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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不同保安等级时的行动要求

 王老轨的资料 2017-02-14

2017-02-13 中国海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为交通运输部直属行政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

船舶须按缔约国政府规定的保安等级采取下列行动:
 保安等级1 

当处于保安等级1时,应通过适当的措施并考虑到ISPS规则B部分的指导,在船上开展以下活动,以便针对保安事件确定并采取防范措施:

  • 确保履行船舶的所有保安职责;

  • 对进入船舶予以控制;

  • 控制人员及其物品上船;

  • 监控限制区域,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才能进入;

  • 监控甲板区域和船舶周围区域;

  • 监督货物和船舶备品装卸;

  • 确保随时可进行保安通信。

 保安等级2 

当处于保安等级2时,应考虑到ISPS规则B部分的指导,对上述活动实施船舶保安计划中规定的附加防范性保安措施。

 保安等级3 

当处于保安等级3时,应考虑到ISPS规则B部分的指导,对上述活动实施船舶保安计划中规定的进一步特殊防范性保安措施。

如果船舶主管机关规定了保安等级2或3,船舶应确认已收到关于改变保安等级的指令,并迅速提高船舶的保安等级和实施相应的船舶保安措施。

船舶在进入缔约国境内的港口之前,或在缔约国境内的港口期间,如果缔约国政府规定的保安等级高于船舶主管机关为其规定的保安等级时,船舶应符合缔约国政府规定的保安等级要求。

船舶应向缔约国主管机关报告在实施保安措施和程序过程中遇到的任何困难。如有必要,船舶保安员应与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如果船舶按其主管机关要求所设定的或已处于的保安等级高于其拟进入或所在港口的保安等级,船舶应立即将此情况通知港口设施所在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和港口设施保安员。如有必要,船舶保安员应与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在缔约国政府规定了保安等级并已确保向在其领海的或已通知进入其领海意图的船舶提供了保安等级的信息时,船舶应保持戒备,并立即向其主管机关和附近任何沿岸国报告其所注意到的可能影响该区域海上保安的任何信息。

如果船舶不能符合船舶主管机关或另一缔约国政府规定的适用该船舶的保安等级要求,则该船应在进行任何船/港界面活动之前,或在进港之前(以先者为备)将此通知适当的主管当局。

任何时候,船舶的保安等级不低于其靠泊的港口设施保安等级。

船长和船舶保安员应尽早与本船准备靠泊的港口设施保安员取得联系,以确定本船在该港口设施应实施的保安等级。取得联系后,应注意接收港口设施保安员或保安当局有关港口保安等级在其后的任何改变的通知以及任何有关的保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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