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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股权(取得/转让)时点的判断与财税处理

 qwqone 2017-02-15

【案例来源: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6)】

在股权购买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监管机构要求的法定程序、工商变更、财产权变更等。当合同约定的股权交付日工商变更或涉及的主要资产的权属变更日不一致时,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转让时点进行判断。

【示例】

A公司为上市公司,以房地产开发、销售为主业。2×13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购买B公司持有的公司的30%股权。BC均是非上市公司,且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该股权转让合同已经过C公司股东大会过半数通过且由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已经A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并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截至 2×131231日,A公司已支付给B公司股权转让全款4,000万元,并向C公司的董事会派有一名代表;C公司已提交了办理有关股权转让工 商变更登记所需的文件、材料,但工商变更登记尚未完成。

问题

2×131231日,C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尚未完成,A公司是否应确认对C公司3O%的长期股权投资?【或者说,B公司是否终止确认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案例分析

由于本案例中涉及的是一项权益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的初始确认,联营投资属于一项权益工具投资,且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因此,要确认该联营投资,需要同时考虑是 否已经拥有这项权益投资以及是否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所以需要分析是否已经拥有与被投资单位剩余权益份额相关的风险与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对取得重大影响的判断时点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给出了明确的关于企业合并中“购买日”的判断条件,购买日是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假设合同生效的前置条款已经满足的情况下,在判断购买一项联营投资的购买日时,也可以参考准则对于企业合并“购买日”的判断条件,并结合联营投资的特点具体分析。

black学习笔记:虽然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联营投资合营投资的“购买日”的判断标准及条件,但实务中可以结合企业合并“购买日”的判断条件,结合联营投资、合营投资的特点具体分析。同时需要关注的是,最根本的前提是合同已经生效。)

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 企业合并》 第十条规定,“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 — 企业合并》 应用指南进一步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 (2)企业合并 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4)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 (5)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 — 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二条规定,“…… 重大影 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投 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 — 长期股权投资》 应用指南 (2014年修订)指出,“… …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 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一方面应考虑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同时要考虑投资方及其他方持有的当期可执行潜在表决杈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如被投资单位发行的当期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

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1)在被投 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相应享有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方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达到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 。这种情况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从而可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 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 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有权力主导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从而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因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投资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案例具体分析

前已述及,假设合同生效的前置条款已经满足的情况下,在判断购买一项联营投资的购买日时,也可以参考准则对于企业合并“购买日”的判断条件,并结合联营投资的特点具体分析如下: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

该条件主要是为了判断这项交易是否经过了相关参与企业的内部审批流程,是否合法有效,尤其是股权交易涉及各方股东之间的关系,相比于一般交易行为而言需要的流程相对更多也更为重要。

具体来说,首先要考虑被购买方企业相关股东的同意,根据 《公司法》 (2013年修订)第七十一条规定,若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如果C公司还存在B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且没有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则其股权转让需要经过C公司股东大会过半数通过且由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然后,需考虑A公司与B公司各自作为购买方和出售方是否分别需要各自的股东大会通过,这取决于交易的性质、规模以及 AB公司各自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等。例如,根据 《公司法》 (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上述考虑因素通常并不由于是转让控股股权还是非控股股权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判断是否取得联营投资的时候也同样重要。

本案例中,该股权转让合同已经过C公司股东大会过半数通过且由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已经A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假定不需要经过B公司的股东大会审批,则此项条件已满足。

black学习笔记:虽然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的表述中并未明确是哪方(被转让方、出售方、购买方)的股东大会通过,但从上述分析过程可以看出,针对此条件必须有被转让方内部权利机构的通过;另外,也要关注出售方、购买方各自的内部权利机构及相应的内部审批流程。)

 

2.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该条件要求判断收购交易是否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如果需要,是否已经获得批准。

股权交易由于涉及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变更,需要考虑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是否得 到满足,如涉及某些特殊行业、外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情形之下 ,还需要考虑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交易所等的审批情况。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明确指出,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

本案例中,应了解该交易所需获得的批准文件是否已经取得。【A公司的股权收购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同时,还应关注整个股权收购交易是否存在其他需审批的情况(针对各方)】

实务中常常见到这样的情形,所有的批准文件都已经获得,但尚未完成营业执照变更,工商变更登记尚未完成。 那么,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属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八章“登记程序”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是否受理主要审查的是递交的申请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因此,工商变更登记更多的是在企业股权转让后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形式审查,是使得购买方在法律上拥有这些股份,并以此对抗第三人。通常情况下不同于其他实质性的审批程序,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工商变更登记一般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生效,也可能并不影响购买方对被购买企业实施重大影响(某些情况下,购买方可能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即有实质性杈力参与被投资方的经营决策)。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从提交申请到换发营业执照最长不超过75日 。股权交易中,应可以合理预计其是否能够取得工商 变更登记的审批,如果提交申请后在正常期间内未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则需要了解其原因,并评估该原因是否会对判断构成实质性障碍。

black学习笔记:股权变更如涉及某些特殊行业、外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判断购买日时需要考虑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交易所等的审批情况。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时商务、外汇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涉及国有产权转让时国资委的审核批准;涉及金融企业的较大股权转让时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涉及上市公司收购时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等,是股权转让交易得以合法进行的前提,在应获得而未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发生的相关股权转让交易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企业合并的合并日/购买日或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日不可能早于该交易事项依法应当申请的行政许可全部获得主管机关批准或核准的最晚日期。(计学撮要)

而从分析中可以看出,证监会会计部认为工商变更登记是一种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性的审批程序。除非确实构成股权转让的实质性障碍,否则在判断股权购买日时是否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应予以考虑。即预计目标企业最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不存在重大的法律障碍时,即使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也不应影响判断。)

