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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方法及流程(实用)

 流长源远 2017-02-15

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十分重要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1993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如不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盗窃、丢失、伪造、买卖专用发票等严重违法现象,国家加强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发布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对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惩处。因此,纳税人必须认真掌握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规定,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9 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上述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专用设备” 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 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 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 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 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 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 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二、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 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 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 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如下: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方法及流程(实用)

三、专用发票领购和使用

( 一)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3.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4.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 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5. 实行增值税退(免) 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营改增” 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1.自本地区“ 营改增刊试点实施之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

2.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 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9 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

3.试点纳税人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各省国税机关可对现有相关文书作适当调整。

4.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的办法继续执行。

四、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关于货运专票开具问题。

(1)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票;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票。

(2) 货运专票中“ 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栏填写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 “ 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 栏填写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 “费用项目及金额” 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及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合计金额” 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 “ 税率”栏填写增值税税率; “ 税额” 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 “ 价税合计(大写)(小写)” 栏填写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 “机器编号” 栏填写货运专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3)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票时, 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票左上角自动打印“ 代开” 字样; “ 税率” 栏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 税额” 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 “ 备注”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其他栏次内容与本条第(2)项相同。

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五、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 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 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 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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