,必须遭到众人的唾弃。)古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也,士遇之涂,以弗与之言,屏诸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与政,弗欲生之也。”(犯罪的人,不能被收留,不能被收养。在路上遇到这样的人,也不要与他说话。把他们放逐出去,随便他到那里,不让他们参与政事,也不想让他们活着。古代“五刑”有墨、劓、剕(刖)、宫、辟,还有笞、杖、徒、流、死。流放是其中的一种,“不忍刑杀,流之远方。”[《大清律例·名例律上》]

仲弓曰:“听狱,狱之成,成何官?”(“听狱”即审理案件。“王公大人蚤朝晏退,听狱治政,此其分事也。”[《墨子·非乐上》]由谁来审理案件,由谁来定案呢?)孔子曰:“成狱成于吏,吏以狱成告于正,正既听之,乃告大司寇听之,乃奉于王,王命三公卿士参听棘木之下,然后乃以狱之成疑于王,王三宥之以听命,而制刑焉,所以重之也。”(古代审理案件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周代审理案件,有王、三公、司寇、乡、遂、县六个等级,案件先有下面审理,一级级上报,“史以狱成告於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於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礼记·王制》]“棘”多刺的酸枣树。“棘木之下”是听讼的地方。然后有大司寇汇报到王那里。有罪无罪,最轻罪重,再三考虑后,王拿出最终裁决权。)仲弓曰:“其禁何禁?”(还有什么样的禁止命令呢?)孔子曰:“巧言破律(用巧言曲解,进而破坏法律的必须禁止),遁名改作(变换罪名逃避罪责擅改法度的,必须禁止。),执左道与乱政者杀(以及利用歪门邪说扰乱国政的,必须杀。)作淫声,造异服,设伎奇器,以荡上心者杀;(凡是制作不健康的,黄色的,婬声浪调的歌舞,以及制造、穿着奇装异服的,设计奇技淫巧来扰乱人心的,杀。任何时代淫秽污浊,都必须加以抵制。任何妖言惑众,蛊惑人心,造谣生事者必然包藏祸心,必须严惩。)行伪而坚,言诈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惑众者杀;(行为诡诈顽固,言辞虚伪诡辩,学非正道而又广博,顺从坏事而又加以粉饰的,用以蛊惑民众者杀。行为怪癖,不危害他人,不能构成犯罪。欺诈是犯罪,诡辩不一定是在犯罪。学而非,也没有什么标准。非而博,更不好下结论。是是非非,也很难说清楚,需要时间检验。至于言论和思想方面的罪责,则必须谨慎又谨慎,小心又小心。)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者杀。(凡利用鬼神、时运卜筮,以惑乱民众的,杀。)此四诛者不以听。”(凡是犯由以上四类罪行的人,格杀勿论。)

仲弓曰:“其禁尽于此而已?”(禁止的方面,就是这些内容嘛?)孔子曰:“此其急者,其余禁者十有四焉。(以上是最为重要的禁令,其他的还有十四种禁令。)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天子赐予的命服、命车不准在集市上出卖,)珪璋璧棕,不粥于市;(圭璋、璧琮等礼玉,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宗庙之器,不粥于市;(宗庙祭祀用的礼器,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兵车旍旗,不粥于市;(兵车旍旗,不准在集市上出卖,)牺牲秬鬯,不粥于市;(祭祀用的牲畜和酒,不准在集市上出卖)戎器兵甲,不粥于市;(作战用的兵器铠甲,不准在集市上出卖,)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家用器具不合规矩,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布帛精麤,不中数,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麻布丝绸精粗不合乎规定、宽窄不合要求的不准在集市上出卖,这是注意质量。)姦色乱正色,不粥于市;(丝绸麻布染色不正的不准在集市上出卖,)文锦珠玉之器,雕饰靡丽,不粥于市;(锦缎珠玉等器物雕刻巧饰特别华丽的,不准在集市上出卖,这就是不能引导人们在华而不实上下功夫。)衣服饮食,不粥于市;(自己穿用的衣服,吃的粮食,不准在集市上出卖。买卖衣料、粮食是商人的事情,一般士人不经商。)实不时,不粥于市;(果实还未成熟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尊重时令,保护果木。)五木不中伐,不粥于市;(树木不成材不准在集市上出卖,避免无序的砍伐。)鸟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幼小的鸟兽鱼鳖不准在集市上出卖,保护幼雏幼鸟的成长。)凡执此禁以齐众者,不赦过也。”(执行这些禁令,都是为了治理百姓。至今在农村还能看到,申明各种禁令的乡规民约,以保护自然环境。)(峻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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