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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安好2016 2017-02-14

一、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定义

所谓定金,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所谓违约金,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所谓损害赔偿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1、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

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表明定金与违约金无法同时适用,只能选择其一适用。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对违约方的惩罚性条款,如果同时适用,对违约方不公平。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形。而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定金和违约金是针对于不同的违约行为,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表明违约金金额的确定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参考标准的,违约金属于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故针对同一违约事实是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同时适用。定金责任基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而导致的根本违约产生,与是否发生损害结果无关;损害赔偿责任则因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产生,没有实际损害结果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这表明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用时不能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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