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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新规,看完这篇全明白了|理道原创

 昵称27106408 2017-02-15

20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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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秀仪  导师:廖娟

增值税会计处理新规定出台,不少人看花了眼,该怎么调账呢,小编摘取了企业较常见的事项,跟大家唠唠嗑~

 货到票未到,不暂估进项税额  

对于货到发票未到的情形,新规定明确不需暂估进项税额,按合同或销货清单上的金额暂估入账,如果是普通发票,直接按含税价暂估入账。

其实已废止的财会字[1994]31号就规定只规定材料成本,不暂估进项税额。在实务中,多数企业不暂估进项税额。

不暂估进项税额,减少了应付账款。但实务中企业对账并非以科目余额的金额对账,企业应在对账单中注明不含税价和税额,方便对账。

 税会不一致?待转销项税额  

如果发生会计应确认收入,但增值税还未能确认收入的情形,部分企业为省事,直接在会计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提早缴纳了增值税。

对于这种税会差异,可在确认会计收入时,将需在以后缴纳的增值税计入“待转销项税额”。 常见的税会差异如工程质保金、已移送货物并暂估收入入账等。

▎脑补总局默默地说:你们可以不用那么早交税的~                              

山路十八弯的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180天的认证期限,如果发票管理没做好,经常出现超过认证期限的情况。

取得专用发票,如果当月认证的可直接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当月未认证的,计入“待认证进项税额”,之后再结转至“待抵扣进项税额”。

通过“待认证进项税额”核算,方便企业统计尚未认证的发票,有利于发票管理。对于内部发票管理已经十分完善的,觉得账务比较繁琐,也可以直接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毕竟谁知道你是几时拿到的发票?

云里雾里:差额征税  

适用差额征税的企业,发生可以扣减销售额的支出时,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类科目,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且发生纳税义务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计入“销项税额抵减”科目,同时冲减相应的成本。

实际上按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可以扣减销售额的支出,只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即可扣除,不一定需要取得专用发票或缴款书。

而这里提出要“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才能计入“销项税额抵减”,实在有些怪……

而关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冲减成本,房地产企业可能不干了,冲减了成本那土地增值税怎么办?

这是个问题,来理道问问吧~

塞翁失马: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核算金融商品转让应缴纳的增值税,如果发生损失可以结转至下月抵扣。按财税[2016]36号规定,年末金融商品转让仍为负差的,不能结转至下年。

由于金融商品正负差可以相抵,如果先亏了100万,再赚100万则当年不需要交增值税;但如果先赚100万,再亏100万,按现行规定乖乖按100万交税吧~

所以如果炒股不幸亏了钱,千万要稳住。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万一不小心省了税呢

挥一挥衣袖:增值税留抵税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核算营改增前原一般纳税人用于营业税应税范围而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5号规定,在12月末将其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中。

完成这项工作后,就可以光荣地退休啦!

我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

代扣代缴增值税  

支付境外费用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应通过“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过渡,小规模纳税人也需设置。

嗯,本宝宝只是个过客~

改朝换代:营业税金及附加  

由于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营业税金及附加”改名为“税金及附加”,以前将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计入管理费用,现在则计入“税金及附加”。

名字变短了,但核算内容变多了哈~

法规依据:财会[2016]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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