 

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该条件要求判断参与购买各方是否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作为购买方,其通过购买取得对被购买方的股权,能够形成与取得股权或净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在控制权转移的判断中,通常还会考虑购买方是否已经实质上接管了被购买方的财产。在购买联营企业的交易中,财产权转移手续可能更多地体现为购买方在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身份。

一般而言,被收购公司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进行变更后,收购公司即能在法律上行使对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权力,一般可视之为办理了财产权转让手续。

black学习笔记:一般而言,被收购公司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进行变更,在法律上即可说明购买方和出售方办理了财产权转让手续,从而从法律上保障有关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但需注意,对于对联合营企业购买日的判断和对子公司购买日的判断,针对此项条件的应用,可能稍微有些不同。

对于联合营投资购买日的判断,财产权转移手续可能更多地体现为购买方在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身份。即被收购公司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进行变更后,收购公司即能在法律上行使对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权力,一般可视之为办理了财产权转让手续。

而判断子公司投资购买日时不应仅因为形式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了股东名册即符合本条件,而更应关注购买方是否已经实质上接管了被购买方的财产。与标的股权对应的表决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已经转移给合并方/购买方( 受让方) 享有,原股东(转让方) 不再对此承担风险和享有收益。)

 

4.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 (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该条件主要也是从风险和报酬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一般而言,在非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下,交 易双方的风险报酬转移常常会与价款支付同步进行,因此,价款的支付情况常常能够体现风险报酬的转移情况。

本案例中,截至2×131231日,A公司已支付给B公司股权转让全款4,0O0万元,满 足此项条件。

black学习笔记:在判断合并日或购买日的五个标准中,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是一项较为次要的条件。该条件的本意是确保合并方(购买方)在被合并方(被购买方)中已经拥有足够大的经济利益,从而使得该项交易发生转回或撤销的可能性很小。在五项判断条件中的其余四项均已满足,仅仅是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未达到50%,但有其他确凿证据表明在目前状况下,该交易撤销或转回的风险极小,则仅仅股权转让款支付不到 50%不会影响控制权转移和合并日(购买日)的认定。在股权转让价款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已经确定,受让方已经按照约定的进度支付受让价款,且已对尚未支付的款项的付款来源作好安排,没有证据表明受让方会违约从而导致该项交易被撤销或者转回的情况下,可以视为满足本条件。(计学撮要))

 

5.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 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该条件要求判断购买方对被购买方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权,这是购买日判断的核心原则,即控制权转移。

在联营企业的购买中,该条件可以转换为是否已经具各对被购买方的重大影响,判断购买方实际上是否能参与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本案例中,2×131231日,A公司已经向C公司的董事会派出一名代表,能对C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满足此项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些情况下,A公司可能尚未派出董事,但如果已经拥有派出董事的权力,也应该认为A公司已经具有重大影响。

black学习笔记:收购方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是购买日判断的核心原则,即控制权转移。而对于重大影响的判断,该条件可以转换为是否已经具各对被购买方的重大影响,判断购买方实际上是否能参与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综上分析,结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并参考购买日的判断条件,除非合同有特别规定,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完成并不实质影响股权购买日的判断 。需要强调的是,公司还应考虑主管机关尚未审批其工商变更的原因,并判断该原因是否对以上五个判断条件构成实质性障碍。

 

black学习笔记:对于B公司来讲,在2×131231日,能否终止确认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我认为应该和A公司能否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结论相一致。

 

black学习笔记:对于B公司来讲,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时是否应当在2×13年确认处置该项投资资产的收入呢?

首先,从公司股权转让流程可以分析是否发生了转移:

①签订股权转让合同→②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③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仅仅是合同行为,合同生效或部分履行并不表示股权这一无形财产权发生了实际交付的物权性的变动行为,所以,仅仅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不能表示股权已经发生了变更。即使同时具有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文件,也只能证明其他相关当事人对于股权转让的确认或同意,不能成为股权交付的标准。

第二步:股权法律上的交付行为的标准是在证明权利归属的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以上是股权转让合同得以履行完毕的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表明内部登记过程完成,也意味着股权的交付和相应物权的转移。所以,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上登记之前,即使股权转让双方和其他股东对转让行为均未提出异议,出让方仍然是公司的股东,依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只有在章程和股东名册登记之后,受让方才能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并成为股东权利义务的所有人。第二步完成后,股东已经发生了变化,只不过是对外还不具备公示性。

第三步:公司在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行为是为了将公司股权的变动对外进行公示,使公司股权的变更在外部得到确认,以保护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如果不进行变更登记,公司以外的债权人在向公司主张权利时,即使股权转让方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内部登记行为,但仍然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因为股权的内部转让是否完成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并不当然对外产生法律效力,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关债权人也只能以工商机关登记的股东作为其主张权利的对象,此时股东也不得以股权已经转让为由对善意第三人进行对抗。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对于如何理解“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基层在执行时理解有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为准;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在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即可,不必以工商登记变更为准,因为这并不影响公司的行权。请问总局领导,如何正确理解“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附 件:处理情况

处理过程:

批示意见: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股权转让应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应以公司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生效的要件。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的问题,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只要转让方将转让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已完成,受让方此时即可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因此,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要以被转让的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标志。

国税函[2010]150号文件中也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股权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在合同或协议生效后、双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该项交易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black学习笔记: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到底如何理解“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实务中可能更多的是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black学习笔记:需要关注的是,按照相关税收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投资与企业法人转让股权投资的纳税时间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black学习笔记:如果B公司会计处理时判断符合终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条件,从而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按照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办妥作为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标准,则在会计处理时还需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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